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宿被偷拍,該怎麼追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04
中國慈善家雜誌2024年10月02日 07:51:040人蔘與0評論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此類事件的受害者。

博主“影子不會説謊”查看安裝在空調管道處的攝像頭(視頻截圖)。
近日,一名博主發佈視頻稱,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幾家民宿內發現多個偷拍攝像頭。根據該名博主的視頻記錄,針孔攝像頭被安裝在空調通風管上面,被白色的捆帶包裹着。住在酒店房間的是兩名女生,在徵得女生同意後,兩人進入酒店房間,並利用手中的檢測設備,準確地找到了針孔攝像頭。該博主在視頻中表示,在拍攝過程中,遭到民宿經營者等人的圍堵、辱罵和毆打。
對此,9月24日晚,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發佈警情通報稱,已將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並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的三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民宿經營者難辭其咎
在酒店、民宿安裝針孔攝像頭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住客的隱私權,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責任人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
如果偷拍行為人的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觸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或者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如果行為人拍到了住客的隱私部位或者私密行為等內容,並且將該內容進行傳播和牟利的,還可能構成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處罰。

但對於民宿、酒店經營者而言,如果經營場所發生偷拍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客觀地説,此前在民宿、酒店客房內發現攝像頭的事件並不少,而這次之所以引發社會較大的關注,主要的原因在於民宿方事後的應對處理。當民宿內發現了攝像頭,涉事民宿經營者不僅沒有認錯道歉,反而認為視頻發佈者影響其經營,其間更發生了推搡、辱罵等過激行為,讓人更加憤怒並引發網絡發酵。
當偷拍被發現,就算是經營者事先不知情,説一句“我們也是受害者”,就能推脱所有的責任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賓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住客損害的,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即便是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住客損害的,法律規定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管理者,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民宿的經營者未能為住客提供放心入住的環境與條件,沒有盡力為住客排除安全隱患,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罪魁禍首是偷拍者,但民宿的經營者應當儘量為消費者排除安全隱患;為住客營造安心入住的環境,這是民宿經營者不容推辭的法定義務。當偷拍事件發生後,民宿經營者除第一時間應該向住客道歉外,還需積極報警並配合警方調查;而不是想方設法地推脱責任,將自己置身事外。
對於旅館業管理部門來説,也應當及時制定相關行為規範,要求民宿、酒店定期檢查偷拍設備,在住客退房後,對插座、空調等隱秘角落做好排查,除了進行衞生清理外,還應使用紅外檢測設備、網絡設備檢測裝置等檢查房間,儘早發現安裝的隱蔽攝像頭,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拒不履行自身責任的民宿、酒店,可以將其不作為的處罰體現在信用記錄和行業信譽上,並與其口碑直接掛鈎。只有讓隱私保護成為行業標配,才能倒逼民宿、酒店走出自認“受害者”的誤區,主動承擔起排除隱患的法定義務。

整治偷拍攝像頭,為何屢禁不止?
雖然法律已經從民事、行政、刑事的角度對偷拍行為有嚴格的條文規定,然而長久以來,對於民宿、酒店的偷拍,治理似乎一直困難重重。究其根本,原因有多種:一是設備銷售渠道廣,偷拍偷錄設備在網絡平台隨手可以搜出,購買十分方便;二是有關部門職責權限沒有釐清,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設備,該由誰來管?又該怎麼管?對於這些問題仍然沒有明晰的劃分;三是缺乏有效的前置治理手段,由於偷拍設備均較為隱蔽,且違法者多采用“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策略,等到住客發現自己的隱私泄露,往往都是數月之後,相關視頻經過互聯網傳播後才偶然知曉,待他們向公安機關報案時,相關偷拍設備可能早已經被拆除;四是目前對於偷拍行為的處罰震懾力不足,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現實案例並不多見,此類案件多以民事糾紛或治安處罰案件來處理。對於偷拍的違法犯罪分子,往往最多也僅僅是受到了治安拘留或罰款,沒有對他們產生有效的法律震懾力。
而且,現實中我們也很遺憾地看到,幾乎每個偷拍攝像頭的浮出水面,都歸功於“住客發現”。這就意味着大量的沒有發現攝像頭的那些住客,他們的一舉一動盡收犯罪分子眼底,甚至已經在無邊無際的網絡裏流傳,成為很多看客眼裏的“透明人”。相對於數不勝數的偷拍事件,有關管理部門似乎還處於住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的被動出擊階段,這顯然與公眾的期待有着很大的差距。
目前,從改裝偷拍攝像頭的網上售賣,到偷拍攝像頭在民宿、酒店的安裝與信息採集,再到偷拍視頻的網上售賣,已經形成了一整條黑色利益鏈條,這就要求相關執法部門不能再單純地被動“執法”,必須對偷拍黑色利益鏈“重拳整治”並將其“連根拔起”,畢竟,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此類事件的受害者。
(作者系民建安徽省社會與法治委員會主任、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