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下班騎車摔傷申請工傷被拒,一路打官司,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申工社2024年10月14日 12:34:470人蔘與0評論一法官騎車下班回家掉坑裏,
摔傷牙齒申請工傷,
單位認定其為工傷,
人社局不認。
該法官不服,
認為人社局對法律理解有誤。
雙方各執一詞,
對簿公堂!
結果會怎麼樣?
事件回顧
陸某為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11時許,陸某在單位加班後,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傷。經蔚縣醫院檢查,診查其個別牙齒脱落、鬆動。
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施工單位未在施工路段設置標識,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經中間人協調自願賠付陸某經濟損失5000元。
事發第二天,陸某到報案,公安出具情況説明,證實施工單位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陸某所在蔚縣法院認為,陸某在單位加班後,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內摔傷,應當屬於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應予認定為工傷。
2019年3月4日,陸某向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對於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人社局認為:
①認定程序合法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陸某應當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所需的關鍵證據材料後,陸某稱無法補正。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並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陸某和蔚縣人民法院進行了送達,程序合法。
②認定事實清楚
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陸某應當提供其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法律文書,但其舉證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
③適用法律法規適當
陸某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更沒有提供符合其他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對其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得當。
對此,陸某不服,認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人社局對法律理解有誤,應予撤銷。於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決:
該起事故屬意外事故,
且《情況説明》非法定部門出具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在事實認定方面,陸某受傷的該起事故屬一般意義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
陸某認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文書予以確認其發生交通事故及其責任認定。其雖提供了當地公安機關派出機構的情況説明,但該公安機關派出機構不屬於上述行政主體,更不具有直接認定當事方責任的職權。
人社局認為不能證實陸某發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擔非主要責任,事實認定清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陸某的訴訟請求。
陸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屬於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本案中,陸某雖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説明》及物業公司出具的《説明》,擬證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擔全部責任,但該《情況説明》《説明》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對陸某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科普時間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綜合整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勞動法庫
(本期封面來源網絡,與正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