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泰補選監事,投資者索賠麻煩待解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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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簡白 編|深海
10月18日,ST中泰發佈關於監事辭職暨增補監事的公告。
ST中泰於近日收到非職工代表監事張清華、王雅玲的辭職報告,因工作調整,張清華、王雅玲不再擔任公司監事職務。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張清華、王雅玲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公司監事會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張清華、王雅玲未持有公司股份。
為保證公司監事會正常運作,公司於2024年10月18日召開八屆十八次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公司監事會成員的議案》,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同意增補韓強、聶婷為公司第八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候選人,任期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監事會任期結束止。
資料顯示,韓強,1974年出生,本科學歷,經濟師。1997年起歷任新疆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部科員,重慶華美裝飾有限公司銷售部科員,新疆電信公眾信息培訓學校科員,中國化學工程第七建設有限公司經營部科員,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管理員,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泰集團”)項目管理專業師、投資管理專業師,新疆中泰博源水務科技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新疆中泰石化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現任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產權法務部部長,新疆中泰博源水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新疆國有資本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投委會成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韓強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擔任控股股東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產權法務部部長、中泰集團控股公司新疆中泰博源水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外,與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第3.2.2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提名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處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況;未被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任職資格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聶婷,1983年出生,本科學歷。2005年7月起歷任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倉儲中心庫管員、審計部審計員、副主任審計師、審計法務部部長,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風控審計部副主任審計師,紀檢監察審計部副主任審計師,審計部副主任審計師、主任審計師,審計法務部副總經理。現任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風控部部長,新疆中泰紡織服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中泰多經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新疆中泰環鵬有限公司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聶婷持有公司股份1.2萬股,除擔任控股股東新疆中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風控部部長、中泰集團控股公司新疆中泰紡織服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中泰多經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新疆中泰環鵬有限公司監事外,與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第3.2.2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提名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處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確結論的情況;未被中國證監會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任職資格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5月19日,ST中泰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的更正公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銀髮〔2018〕296號)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ST中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此外,公司多位相關負責人也被處罰。
對此,四川鼎眾律師事務所餘君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凡是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間買入,且在2024年3月19日收盤時持有ST中泰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號 “雷助吧”(雷助碼:66)報名,免費參與索賠。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ST中泰成立於2001年,新疆中泰集團成員,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