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雷定坤:阻礙印搞工業化的徵地困境,這麼多年莫迪政府解決了嗎?(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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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特區帶動工業化的徵地困境
印度工業化發展史上,《印度經濟特區法(2005)》的推出標誌着全國範圍內首次以出口為導向、以吸引外資推動本土製造業發展為目的,對土地進行大面積快速整合的開始。毗鄰的、連接的土地是經濟特區發展的基本要求之一,本質上是希冀更多產業進行集中,實現產業集聚和規模效應,以提升生產效率、降低成本,從而獲得更大收益。截至2023年初,印度各類型的經濟特區共424個,佔地面積約4.6萬公頃,其中在2005年特區法通過後設立的近400多個特區佔地比例超過95%。倘若與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等發展中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印度特區法通過近20年時間裏,龐大的特區數量所佔土地面積卻並不突出,特區對出口表現、吸引外資還是製造業的發展貢獻也都相對不足。一方面,被普遍視為工業化發展利器的經濟特區模式在印度並不成功;另一方面,圍繞印度經濟特區建設的徵地衝突卻最為密集、社會影響也極為深遠,某種程度上直接推動了國大黨UPA政府推出更為苛刻的《徵地法(2013)》。因而,基於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特區發展經驗,假定經濟特區推動快速工業化發展的模式是有效的,本節集中探討徵地議題如何影響這一模式在印度的適用,以更好地理解印度工業化進程中地方治理的重要性。
(一)
“小而精”印度特區的佔地特徵
2005年之後,印度任何經濟特區的設立都要經歷三個主要的階段,對應三種不同發展狀態的特區。簡單來説,一個特區從最初提交申請到最終運行需要經過審批委員會幾個階段的審核,首先是大體上批准(或原則上批准)(Inprinciple Approval),滿足一定條件後進入正式批准階段(Formal Approval),從而該特區成為合法的工業發展實體;其次,土地、資金等要素到位後成為被正式認證的特區(Notified SEZ);最後,當認證的特區滿足至少一家企業入駐並正常經營後,該特區則成為運行中的特區(Operational SEZ)。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個特區最初獲得批准時,“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准”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後一種批准形式要求特區申請者已經明確獲得相應土地的使用權。換句話説,對於特區的開發者來説,無論是通過購買還是租賃的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是享受特區優惠政策的首要要求。
印度經濟特區法及相關政策規定了從事不同生產活動的經濟特區所需的佔地面積要求。從產業類型的角度,印度經濟特區可以簡單劃分為三大類:(1) 基於產品製造的特區,包括單一產品特區(Single-Product SEZ;Specific Sector),例如紡織類、皮革類、食品加工等行業,還包括多產品類特區(Multi-Product SEZ)。單一產品特區為某一特定行業的產品加工或製造,而多產品特區可以包括不同行業類型的產品製造,同時在單一產品特區內的企業可以是該特區開發者本身,也可以是同行業的諸多不同企業;(2) 基於服務貿易的特區,在印度語境下往往特指信息技術產業或相關科技產業的對外服務貿易園區;**(3) 混合性經濟特區,指那些與國內關税區相毗鄰,產業鏈相對集中且特區內產品製造、加工以及相關服務同時存在的特區。**針對不同類型的特區,表1列出了常見幾種細分類型特區的佔地面積要求。

圖源:微信公眾號“雲南財經大學印度洋地區研究中心”
由於信息技術類經濟特區無最低佔地面積的要求,其數量在2006年後呈現井噴式增長,整體呈現出“小而精”的特徵。“小”是相對的,指的是擁有龐大數量但佔地較小的信息技術類特區。基於2020年印度“正式批准”的經濟特區數據(特區法通過後設立的特區),總共421個各類型特區中,信息技術及相關產業(IT/ITES)的特區數量共272個,佔比64%;但是該類型特區總共佔地約6198公頃,佔比不到13.5%。其中,最小的特區佔地面積只有約1公頃。這是由於信息技術及相關服務因其行業特徵對佔地要求較低,且印度經濟自由化以來迅速發展的軟件外包業以及IT行業長期累積的資本優勢能部分解釋信息技術類特區數量的龐大。然而,特區最初的設立目標是實現聚焦,發揮規模效應,促進製造業的發展,提升產品出口競爭力;因而,無論是印度最早設立的根德拉自由貿易區,還是此後聯邦與地方邦政府主導開發的18個出口加工區,都聚焦製造業領域,此類特區總共佔地面積達到2132公頃。印度允許私有資本加入特區開發,通過税收等政策優惠吸引企業入駐經濟特區,擴大生產的同時,提供更多的工作崗位,尤其重視勞動密集型的出口加工製造行業。**但是,民眾和當地社會卻很難受益於特區法頒佈後新設立的信息技術類特區“精英式”的發展。**信息技術類園區對就業者學歷和技術要求高,能解決的就業相對有限。在特區開發中,集中分佈在城市地段、數量大、佔地小的信息技術類特區與印度以特區促工業發展的初衷是相背離的。若重點轉移至那些以製造業為主的產品類經濟特區,由於存在最低徵地面積要求,這些切實推動印度工業化進程的經濟特區首先面對的則是土地獲取的問題,然而這恰恰經常引發土地爭端,招致以特區開發名義進行土地掠奪的批評。
(二)
土地交易商場的扭曲與私人開發者徵地路徑
經濟特區的開發要求毗鄰、連接的土地,而製造業類特區對工業用地的要求更高,因而當印度經濟特區法允許私人蔘與建設和管理後,私人開發者在土地交易市場獲得土地是一個普遍的選擇。私人開發者獲取土地資源成為了經濟特區建設的第一步,並且從後續土地增值與利潤空間的角度來看,這對於開發者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理論上土地購買遵循市場價格機制,參與的行為體包括土地擁有者、購買者(開發者)和中間介紹人等。土地的交易能否成功,取決於雙方各自的價格預期,這時土地完全是一種商品。然而,印度自獨立以來的土地管理系統、制度設計以及政府幹預導致了土地交易市場的扭曲,交易過程複雜且交易成本過高。
**首先,土地管理中產權模糊。**在英殖民時期的土地管理中,英殖民者主要關注的是那些能夠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土地,例如肥沃的農田和工業用地,並對這些土地進行了統一登記。然而,農民居住用地(即中國語境下的宅基地)或某些城鎮居民用地往往缺乏登記。這種缺失為印度獨立後產權的明晰化帶來了困難。獨立後印度進行土地相關税收的前提是明晰土地所屬權,而明確土地所有權的行政成本甚至超過了土地財税的財政收入,因而很多省邦的官僚體系都表現出動力不足、消極應對的局面。儘管印度在1998年進行了電子化錄入土地產權的政府計劃,但是這一政策治標不治本,登記過程甚至出現沒有進行現場驗證就輸入過時條目信息的情況。
**其次,長期缺乏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認證機制。**印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規定土地持有人需要向唯一一個官方認證的機構進行土地註冊和產權登記。因此,印度實際上並行有兩套土地管理制度,產權制(Title System)和契據制(Deeds System)。前者需要官方機構進行正式認證,作為土地註冊和土地所有的法律依據;而後者更多指土地交易過程的文件證明,需要登記在冊,但並不需要法律認證。兩種體系並行的後果是,後者的交易或相關證明文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同樣可以成為證明土地註冊和土地所有的法律文件,而這種情況下很可能與產權體系登記系統相沖突,從而造成土地所有權不清的情況。因此,在印度的土地交易市場,土地購買方往往需要額外承擔確認所購土地真正歸屬權的工作。
**最後,諸多因素導致了高昂的交易成本。**開發者用於後續工業化發展的土地通常從多個土地所有者手中購買。由於所有者期望未來的潛在收益和土地溢價,他們常採取拒絕搬遷、反悔合同、訴諸法庭等策略與購買者討價還價。這使得企業投資者在土地購買過程中面臨高昂的時間成本和司法成本。更為特殊的情況是,如果被購買土地為農業用地,交易完成還需獲得“非農業使用許可(Non-Agricultural Use Clearance,NAC)”的證明,且申請人必須是農業土地的所有者,只有他們才能申請將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途。因此,農業土地持有者往往會使用NAC作為籌碼,向購買者加價。此外,雖然勘察結算部門、税收部門和登記部門是土地收入管理的三個主要管理機構,但由於土地屬省邦的立法權限範圍,印度缺乏全國統一的土地管理法律框架,實際的行政管理過程更為複雜,導致的直接後果是土地登記成本高、土地交易效率低。而高昂的交易成本又進一步使得人們在向政府登記土地時出現逃税行為,最終導致文本記錄和實際土地記錄之間的差異,為土地衝突埋下了隱患。
**面對印度土地交易市場的複雜情形,經濟特區私人開發者往往需要通過“土地中間人”徵地,卻反而遭遇更大的徵地挑戰。**理論上,中間人往往與被徵地者互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能就徵地事項、價格與後者溝通,逐步在開發者與被徵地者之間建立溝通的基礎。但挑戰在於,中間人羣體數量眾多且背景複雜。許多土地介紹人常採用“兩頭欺騙”策略,一方面聲稱代表開發者利益,另一方面向土地所有者提供一系列策略,包括引入非政府組織和反對黨等行為體參與,以此拉抬土地價格。卡卡尼(Kakani)等學者曾對近20家企業的徵地過程進行詳細的跟蹤,發現了徵地成功和失敗的私營公司的主要差異,並總結了一些私營企業徵地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簡單來説,徵地是否能夠成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否順利開展,取決於社會認可程度,或卡卡尼所説的“社會同意經營(Social Consent to Operate)”,即受徵地影響的羣體能夠在事先知情的情況下自由選擇與徵地企業合作或願意分享他們的資源,並同意該企業在該地的經營活動。其中最關鍵的是及時派遣中高層代表與被徵地地區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就當地發展以及賠償安置等內容進行直接交流。這些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土地所有者,被徵地所在的潘查雅特委員會負責人以及召開的村委會(Gram Sabha),且儘量避開尋找可乘之機的中間人或非政府組織等第三方的參與,避免多方行為體的同時介入使得信息傳遞混亂。
不過,上述私人特區開發者的徵地過程仍充滿不確定性,那些成功的徵地經驗往往來自資金雄厚的大型開發公司,且存在諸多前提條件,這對於大多數中小私人開發者來説不具有可複製性。因此,對於私人開發者來説,從省邦政府或其下屬的平台公司手中購買現有土地的做法相比直接接觸被徵地者是一種更優的選擇。首先,從邦政府所屬的開發公司購買土地省去了對土地進行一級開發的複雜過程,避免了與農民及其它社會行為者的直接接觸,減少社會衝突的風險;其次,通過省邦平台公司獲得土地在程序審批、政策消息、靈活度等方面都享受更加高效的行政效率;最後,許多特區或園區開發者以及單一產業的企業往往可以通過已經購買的土地進一步向銀行進行貸款,用以購買工業設備、開拓市場、充實勞動力等商業目的,在資金週轉上獲得最大的操作空間。但是,私人開發者的此種土地獲取路徑本質上將風險進行了轉移,地方邦政府的意願和能力也就成為了特區開發成功與否的關鍵。
(三)
邦政府角色與定位:西孟加拉邦與泰米爾納德邦的特區徵地對比
工業用地的一個主要特點是其用途專一性,相關基礎設施、物流等服務於特定的工業活動。工業用地的獲取和建設伴隨着複雜的土地交易過程,牽涉規整規劃、搬遷安置等環節,而齊備、整合這些要素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顯然不夠。儘管各國和各地區的工業化速率受多種因素影響,但工業用地的可獲得性是一個核心變量。因此,印度各邦政府為投資者提供工業用地的能力就成為了自由化後邦際投資競爭中最重要的因素。本文選擇印度南部泰米爾納德邦(以下簡稱泰邦)與東北部西孟加拉邦(以下簡稱西孟邦)的特區徵地經驗作為比較分析對象,以説明邦政府在以經濟特區帶動工業化發展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選擇這兩個邦的理由是:首先,兩個邦的執政黨都不是全國性政黨,地方政黨的能動性較強,相對較少受到聯邦執政黨的直接影響;其次,二者的工業化訴求都十分強烈,但道路選擇和最終結果相差極大;再次,兩個邦政府在特區徵地上都很積極,但是效果迥異。泰米爾納德邦的經濟特區建設、工業化發展處於印度所有地方邦的前列,民眾與政府並未曾因特區徵地出現大規模的衝突;但與之相對,2006年西孟邦農迪格拉姆的特區徵地衝突卻震驚國內外,西孟邦的工業化發展前景暗淡。本小節將通過兩方面的比較來論述地方邦政府的徵地過程與效果。
**一方面是****工業發展理念與路徑。**印度獨立後各邦秉承的“先天優勢”不同,很大程度影響了之後的道路選擇。泰邦和西孟邦在獨立之初都擁有相對較好的工業化發展基礎,但工業發展理念與路徑選擇的不同導致當今迥異的結果。殖民時期的孟加拉省在整個英屬印度擁有極其重要的戰略位置以及相對發達的工業體系,礦物開採和加工、紡織、工程製造等產業都擁有相當的優勢。**此外,曾經作為英殖民政府大本營的孟加拉地區擁有相對完善的鐵路交通系統,貨物運輸的效率和成本都更低。**印度獨立初期採取的進口替代經濟發展戰略,對原本以出口加工為主的西孟邦工業造成了一定衝擊;而20世紀60年代當西孟邦在左翼人士的引導和支持下推動形成激進式的工會制度後,聯邦中央政府逐步減少對西孟邦的政府投資,致使後者漸漸失去了殖民時期所累積的諸多工業優勢。西孟邦左翼陣線從1977年至2011年長達34年的執政中,整體以農業發展優先,直到20世紀中後期才開始急劇轉向工業化。2006年,左翼陣線在邦立法會選舉中以“再工業化(Reindustrialization)”為主要競選綱領獲勝並執政,開始推進工業化和經濟特區的土地開發。這一政策轉向的速度十分迅速,但隨之而來的轉型陣痛引發了社會的強烈反對,最終間接導致左翼政府下台。
**相比西孟邦激進式的工業化轉向策略,泰邦則走了一條漸進式發展的道路。**泰邦政府從70年代起成立小型工業促進公司(Small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 tion,SIPCO),隨後改為由政府全資擁有的平台型工業開發公司—邦工業促進公司(State Industries Promotion Corporation of Tamil Nadu,SIPCOT)。1975年泰邦就擁有約36處工業區或工業用地,泰邦政府開發這些工業區的目的十分明確,包括為小型企業投資者提供幫助,以及通過吸引投資促進邦內相對落後區域的發展。20世紀末,泰邦立法會通過《工業城鎮區域發展局法(1997)》,進一步成立工業城鎮發展的管理當局,該機構擁有自己的財政資金,定期舉行會議,由首席執行官帶領當局成員制定和實施相關規定。泰邦政府平台公司的早期工業用地開發為其經濟特區發展奠定了基礎。因此,當經濟特區理念進一步融入工業化發展計劃時,泰邦則相對從容地收穫長期累積的紅利。
**另一方面是徵地制度設計與政策安排。**泰邦和西孟邦都牢牢將工業用地的徵用主動權掌握在邦政府手中,徵地態度都相對強硬。但是區別在於,泰邦工業發展的針對性立法推出時間早,且從20世紀70年代起通過政府平台公司實現對流轉土地、城鎮周邊用地的徵用,建立了邦政府“土地銀行庫”。西孟邦在70年代左翼政府執政時期強調土地改革和再分配,缺乏工業化導向的徵地立法和實踐,儘管後來推出《西孟邦經濟特區法(2003)》, 但缺乏工業用地儲備、徵地困難度較大。
**經濟自由化改革後,泰邦以工業化發展為導向針對性地推行了相關征地立法。**在對私有土地的徵地方面,泰邦1997年通過《泰米爾納德工業用途徵地法(1997)》(Tamil Nadu Acquisition of Land for Industrial Purposes Act,1997),其中第4條第3款明確指出,如果任何人拒絕或抵抗政府的徵地規定和命令,徵地官員(The Collector)可以強制佔有目標土地,並且在必要情況下采取強制性的徵地措施。第3章則詳細規定了徵地賠償方式,包括政府和土地擁有者之間達成的協議,由徵地官員依照《徵地法(1894)》相關規定綜合各項因素進行評估,並最終決定徵地賠償價格。此外,法案第20條指出只要出於善意的目的進行徵地相關工作的公職人員,不受任何訴訟、公訴或其它法律程序的約束。該項法實際賦予了泰邦政府以工業發展的目的實現快速徵地的權力,以相對強制性的、甚至是蠻橫的手段迅速徵得大量土地,為吸引私人資本進入泰邦做好了實質性的準備。具體到經濟特區開發用地,《泰邦特區法(2005)》第27條第1款明確規定邦政府面對特區開發者對特定土地的需求時,邦政府可以依據《泰米爾納德工業用途徵地法案1997》進行徵地並隨後出售轉讓給特區開發者。值得一提的是,《泰邦特區法(2005)》第16條賦予了邦政府對該特區法的應用範圍進行自由裁量的權力。法案規定邦政府以正式通知的形式有權決定是否將該法案以及其它法律條款運用在某個或某類經濟特區上。
而西孟邦則在《西孟邦經濟特區法(2003)》出台前沒有特別的徵地立法舉措,只是於1997年和1999年對《徵地法(1894)》進行了部分修改,主要目的是為加快土地徵用的裁決程序和完善徵地賠償機制。工業化是一個涉及多種要素的複雜過程,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難以短時間內直觀感受到到其影響。**然而,經濟特區的佔地開發和產業集中的特點卻能直接傳達給民眾清晰的信號,也更容易成為靶子。**西孟邦以農業經濟為主要發展路徑,缺乏工業徵地相關的制度立法,在政府沒有大量工業用地庫存的情況下進行快速地大面積徵用農地,這導致政府與以農業耕種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羣體之間產生了激烈矛盾。例如,2006年西孟邦政府迅速通過了印度尼西亞的薩利姆工業集團(Salim Industrial Group)在農迪格拉姆(Nandigram)設立一個化工類經濟特區的申請,並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式知會村潘查雅特委員會關乎目標徵地範圍與徵地計劃,為該經濟特區預批准約15800公頃的土地。這種做法立即引發村民的抗議,自發地在多條道路搭建路障,並在村口攔截政府人員進入,成羣結隊地喊着口號,保衞自己的土地家園。據官方統計,警民衝突造成6人死亡,20多人受傷,但實際傷亡人數遠甚於此。農迪格拉姆衝突發生後,當年印度超過230個經濟特區設立的申請被強制暫時停止,避免引發更大的爭議。而後,經濟特區建設在西孟邦也成為了較敏感性的政治話題,西孟邦也錯過了實現快速工業發展的時代機遇。
四、結論與延伸思考
土地是工業化發展的基礎性資源,對其獲取和利用效率決定了工業化的速度和表現。**然而,獨立後印度土地改革不徹底導致大量土地權歸屬不清,徵地立法的模糊性與政府回應的滯後性加劇民眾反抗情緒,土地交易市場的扭曲增加了土地徵用的複雜性。**以印度經濟特區建設開發為例,本文論述了徵地困境對這一工業化“發展利器”的直接影響。西孟加拉邦和泰米爾納德邦特區徵地案例進一步表明,國家層面(聯邦中央)無論擁有怎樣宏偉的工業化發展戰略,地方邦政府的能動性和治理能力才是推動工業化建設的關鍵。
**印度語境下所理解的“發展”, 與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理念相互交織,其中工業化被認為是基石。**為了加速工業化的進程,跳出約束工業建設的嚴苛框架,吸引私有資本積極參與並給予其豐厚彙報,莫迪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方案,製造業是其重點。根據印度政府的規劃,“印度製造”創造約2.2億個工作崗位,目的是將製造業佔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從16%提升至25%,這一行動也將推動人口從鄉村地區向大都市地區轉移。根據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UN-Habitat)2022年的報告預測,到2035年印度城市人口將達到6.75億;而印度政府預測,到2050年印度將有接近60%的居民生活在城市地區。然而,這種雄心勃勃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目標與當前印度對土地資源整合的能力存在一定距離,主要是由於以下因素的限制。
**首先是愈發嚴苛的徵地法框架。**相較備受爭議的《徵地法(1894)》, 國大黨政府時期通過的《徵地法(2013)》加大了政府對私有土地的徵用難度,且在安置與賠償的程序監管上更加嚴格。儘管莫迪政府曾嘗試減弱徵地法對政府基礎設施類項目的約束,但徵地議題所激發的社會情緒及影響範圍能迅速改變印度選民的偏好,當前莫迪政府未能在該議題上得到太多的操作空間。但面對工業化、城市化的實際發展需求,印度地方邦作為土地的核心治理主體在邦層面做出了突破性嘗試。11個邦在《徵地法(2013)》通過後修改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其中,古吉拉特邦、安得拉邦、特倫甘納邦、恰爾肯德邦和泰米爾納德邦的修改被認為改變了該法的基本結構,受到印度最高法院的違法審查。隨着社會反對土地剝奪力量的崛起,徵地賠償相關法律更加嚴苛,以土地為形式的生產資料的可獲得性降低,土地被納入資本循環越來越困難,政府和私人的工業用地成本持續上升。
**其次是跨邦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地方博弈。**印度近年來高速的經濟增長主要由政府投入的大量基礎設施項目所拉動,基建的一個重要目的在於改善物流環境,提升工業產品的競爭力。印度2022年物流成本佔印度國內生產總值約16%,2023年約14%,預計在2024年末這一比例能降至9%,但理想佔比應低至7%左右才足以真正提升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印度政府計劃增加約3.8萬公里的高速公路,新建80個機場;預計到2025年,印度將擁有20萬公里的高速公路,400輛半高速列車(Vande Bharat)和220個機場,港口吞吐能力翻一番,達到每年30億噸。印度基建領域的預算從2022財年的7.5萬億盧比增長到2023財年的10萬億盧比,且接近一半的預算都花費在鐵路、公路、橋樑等跨越不同省邦的項目上。然而,聯邦政府所推動的涉及跨邦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往往受到地方邦政府的掣肘,尤其當央地執政黨不同時,徵地議題中的賠償與安置將成為雙方博弈的焦點。例如印度艾哈邁德巴德至孟買的高鐵項目,長度508公里,也是印度首個高鐵項目,但因馬哈施特拉邦內的徵地問題,竣工日期從2023年延後到了2027年。
**最後是土地衝突案件的歷史記憶。**引發土地衝突的因素眾多,但無論什麼緣由,一旦涉及土地都具有相當的政治敏感性,且歷史記憶持續影響着公眾對政府在徵地議題上的信任度。根據“土地衝突觀察”2020年的一份報告,當前尚未解決的土地衝突仍高達703項,涵蓋土地爭議面積210萬公頃,影響約650萬人,涉及的投資金額超過13萬億盧比,其中基礎設施項目的土地爭議佔比最高,高達43%。而徵地賠償的不公平感受成為了最主要的衝突原因。印度最高法院於1950-2016年期間受理的與土地相關案件的統計數據顯示,約佔徵地案件總數三分之二的訴訟當事人的核心關注並不在於質疑中央政府或邦政府在徵用土地時的訴求,而在於土地的價格,尤其是被徵地人所遭遇不公的賠償。被徵地對象失去所熟悉的社會環境和生計方式才是徵地帶來的最深遠的影響。失去土地後,獲得合理賠償是基本要求。然而,對於約65%人口生活在農村、47%人口以農業為生的印度來説,失去土地意味着生活水平、生計來源和社會階級的顯著改變。這些無形損失難以通過市場交易彌補,對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工業化進程中的土地要素長期以來是影響印度政治局勢的一個重要議題,徵地賠償過程涉及多方利益和博弈,也是探究印度政治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視角。除了本文論述的土地改革不徹底、徵地立法滯後、土地權屬及交易市場不完善等因素,印度經濟特區發展的徵地進程再次反映了印度當前面臨的徵地困境,即憲法框架下大量土地的處置和管理權牢牢掌握在省邦政府手中,地方邦政府的穩定性、工業理念及治理能力真正決定着域內工業化、現代化的進程。為實現國家層面雄心勃勃的工業化暢想,印人黨聯邦政府要麼積極動員非印人黨執政的省邦配合宏觀的工業計劃,要麼更加激進地擴張其政治版圖,獲得南方各工業重鎮的實際執政權。可以預見的是,莫迪政府極有可能繼續嘗試在聯邦層面推動修憲和相關針對性立法,為加速中的工業化做出制度性保障,印度各邦也將持續面臨更為激烈的政黨博弈的浪潮。
**作者簡介:**雷定坤,清華大學國際與地區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印度政治制度、央地關係、經濟特區治理、政商關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