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一企業家莫名承擔連帶責任 亨立建設集團侵權案再引爭議_風聞
曾响铃-46分钟前
前段時間,國家統計局發佈了新中國75年經濟社會發展成就係列報告顯示,2023年建築業完成總產值31.6萬億元,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只是,行業向好的宏大敍事,卻無法平息企業間的遺留矛盾,加上行業下行,很多矛盾更為突出。
總公司遭遇“突來”債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
與國家統計局披露建築業成就的同時,業內的一起老案件也有了新的進展,並引發了廣泛關注。
年初,一篇題為《福建漳州一侵權案件兩次判決引爭議 多個主體被迫承擔連帶責任》文章引起了建築圈的廣泛關注。該文章內容講到福建漳州一件由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侵權案,因兩次判決不一致,多個相關主體被迫承擔了連帶民事責任,引發多方不滿。
根據相關判決書顯示,2006
年間,亨立建設集團副總裁陳斌在漳州市薌城區私刻一枚“福建省亨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後,未經亨立建設集團同意,私自與孔德智設立亨立建築公司邯鄲分公司,並使用該偽造印章加蓋於邯鄲分公司設立的相關文件材料上,於 2007 年3月份私自申請設立福建省亨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後變更為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邯鄲分公司。2010 年間,陳斌再次在漳州市薌城區找人私刻“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2010年11月25日,陳斌以亨立建設集團名義與孔德智、周承響簽訂邯鄲分公司承包合同,將邯鄲分公司經營權發包給孔德智、周承響,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孔德智為邯鄲分公司負責人。周承響的弟弟周承建負責保管存放在邯鄲分公司的亨立建設集團印章和財務章(後經查實上述印章為偽造的)。2009 年至 2010 年,邯鄲分公司向亨立建設集團繳納管理費 1110361元。
2011年 4月,欒東生與周承響等人以亨立建設集團的名義競標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三標段施工工程。石家莊市建設局(現為石家莊住建局)審核後認為,亨立建設集團符合條件,確定由其承建上述建築工程,並在河北建設工程信息網公佈。
2011年 5月18 日,陳斌未經亨立建設集團同意出具了5份《關於“石家莊市產業園部”印章啓用的通知》(以下簡稱《印章啓用通知》)並加蓋其偽造的“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交予邯鄲分公司,欒東生取得其中一份。2011 年 5 月欒東生刻制“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印章一枚,交予武慶才在施工中使用。亨立建設集團未在石家莊市承建過“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也沒有刻制或委託任何人刻制“福建亨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印章。欒東生等人以亨立建設集團石家莊市產業園項目部名義與多家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併產生多起經濟糾紛,亨立建設集團均作為被告被訴至法院。上述各類案件其中一件調解結案,另外十件經法院審理以表現代理為由判決亨立建設集團承擔支付貨款、借款、租金等責任。
案情到此很清晰,因亨立集團建設副總陳斌私刻公章,成立的偽石家莊項目部承攬了工程,工程款到賬後,欒東昇和武慶才拿了工程款沒給供應商,結果供應商把亨立建設集團給告了。
之後,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閩0602 刑初 332 號刑事判決,判決陳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亨立建設集團申請查封、凍結欒東生價值相當於 1131 萬元的財產,查封、凍結武慶才價值相當於2000 萬元的財產。
至此,造成亨立建設集團損失的責任主體明確,刑事民事均已追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亨立建設集團認為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邯鄲信用社、石家莊住建局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為,也需要付連帶責任。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6民初240號民事判決認為,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使用亨立建設集團名稱權的行為屬於公司內部行為,不屬於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為,邯鄲信用社、石家莊住建局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且未使用亨立建設集團名稱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並未侵害亨立建設集團的企業名稱權。本案不屬於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亨立建設集團以侵犯企業名稱權的法律性質起訴,與本案侵權的事實不相符,不予支持。
但2023年5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下發了(2022)閩0602民初1485號民事判決書。薌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陳斌、欒東昇私刻亨立公司公章,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未經授權使用亨立公司名稱的行為屬於侵害企業名稱權的行為,陳斌、孔德智、欒東生、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園項目的建築工程是由武慶才、欒東昇實際運營,因此因該項目產生的
3112萬元債務及利息的損失系武慶才、欒東昇侵害亨立建設集團企業名稱權的行為導致的,武慶才、欒東昇應予賠償。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等人侵害原告名稱權的行為與該侵權後果有因果關係,因此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承擔連帶責任。
一個事實清晰的經濟糾紛,但對連帶責任的判定卻有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尤其是邯鄲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德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引起業內高度關注。
而就在今年8月26日,(2024)閩0602民初1679號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斌、孔德智、欒東昇、周承響、周承建、武慶才應停止侵害亨立建設集團名稱權;武慶才、欒東昇追加賠償亨立建設集團993.9萬元及利息,陳斌、孔德智、周承響、周承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亨立建設集團為何要追責邯鄲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承擔連帶責任冤不冤?
業內人士指出,亨立建設集團與其邯鄲分公司的關係,表面上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係,實際上類似於掛靠資質的關係,相當於邯鄲公司可以在邯鄲地區常年使用總公司資質,並按年度繳納管理費。這是建築行業常見的現象,因為建築行業去參加招標需要資質,很多沒資質的施工方都會去掛靠有資質的單位,邯鄲分公司就是這種情況。總公司除了給分公司使用資質外,沒有其他支持,分公司需要繳納資質使用費或者年度管理費。
通過梳理判決結果可以看到,造成亨立建設集團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是欒東昇和武慶才,起因是亨立建設集團副總裁陳斌私刻公章,所以陳斌負了刑事責任,周承響和周承建也參與其中,負有次要責任。
但最有爭議的就是孔德智,他到底該不該付連帶責任呢?這個侵權責任,又是侵的什麼權?
通過判決書可以看到,福建亨立邯鄲分公司雖然是通過福建亨立建設集團公司副總裁陳斌私刻公章設立,但分公司在總公司所在地和邯鄲均進行了備案(漳州市工商管理局,邯鄲市工商局),也向集團公司繳納了管理費用。如果總公司認為邯鄲分公司是非法成立的,但是為何會在漳州市工行管理局備案呢?邯鄲分公司的轉賬也都是正常業務往來的付款,當年收錢的時候沒提出異議,出現經濟糾紛了卻説邯鄲分公司是非法成立?邏輯上確實説不過去。
邯鄲分公司在漳州市工商管理局備案的信息
邯鄲分公司與亨立建設集團往來款項記錄
所以説,邯鄲分公司侵害亨立建設集團名稱權,即使成立過程有瑕疵,但都是雙方認可和法律角度確權的關係,侵權之由從何而來?
另一方面,造成亨立建設集團損失的是石家莊項目部,石家莊項目部與邯鄲分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從多份判決書中均未看到邯鄲分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孔德智參與到石家莊項目部的成立和承攬石家莊相關工程,以及侵佔挪用項目款項。
通過相關判決書可以看出,邯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智跟亨立建設集團副總裁陳斌確實有關聯,雖然是否侵權很有爭議,但成立石家莊項目部,是陳斌直接對接周承響、周承建、欒東昇、武慶才,使用的公章、資質都是亨立建設集團的,不涉及邯鄲分公司的。那麼石家莊項目部跟總公司出現了經濟糾紛,邯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卻要承擔連帶責任,確實從判決書認定的案件經過中,沒看到任何關聯。這也是為什麼該案件判定孔德智要承擔連帶責任,引起了業內關注的重要原因。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6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早已判決不存在侵權行為,相關事實證據也清晰,所以後續再次判決存在侵權關係,自然引起爭議。
業內人士也指出,雖然造成亨立建設集團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是明確的,但如果責任人無法完全承擔相關損失,有相關連帶責任人可以最大限度的幫受損企業挽回損失。但無限度無依據的追加連帶責任人的做法卻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