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十大網商代表朱秋城:“僅退款”這筆錢 應該由誰來出?_風聞
网经社-1小时前
如何看待“僅退款”的推出?對於平台、商家和消費者而言,“僅退款”有哪些利弊?不合理的“僅退款”對商家造成了哪些損害?部分消費者為“薅羊毛”會使用“僅退款”服務,是否合法?如何看待“僅退款”在電商市場中的應用?
9月4日,網絡消費糾紛調節平台“電訴寶”聯合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佈《2024年電商平台“僅退款”調查報告》。《報告》公佈了電商平台“僅退款”十大案例,包括:淘寶、拼多多、1688、快手、速賣通、抖音、京東、小紅書、TEMU、亞馬遜。
該《報告》匯聚20餘位電商行業專家、律師真知灼見,並由近2000位商家及1000位消費者傾力奉獻。其中,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寧波新東方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朱秋城表示:“僅退款”破壞社會公平原則。
(圖為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寧波新東方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朱秋城)
一、“僅退款”政策下 誰在獲利?
“僅退款”的本質是,目前電商平台競爭白熱化,“劣質驅逐良幣”大的背景下。**電商平台通過犧牲商家正常利益去,取悦市場和消費者的不公正行為。**不僅僅不公正,而且大部分的僅退款,有悖中國的現有法律。從發聲渠道來説,僅退款這件事,目前平台利益符合了,消費者利益符合了,唯一商家利益缺失。
“僅退款”這個板子,應該徹徹底底打在平台身上。其實消費者和商家都沒有錯,都是受害者。僅退款,看上去是平台站在道德制高點,為消費者利益考慮。但是我告訴大家,平台唯一考慮的是自己。因為從平台利益,買家和賣家,他們最終選擇了買家。
其實在“僅退款”之前,消費者的利益渠道已經很完整了,退款退貨,運費險。消費者協會各種職權部門。而且中國法律《民法典》《合同法》從來沒有允許消費者不推貨的法律權利。結合目前中國的電商營商環境,僅退款應該取締。
除了一些特殊品類,比如生鮮,水果,結合中國目前的電商生態環境,僅退款對於市場,行業應該是負面的。其實在僅退款之前,網購消費者的合理維權體系已經非常成熟。比如退款退貨,運費險,職權部門,市場監管局等,僅退款”僅僅是目前平台,競爭白熱化階段,平台基於自己的競爭壓力,自身平台利益,犧牲商家合理利益,甚至社會公平。獲取流量客户黏性的一種手段。我的觀點是,僅退款,整體是負面的,對於商家和消費者沒有任何利益,對於消費者,大部分的僅退款其實是違法的,面臨法律風險。
追蹤“僅退款”熱點的人有很多,特別是賣家,沒有像我們這樣系統性的調研數據研究“僅退款”這個行業現象。大家猜猜看,對於一個賣家僅退款的支出成本大概是多少?我們調研發現整個行業,從商家端支付“僅退款”的成本大概是貨款的2%到3.4%之間。對於商家來説,等於100萬的貨款,因為這樣一個政策3萬左右白白流失掉。目前大部分的商家生產經營壓力巨大,利潤微薄。因為不合理的“僅退款”,2%到3.4%的利潤吃掉。
那僅退款對於消費者的利益呢?比如一次兩次三次,消費者通過“僅退款”白嫖薅羊毛,但是你們應該清楚,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最終商家會把這2%到3.4%的“僅退款”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上,最終吃虧的還是消費者。所以從整體的社會成本,“僅退款”不利於商家,更不利於“消費者”,唯一得利的是電商平台。
現在主流的觀點認為,“僅退款”大大的提升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真相恰恰相反,“僅退款”破壞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
首先大部分的“僅退款”是涉嫌違法《民法典》,如果金額過大甚至是非法侵佔罪。現在商家都逼急了,真的會跟消費者打官司,比如消費者在互聯網買一個東西,因為“僅退款”惹一場官司,體驗會好嗎?
第二,僅退款看似是消費者白嫖了一次兩次,但是最終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最終會把僅退款的成本加在商品價格,最終買單的還是消費者本身,因為“僅退款”你最終買了更貴的商品,體驗會好嗎?
第三,僅退款已經給部分正當商家代理購物不便,目前商家出於自我保護,已經對於“僅退款”高發區域,拒絕發貨,嚴重影響消費者購物體驗。
最後,僅退款本質上真正對立和激化了,消費者和賣家本來和諧的關係。甚至賣家已經不説“親”了。當服務你們的賣家,每天提心吊膽,甚至心裏充滿怨恨。你們想想看,作為一個消費者,你們網絡體驗是越來越好,還是越來越差……
二、“僅退款”是否合法?
“僅退款”違反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消費者擅自申請僅退款而拒不退還貨物,可能構成對合同的不當解除和違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若消費者在未實際退貨的情況下僅申請退款並獲得成功,導致商家遭受損失,則消費者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商家有權要求消費者返還所得利益。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消費者在網購時與商家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若消費者擅自申請僅退款而不退還貨物,則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根據中國《民法典》,法律其實從來沒有賦予消費者不退貨的權利,平台的規則不能凌駕法律。從商家利益角度,任何一個商家都不會同意僅退款。如果被平台強制“僅退款”唯一選擇走法律途徑。
三、“僅退款”這筆錢誰來出?
“僅退款”不僅僅破壞商家合理利益,更破壞社會公平原則,是目前平台競爭白熱化階段,基於自身競爭壓力與平台利益,犧牲商家合理利益,甚至社會公平,不為消費者,更不為商家,核心是自己的平台利益,獲取流量客户黏性的一種手段。
需要國家強力度的監管,從9月1日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其中三條就是,約束和規範平台。這一規定的出台,無疑為網絡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注入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規定》的第二十四條尤為引人注目。它明確指出: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台內的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無論是交易行為、交易價格,還是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往來,都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這意味着平台經營者的行為將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和約束,不能隨意損害商家們的利益,這無疑為商家們提供了一個更加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而電商生態環境是由商家,平台,賣家組成,核心點是:兼顧公平,核心,平衡。
我認為僅退款的貨款,其實不應該由商家出,至少不是全部由商家出。你一個平台收這樣多廣告費,你應該有管理履約責任。如果讓平台出僅退款的貨款,平台就不會這樣肆無忌憚、大張旗鼓了,這叫“釜底抽薪”。所以我的觀點認為,單純由商家出,不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