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已公示的單位錄用名單信息,算侵權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來源:工人日報
-2024-
10/24
14:29
“搬運”已公示的單位錄用名單信息算侵權嗎?
判決認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既要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範圍內對信息進行合理處理,更要尊重信息主體的事後拒絕權
一些單位在招聘、錄用人員時,會公示其錄用及候補人員的姓名、院校、專業、學歷等信息。在社交媒體上“搬運”這些公示信息,是否會侵害名單上人員的隱私與個人信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原告小王是一名應屆求職研究生。他偶然發現,某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標題為《某大學VS頂尖高校我想試着緩解你出分前的焦慮》的涉案文章,附圖顯示了北京某企業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姓名處作出了打碼處理,但仍可識別出原告姓名,其餘院校、專業與學歷信息未做打碼),與遞補人選名單(姓名處作出打碼處理,無法識別具體姓名,院校、專業、學歷未做打碼處理,其中院校有A、B頂尖高校等)。
文章內容中還包含“北京某企業的擬錄取名單,考上也就那麼回事吧”“其實我想説,頂尖高校就那樣,沒必要糾結”。
小王和該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即被告取得了聯繫,並通知其已侵權。被告雖然道歉,但是雙方就道歉和消除影響的方式未達成一致意見,涉案文章並沒有修改或刪除。
小王主張,涉案文章暴露了其姓名、學校等信息,侵害了其隱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益。雖上述信息已經由單位公示程序公開,但單位在發佈7日後就已刪除公示信息。涉案文章中暗示原告為“關係户”,侵害了其名譽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文章包含的“北京某企業的擬錄取名單,考上也就那麼回事吧……”等言論,並未指向原告,未使用侮辱性用語,未捏造、散佈虛假事實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被告的行為並未侵害原告的名譽權。
涉案文章中包含了錄用名單截圖,該錄用名單系招聘單位公示信息,公示期間內已在一定範圍內為公眾所知悉,並不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侵害其隱私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錄用名單截圖包含原告姓名、院校、專業與學歷,屬於個人信息範疇。上述個人信息已經公示程序合法公開,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在文章發佈之前明確拒絕他人處理相關個人信息,也未舉證證明該信息侵害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無須就其發佈涉案文章的行為承擔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原告已於2023年6月向被告明確其姓名信息在涉案文章中清晰可見,並表示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屬於明確拒絕被告處理其個人信息。在此情況下,被告未舉證證明其對於涉案文章內容進行修改或者刪除處理,被告應對此行為承擔侵害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刪除涉案侵權文章,在涉案微信公眾號發佈致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向原告支付維權合理支出,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賦予了信息主體行使拒絕權的空間,即在個人信息公開後,信息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對該個人信息的進一步處理,保證已公開的信息不被扭曲,從而充分保障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
法官提醒,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首先應甄別已公開的個人信息,並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範圍內對其進行合理處理,更要尊重信息主體的事後拒絕權。處理已公開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還應當事先取得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