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農民工受傷後被踢出羣,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51分钟前
工人日報
2024年10月25日 07:07:06 來自北京
一位農民工從事海蔘養殖工作時沒有把簽訂勞動合同當回事,不料在工作3周後就發生事故受傷。更沒想到的是,還沒出院,他就被“踢”出了用來派活、聯絡的工作羣。找不到負責人,也沒有務工證據,他該如何維權?
“以後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經歷過未籤勞動合同、工作3周受傷後被踢出工作羣、找不到企業負責人、勞動仲裁因缺乏證據被駁回,小杰悔不當初。近日,一場長達一年多的勞動關係確認糾紛告終。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判決,小杰與大連一養殖企業存在勞動關係,該企業給付拖欠3周的工資4800元。小杰也可據此申請工傷認定。
受傷後被“踢”出工作羣
2023年5月29日,小杰經工友介紹到大連市一家海蔘養殖企業(以下簡稱養殖企業)工作,並與負責人口頭約定:月工資6000元,負責養殖海蔘、投放餌料、巡圈等工作,平時在工作羣裏派活。“心裏想着遠離城市從事海蔘養殖,應該沒有什麼風險。”小杰表示,對於養殖企業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他並沒有當回事。但令小杰沒想到的是,還不到3周,自己就遭遇了事故。
6月21日下午,小杰和帶班班長駕駛翻斗車作業時,因海蔘圈土質鬆軟,翻斗車側翻,導致小杰受傷,全身多處骨折。帶班班長連忙駕車將小杰送到醫院搶救,並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
小杰手術甦醒後發現,只有他一個人躺在病牀上。再聯繫工友時對方電話關機,平時派活的微信工作羣也將他“踢”了出來。無奈之下,小杰聯繫了自己的母親,母親匆匆趕到醫院照顧他。
出院後,小杰想找養殖企業給予自己相應的補償,但卻沒有負責人的聯繫方式。隨後,小杰向大連市金普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海蔘養殖企業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企業支付自己3周的工資共4800元。
然而,小杰沒有注意保留證據,唯一的工作羣也被“踢”了出來,而自己駕駛的翻斗車由於是廠內車也沒有車牌,他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2023年10月13日,大連市金普新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小杰的仲裁請求。
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
“這可咋辦?”陷入困境的小杰一時沒了主意。他的母親關注到有法律援助經常為農民工維權的案例,便決定一試,遂找到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委託其到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王金海告訴記者,着手進行調查取證時發現,儘管小杰被養殖企業“踢”出了工作羣,但歷史聊天記錄還有保存。聊天記錄顯示,養殖企業法定代表人王某曾在羣內發佈:“7號到14號圈,今晚每個圈15斤料”,帶班班長回覆“收到”。於是,律師便向帶班班長取證,帶班班長在通話中認可養殖企業工作羣中的聊天內容,同時再三強調:“我也只是一個打工的,小杰發生事故後,還是我把他送到了醫院,並墊付了1萬元的醫療費。”同時,帶班班長對於小杰在海蔘圈打工3周、月工資6000元的事實,也予以認可。
隨後,王金海又通過微信聊天記錄聯繫到養殖企業負責人王某。經過多次調解,王某同意支付小杰工傷待遇15萬元,但表示“先給5萬元,開庭前再給10萬元”,並讓小杰撤回起訴。
直到開庭前一天,養殖企業承諾的10萬元仍未到賬。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傳喚養殖企業,企業卻無法定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決定依法缺席審理。
勞動者要善於保留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小杰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供的養殖企業微信工作羣聊天記錄、與帶班班長的錄音記錄以及與養殖企業負責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等證據,尤其是養殖企業在調解過程中已經支付的5萬元工傷賠償金,可以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明小杰在養殖企業工作,並受該養殖企業管理的事實。
原、被告作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的工作受被告工作人員安排與管理,工作內容屬於被告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原告小杰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今年9月10日,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杰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21 日與養殖企業存在勞動關係,養殖企業應支付小杰3周工資共計4800元。判決生效後,小杰可持判決書到大連市金普新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經鑑定傷殘等級後,再向養殖企業主張工傷待遇。雙方未再上訴。
“從事網箱養殖、海蔘養殖的企業,一般沒有固定辦公場所,人員流動性大,管理鬆散,容易發生工傷事故。一定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員工繳納社保,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王金海表示,這樣不僅能夠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更能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同時,王金海提醒勞動者要善於利用微信證據,對和案件有關的聊天記錄,應當儘可能真實還原、完整提交。訴訟過程中,儘可能豐富證據材料,利用各種交易單據、轉賬憑證與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相互印證,各種證據材料相互支撐,形成系統完善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