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已實施!婦女可以依法查詢配偶財產狀況_風聞
luse-1小时前
《再見愛人4》中,黃聖依被問及有沒有個人資產,她説自己這些年工作的所有錢都在楊子那裏,也習慣了這樣的方式。引發網友對婚姻中如何查詢夫妻共同財產的討論。
據瞭解,《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婦女持身份證、户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相關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事實上,福建的這一規定並非首創,在此之前包括濟南、江門等地也陸續有類似規定出台。
在上位法層面,從之前的《婚姻法》到現行的《民法典》,態度都非常明確,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在進入訴訟程序的前提下,當事人亦有權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只是説,在此之前對於如何落實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可能依然缺少全國層面的細化規定。
基於這條地方性的細化規定,有網友開始討論丈夫的平等查詢權問題,但客觀來説,要求一份地方性的婦女權益保障規範起到全面落實對配偶雙方的平權目標,也並不現實,反而會讓話題跑偏。不過由此出發,值得深入探討的可能是,配偶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狀況的知情查詢乃至平等處分權利,如何在具體實踐中得以無障礙落實?
《民法典》明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但在福建新規引發熱議之前,配偶查詢對方包括房產、車輛信息在內的財產性權益,確實存在程序性的障礙。
在常見的婚姻家庭糾紛中,因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導致的另一方財產性損失,也需要賦予配偶未雨綢繆的防禦性權利。因為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充分知情,本身並不基於婚姻關係的無法存續才有權存在,需要通過法律來保障實現。
特別是在非訴訟場景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同樣有權在知情條件下充分實現其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不到離婚那一步,無權查詢財產”的狀況恐怕並非《民法典》初衷。福建版查詢規定,為非訴訟條件中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查詢和知情權利的實現,提供了細節化安排,至於輿論熱議所指向的夫妻平等權利保護問題,則應當指向更高立法層級,以及銜接性的專門制度安排。
回到國家層面的規範,配偶基於夫妻共同財產權利關係而進行的非訴訟性查詢,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規則來予以有效保障。配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其在進行相關查詢期間不能再因為沒有明確程序性指引而遭遇障礙,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需要有細化、深入的程序性規範來保障落實。“福建新規”只是地方性實踐的第一步,還需要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銜接來系統回應社會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