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老闆”指示轉賬受騙,員工賠償的邊界在哪?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07
來源:工人日報
-2024-
10/10
15:00
按“老闆”指示轉賬受騙 員工賠償的邊界在哪?
法官表示,損失應根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償付能力等由雙方合理分擔
近年來,因勞動者在履職中遭受網絡詐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時有發生。重慶某舞蹈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未經核實就應“老闆”要求拉QQ小羣,進羣財務人員按“領導”指示將895萬元轉入詐騙賬户,報警後僅追回50萬元。該案日前入選重慶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無獨有偶,江蘇丹陽市某科技公司財務人員盛女士被拉入一個微信羣,“企業負責人”讓其將700萬元轉到某賬户,並表示“備註往來款,手續後補”。“平時公司三令五申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負責人的舉動讓人費解。”盛女士突然想起,反電詐宣傳中常見“冒充領導”要求付款,她便立即中止轉賬操作,為企業保住了700萬元。
員工在履職過程中遭電信網絡詐騙,如果造成公司鉅額損失,該不該賠?賠償的邊界和限度在哪裏?
按“領導”指示轉賬被騙895萬
記者近日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姚某、周某、陳某、鄭某均系重慶某舞蹈公司員工。2021年3月,辦公室工作人員姚某收到一封發件人名為“李某”(該公司集團董事長名)的電子郵件,內容為“為加強防控公司統一工作制度安排,現已建立新QQ辦公專用羣,收到郵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羣”。
姚某隨後將該郵件內容轉發同為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周某。周某加入該羣后,應羣內備註名為“劉某”(該公司負責人名)的要求,通知財務人員陳某和鄭某入羣。當天,鄭某、陳某根據羣內“劉某”的指示,通過該舞蹈公司賬户先後向不同案外人轉賬共計895萬元。
後該舞蹈公司發現上述聊天羣中“劉某”等公司高管人員均為虛假身份,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公司先後追回被詐騙款項合計50萬元,尚有840餘萬元未追回。
該舞蹈公司遂提起仲裁併起訴,請求姚某、周某、陳某、鄭某賠償公司損失840餘萬元。後經兩級法院審理,4名員工被判決賠償損失總金額的10%。
司法裁判實現雙方利益平衡
上述案件中,法院審理查明:姚某、周某作為辦公室工作人員,在未核實身份的情況下,將虛假人員的信息轉發給同事並要求財務人員加入非辦公常用的QQ軟件羣聊,未盡到合理審慎義務;陳某、鄭某作為財務人員,違反財務會計制度,在未核實身份及未嚴格按照財務審批流程的情況下,向冒名人員提供的賬號轉款,致使重慶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審理法官表示,本案系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受損的案件,對於重慶某舞蹈公司在本次詐騙事件中遭受的損失,應當根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償付能力以及雙方主體地位的性質進行合理分擔。姚某、周某、陳某、鄭某的行為均構成重大過失,導致該舞蹈公司經濟受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姚某、周某、陳某、鄭某對重慶某舞蹈公司損失的10%部分分別承擔15%、25%、35%和25%的賠償責任。
宣判後,重慶某舞蹈公司,姚某、周某、陳某、鄭某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可否主張勞動者賠償其在履職過程中,因電信網絡詐騙所導致的損失以及賠償限度與邊界的問題。
重慶高院認為,由於勞動者較之用人單位處於弱勢地位,歸責原則的確立也應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嚴格的管理制度,並確保制度規定及時、完整告知勞動者並能切實貫徹執行,同時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勞動者的安全培訓,封堵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和漏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這一判決,既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又最大程度保護了勞動者,有效實現了雙方利益平衡和公平正義原則。”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胡大武説。
胡大武表示,用人單位負責提供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享有經營利益,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如果將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鬆散帶來的經營風險全部由勞動者負擔,顯然有失公平。同時,勞動者也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在履職過程中應避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
員工何種過錯應賠償需嚴格界定
在上海的一起案例中,從事財務出納工作的邱小姐也在微信上遇到了騙子。對方通過偽造微信工作羣,冒充“總經理”讓她轉賬,公司因此損失10萬元。由於邱小姐事後沒有賠償,公司將她起訴到了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按照財務制度,出納都是要領導簽字才能轉賬,邱小姐僅憑一條微信就輕易轉出大額款項,存在重大過失。不過之前公司領導都是通過微信告知付款,事後補簽字,證明公司財務制度也存在漏洞。法官開庭瞭解情況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達成協議:邱小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公司損失2萬元。
記者瞭解到,在近年來公開的上百起網絡詐騙判例中,超過80%的案件判決涉事員工承擔10%的損失,也有部分判決員工承擔20%損失,還有個別案件判決員工不承擔責任。當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深度合成AI“換臉”“變聲”等新型網絡詐騙手段更具隱秘性和欺騙性,也對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戰。
“履職中受騙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但履職中受騙勞動者的過錯達到何種程度才應被追究賠償責任,這一問題需要嚴格界定。”北京德恆重慶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説。
李建認為,“故意”是過錯程度最高的一種主觀過錯,勞動者明知不可為而為所導致的用人單位損失,顯然應予賠償。但履職中受騙的勞動者,若僅是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則是一種苛責。考慮到勞動關係的隸屬性以及勞動法律傾斜保護勞動者的一般原則,履職中受騙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應以達到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