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陪老闆孩子玩耍時摔成十級傷殘,離職後索賠20萬,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26
來源:黑龍江交通廣播-2024-09/2911:05在幫老闆看管小孩過程中受傷。
這種行為是提供勞務服務還是情誼行為?
受傷後又該如何賠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二審維持原判,駁回黃女士要求老闆承擔80%賠償責任的訴求。
陪孩子玩耍摔傷後成十級傷殘
黃女士是一家傢俱店的銷售員。一天,老闆女兒帶自家孩子到店裏玩耍,黃女士見店中暫時沒有顧客需要接待,便與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遊戲。兩人正追逐玩鬧之際,不小心同時摔倒受傷。黃女士因為受傷至醫院住院治療,後來和老闆簽訂協議,老闆為黃女士支付醫療費與誤工兩個月的工資,共計4萬餘元。
幾個月後,黃女士身體基本恢復,回到傢俱店繼續工作。不久後,黃女士因為工作地點變更,離開了傢俱店。第二年,黃女士到鑑定機構就此前摔倒而導致的傷情進行鑑定,結果為右肘關節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黃女士認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傷的,於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老闆就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5萬餘元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黃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為並沒有受老闆指示從事這項工作,與其自身的銷售工作也不存在內在聯繫,這一行為本質上屬於情誼行為,不是從事勞務活動。雙方當事人之間是短暫性、臨時性的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老闆作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補償。在老闆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情況下,鑑於雙方之前曾簽訂協議約定補償金額,一審法院判決老闆支付黃女士4萬餘元,駁回黃女士其餘訴請。
黃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屬於情誼行為,予以適當補償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就黃女士的涉案行為雙方成立何種法律關係;老闆對黃女士受傷所產生的損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協議金額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
關於爭議焦點一,本案中黃女士在和孩子玩奔跑遊戲時具有僱員和自然人的雙重身份,該行為雖然與勞務活動的時間、地點存在重合,但陪同孩子玩耍與履行職務本身不存在內在聯繫,是屬於其個人行為。老闆並未基於僱主身份指示或要求黃女士實施該行為,黃女士的看管行為具有臨時性,難言雙方當事人有就此建立法律意義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且老闆並未對黃女士看管行為進行指定和管理,也不基於此向黃女士支付報酬。因此,黃女士行為屬於情誼行為範疇,而非提供勞務。
關於爭議焦點二,黃女士的受傷並不是因勞務受到損害,而是其跑動摔倒所致。通常,與小孩子玩耍跑動速度並不會過快,不屬於可預見的發生損害可能性較高的危險行為,而黃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雖然老闆可能從黃女士的行為中獲益,但其對黃女士受傷本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等明顯過錯,因此對黃女士因受傷造成的損失無法定賠償義務。基於公平原則,老闆作為受惠人可對黃女士予以適當補償。
關於爭議焦點三,在已明確該老闆對黃女士受傷無法定賠償義務且雙方已簽訂補償協議的前提下,老闆在訴訟中亦同意以該金額進行補償,故法院對該協議金額予以照準。
因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