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安為何興建執法辦案管理中心?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55分钟前
轉自公眾號“知更説法”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大力推進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推行執法辦案、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一體化”機制,相較於傳統的分散式辦案模式,中心實現“一站式辦案、合成化作戰、智能化管理、全流程監督”。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作為我國法治創新的產物,自2015年在北京設立以來,有效提升了公安執法的規範化水平。為響應2022年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推動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提質增效的意見》及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的要求,截至2023年5月,全國已建成3053箇中心,呈現出精細化、智能化、規範化的發展趨勢。儘管建設成果顯著,但中心在實際運行中仍面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在當前法律體系中缺乏明確的組織法依據,使其定位模糊。作為一種功能性機構,該中心由地方公安機關自行設立,以法制部門為主導,將內部資源進行整合優化。然而,它既未被《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賦予綜合管理或執法勤務機構的地位,也未能在職責權限上實現獨立,而是以“多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形式依附於其他管理部門。它在信息採集等執法實踐中的權限亦無明文授權,涉及人臉、虹膜等生物信息的採集標準存在潛在的合法性風險。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只能作為支持辦案的公用設施,而非具備獨立權力的內設機構。
指導意見出台後,各地公安機關多遵循“一箇中心”原則建設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儘管這一模式有助於資源集中並形成聚合效應,但在場所位置佈局上未充分考慮案件類型、警力資源分佈、地理距離等因素,尤其在偏遠地區增加了民警押解嫌疑人的時間成本。農村派出所警力有限,帶嫌疑人到中心需要較多人員配合,且途中若有警情將無足夠警力處理,因此更傾向於在本所辦案。此外,一些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在引入智能化設備時考慮不夠周全,部分設備難以適應實際執法需求,智能化效能未能有效發揮,加之智能建設多停留在理念上,未能深入融入民警實際辦案工作中,難以顯著提升辦案效能。
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旨在通過專職人員提供全面的事務性支持,使民警能夠集中精力於訊(詢)問工作,從而提升執法效率。然而,由於專業人員配備不足,多數中心只能提供入區登記、人身檢查等基礎服務,未能達到指導意見所規定的全方位支持要求,民警在中心辦案時仍需自行完成信息錄入、嫌疑人看押等工作,使得減負增效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中心的合成作戰支撐機制尚處於初級階段,偵控查詢手段匱乏,無法滿足民警在線索摸排、深挖犯罪及串聯比對等方面的需求,迫使民警在關鍵辦案環節上仍需依賴外部支援,從而降低了整體辦案效率和民警的使用體驗感。
執法辦案管理中心通過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執法過程的公正性和民警執法的合法合規,提升了執法公信力,部分民警卻感到管理制度與實際執法需求不匹配。中心的全流程監管和智能化監控雖有效提升了監督效能,但仍主要依賴人工監督,智能系統無法實現即時預警,距離“智能監督”的理想目標尚有差距。嚴格的管理規定在訊(詢)問策略上限制了民警的靈活性,如不允許在訊(詢)問室內抽煙,限制了民警採取特定策略的空間,造成執法規範化與實務需求的衝突。民警期待管理制度在保持監督的同時,增加適度彈性,管理者可通過列舉具體情形明確合理的靈活範圍,以更好兼顧監督需求與辦案效果。
公安機關建設執法辦案管理中心的目標在於保障執法安全、提升效率、提高辦案質量與節約成本,未來需進一步優化中心的運行效能。建立專業團隊,通過分類配備人員、組建專門隊伍及線上團隊來強化服務辦案意識。提升智能化水平,使智能設備與實際辦案需求更好結合,並做好長遠規劃,以實現設備效能最大化。通過強化智能監督機制和集中管理部門,完善執法監督手段。中心還需整合外部資源,與檢察院、法院、物價局等機構協作,提升聯合辦案效率。合理制定執法細則並規劃中心與分中心的佈局,結合智能化手段實現資源共享,以更好地滿足各地民警的實際執法需求並提升整體辦案效能。
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作為集監督與支持功能於一體的封閉式警務場域,通過整合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職能,成為執法辦案資源優化配置的核心平台。中心的建設主要依託法制部門,為辦案單位提供優質資源支撐,併為法制、督察等部門的監督職能提供了更集中的運行空間,其他部門則在此提供必要的資源支持。儘管中心匯聚了多種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但其核心仍在於提升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及滿足正當利益。然而,中心建設中存在法治實踐困境和形式法治傾向,亟需推動其向提供法治資源支持功能轉型,以激發民警的創新動力和對實體正義的關注,從而實現實質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