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與母親簽訂協議:“生老病死與己無關”,還能繼承遺產嗎?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15 21:32
來源:湖南高院-2024-10/1507:09兒子與母親爭吵後,簽訂家庭協議,“生老病死與己無關”,母親去世後,兒子可以繼承母親的徵收款、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嗎?
近日,湘潭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家庭協議憑證
出生於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對雙胞胎兒子,長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兩兄弟每年輪流贍養。2018年2月20日,朱二與其母王某發生爭吵。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書寫一份家庭協議,協議稱:“根據王某的意願,朱二已退還貳萬元,以後的生老病死與朱二家無任何關係,以此為證。”朱二、朱大均在協議上簽字。朱大遂於當天將母親王某接回家中贍養,此後王某生病治療均由朱大支付費用及照顧。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喪事亦由朱大操辦。
王某生前未訂立遺囑。王某去世後,朱二以法定繼承糾紛為由,要求朱大分割遺產12萬元。
朱二提出,從2012年開始,其所在的村組先後四次被徵地。其中,2018年前王某共分得32086元,由朱二領取;但2018年後王某分得193991元徵收款,均由朱大領取。王某去世後,某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出具的參保人員終止待遇核定表顯示,王某為被徵地農民,發放喪葬補助金、撫卹金等合計57580.55元。
朱大辯稱,除開2018年朱二支付20000元之外,在此6年時間內朱二均未支付其他任何贍養費用、生活費用等費用,也未照顧王某的生活。特別是自2021年正月起,母親王某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員二十四小時看護及藥物控制,朱二均拒絕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另外,朱大為王某繳納了養老保險費23000餘元,朱大贍養、照顧王某以及辦理喪事費用已經遠遠超過徵收款和喪葬補助金等。
經查,2022年度湖南省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為50501元/年,2023年度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1035元/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朱二要求分割的財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2018年2月朱二給付王某20000元以及王某2018年之後獲得的徵收補償款。關於該部分財產,朱大陳述已經因王某患病治療、老年痴呆照顧、生日、喪事辦理等事項超額支付完畢。參考2022年度湖南省私營單位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和2023年度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費用情況,可以認定被告陳述屬實,且原告無證據證實仍有剩餘,故原告主張繼承該部分財產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部分是某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出具的王某作為參保人員終止待遇核定表確定的金額57580.55元,該部分財產中的喪葬補助金因朱大辦理王某喪事已經支出費用,故喪葬補助金歸被告所有。撫卹金不屬於遺產,屬於王某的近親屬共有財產,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為了減少訴累,可以在本案中進行分割。故本案中王某個人賬户繼承額12436.55元屬於可以繼承的遺產,撫卹金36936元屬於可以分割的財產,撫卹金參照遺產繼承進行處理。
贍養父母包括支付贍養費、照顧父母的生活、看望關愛父母。朱二於2018年2月簽訂家庭協議明確表示不再承擔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實上原告從此時開始亦沒有履行對母親王某的法定贍養義務,其屬於有贍養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嚴重違揹我國社會公序良俗和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繼承人不分遺產的情形,故原告主張繼承12436.55元的份額及分割撫卹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朱二的訴訟請求。朱二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朱二作為贍養人以簽訂家庭協議的方式逃避自身對母親王某的贍養義務,且事實上也未對其母親有所照顧。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已構成有能力贍養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法律規定、繼承人的經濟狀況、被繼承人的需求、繼承人的行為、社會公序良俗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朱二的行為與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原則相背離,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不利於優良家風和家庭美德的弘揚,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與道德力量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法律不僅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社會道德和倫理的底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的同時,應積極履行贍養義務,踐行社會道德準則。對有能力贍養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不僅會為社會公眾所譴責,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湘潭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