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老人受傷後找老人補償,是沒有格局嗎?_風聞
观察者网时政-观察者网时政编辑部-25分钟前
乘地鐵上班途中,男子為救助在自動扶梯上未站穩而向後摔倒的老人而受傷,事後請求聯繫老人核實相關情況時,遭到了老人的拒絕。之後,男子起訴了該老人。
10月11日,澎湃新聞從該案民事判決書中獲悉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件:10月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老人應支付原告補償款7000元,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日8時許,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鐵7號線上班途中,與被告老人共同乘坐鎮坪路站上行自動扶梯,老人位於柴先生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老人站立不穩向後摔倒時,因柴先生及時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為救助老人而受傷。
柴先生表示,事發後,他向鎮坪路站台警務處反映情況,請求聯繫老人核實相關情況時,遭到了老人的拒絕。2023年12月,柴先生在地鐵站救助老人、見義勇為的行為獲得了“普陀好人-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柴先生認為,他因保護老人民事權益致使自己受到損害,老人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老人辯稱,認可柴先生見義勇為救助自己的事實,但這並不屬於法定補償的情形,考慮到柴先生的實際情況,願意給予柴先生適當補償。針對原告訴請的補償項目:醫院票據的4464元,以及停車和交通費不認可;醫療輔助器具費認可;營養費、護理費的標準認可,但原告主張的營養期、護理期太長。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被告民事權益受傷,構成見義勇為,其精神值得褒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為受益人的被告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針對原告訴請的損失項目:醫療費,結合門診記錄和醫療費發票確認為4214餘元;交通費,結合就醫記錄和停車繳費記錄確認為164餘元;醫療輔助器具費,原告購買的行走靴和醫用枴杖均為治療病情所需,確認為813餘元;營養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病休單,原告共休息五週(35天),結合司法實踐標準和原告傷情,按照20元/天的標準計算為700元;護理費,結合原告休息天數、傷情和司法實踐標準,按照60元/天的標準計算為2100元。故原告實際損失總額為7992餘元。
對於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並非賠償責任,故需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7000元。
有網友表示,做好事真難,老人的做法讓人寒心,之後誰還見義勇為?但也有網友認為,起訴行為顯得不夠大氣。
極目新聞指出,助人的一方出於內心的善良與責任感,把幫助他人作為一種信念,以此為樂,做好事後不會去要求受惠者感恩。對受助者而言,則要懂得感恩,有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説法。如果一方懂得知恩圖報,主動感謝恩人,另一方就不存在還會去要求回報的情形,因為已經得到了他人的“投桃報李”,獲得了付出後的補償。
觀網小夥伴,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