安裝攝像頭偷拍行為是犯罪嗎?_風聞
纵想-27分钟前
微博@樊百樂:
安裝攝像頭偷拍行為是犯罪嗎?
1、很遺憾,簡單説,單純偷拍行為,不考慮具體危害結果的輕重,目前在我國刑法裏還真不一定算犯罪。
2、目前有可能套進去的,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光裝了偷拍攝像頭還不一定算是犯罪,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3、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這個罪名下的“嚴重後果”?
4、一對情侶,在民宿裏被偷拍了,並被上傳網絡,甚至還賣錢。這個算不算“嚴重後果”先不説,但至少有另兩個罪名等着這個混蛋——“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
5、但是,如果有對情侶在民宿被偷拍了,但幕後黑手壓根沒想傳播,也沒想牟利,這能算犯罪嗎?換言之,既然只能套進“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行為,“只拍不傳”屬於造成嚴重後果嗎?
6、2022年,河南省洛陽市出了一個案子。有一個王某,在繁華地段公廁安裝了一部偷拍設備,最後拍攝了600多部視頻。他並沒有傳播或者販賣行為,這個算“嚴重後果”嗎?最後法院認為,購買偷拍設備,並通過隱蔽手段安裝在公廁不同位置,偷拍女性如廁及隱私部位,錄製成視頻並存儲,雖然僅用於自己觀看,但公廁人流量大,偷拍行為既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也侵犯了個人隱私,且錄製視頻數量較大,應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因此,王某被認定犯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剛剛石家莊警方出的藍底白字通告裏,也能看到幾位嫌疑人目前已經被按照這個罪採取強制措施了。
7、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偷拍行為在我國現行法律裏,並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卻是妥妥的治安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8、可是,面對日益猖獗的偷拍行為,僅僅從“非法使用器材”的角度來追究刑事責任未免隔靴搔癢(何況還需要滿足“造成嚴重後果”),而對傳播、販賣行為的更關注,也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現行《刑法》認為單純的偷拍行為,社會危害性還不足以入罪。這種觀念多多少少是落伍的。
9、2021年,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專門與時俱進地增設了關於“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相關發佈影像”的罪行。不但不拘泥於用特殊器材進行的偷拍行為,甚至在私密空間內為了滿足性目的的觀察、凝視行為都會入罪。而且,這不僅限於對女性的保護(其中關於“胸部”作為私密部位的定義,男女都適用)。這種保護力度是值得內地學習的。
提問:
其他國家怎麼處理這種情況?
回答:
隨便回覆一下,正好美國最近也有一個比較接近的案例。一名德州25歲的女性入住紐約一家酒店期間,被人偷拍洗澡視頻。偷拍者還以此要挾,讓這名女子用錢贖回視頻。後來罪犯被抓,並不是酒店員工。受害者告了酒店,要求一億美元的賠償。理由是,酒店雖然沒有直接犯罪,但是作為一個經營方,他們有義務保護所有住客的安全。法院受理了這個案子。此案剛剛達成和解,具體和解金額沒有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