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羣裏將病人生前藥品轉賣給吸毒人員被判販毒罪但檢方已撤訴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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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早報:因在病友藥轉羣中轉售260元(人民幣,下同,約48新元)的鎮痛處方藥,廣州一女子被山東濱州市陽信縣判販毒罪。該女子上訴期間,陽信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撤訴。
根據澎湃新聞報道,涉案女子去年在病友藥轉羣中轉售處方藥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遭到山東濱州市陽信縣警方跨省抓捕,稱其所涉嫌的罪名是犯販賣毒品罪。
陽信縣法院去年8月31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涉案女子認為自己無罪,提出上訴。去年10月底,此案二審在濱州中院開庭審理,之後,濱州中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星期一(10月7日)消息,陽信縣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撤訴。目前,該不起訴決定已生效。
涉案女子此前受訪時介紹,她的父母都有基礎病,其中父親患有結直腸癌晚期,醫生給開了一些止痛藥。去年1月,因感染冠病,父親的身體日益變差,最終不幸去世。兩個月後,她的母親也因病去世了。
父母去世後,留下了一些藥,隨後有病友告訴女子,可以進病友們組成的藥轉羣。進羣后,一羣友添加了女子微信,雙方約定,女子出售五盒鹽酸曲馬多緩釋片和氨酚羥考酮片,並贈送兩盒已經開封使用過的這兩款藥品,共收取對方260元。
案件材料顯示,購買上述藥品的人是山東陽信的吸毒人員。
一份筆錄顯示,收到藥品後不久,這名吸毒人員便主動開車到當地派出所反映稱,其從網上買到了國家管制的藥品,是未經處方就買到的藥品,這些藥品都是精神麻醉類藥品,也可以算是毒品。
陽信縣檢察院指控,上述交易過程中,該女子被明確告知購買者是吸毒人員,購買上述藥品以替代毒品使用,但仍予以銷售。
陽信縣法院認為,女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並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並繼續追繳其犯罪所得260元,上繳國庫。
涉案女子不服判決選擇上訴,並在二審中更換了辯護律師。其二審辯護律師稱,涉案藥品是女子父親去世後留下,她對藥品的性質、功能的認知停留在“治病”“止痛”層面。女子本人沒有販賣毒品的動機、目的,也不是涉毒人員,而且在此案中她出售七盒藥品僅收取260元,扣除醫院購買所花的費用,並沒有獲利,也沒有希望以此獲利。
此案二審去年10月底在濱州中院開庭審理。二審中,公訴機關曾建議法院對當事人定罪免罰,但當事人認為自己無罪,她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
之後,濱州中院將此案發回重審。今年9月,重審期間,陽信縣檢察院撤回對此案的起訴。目前,該不起訴決定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