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翔峯數個刑事犯罪案一審宣判_風聞
春天的晨风-1小时前
劉翔峯數個刑事犯罪案一審宣判
——對做事沒有底線的人究竟應該怎麼辦?
2024-11-04
在2022年8月25日接受長沙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前,劉翔峯曾任湖南省創傷急救醫學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副主任醫師。兩年後,對當時引發人神共怒的劉湘峯醫療欺詐犯罪行為的一審判決,日前已經公佈了。
10月3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翔峯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劉翔峯: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四十二萬元。同時,對同案被告人羅原燈以故意傷害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1)。

客觀地講,對於上述判決長沙中院合議庭是嚴格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並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做出量刑決定的,長沙市監委和長沙中院的法官已經盡力了。在此之前,想必長沙市或醫院所在區的監委,已經開除了劉的公職;市衞健委或市醫師協會,也已吊銷了他的執業醫師執照和從業資格證了吧。
儘管此時輿論對之的熱度業已大為降低,不過我也相信,人們對這樣一個判決結果的認識,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甚至是不太滿意的。處罰過輕、刑期太短,應該是普通人的普遍共識。那是這為什麼呢?
劉翔峯的行為與那些貪官,很是有些不同!儘管此人也同樣涉嫌受賄罪。如果説,那些貪官污吏是以偷盜國庫中飽私囊,營建或擴充個人家庭(家族)財產為目的的話,與普通老百姓的利益尚無直接的聯繫;那麼,劉的行為則是對普通患者的直接傷害,因此其已經法院查明,“誇大患者病情、虛構患者病徵,給6名不具備相關手術指徵的患者實施手術,致5人重傷、九級傷殘,1人輕傷”(2)行為事實的“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3)。
也因此,民憤極大、危害性極強、社會反應極為強烈。
劉翔峯案最大的負面社會影響,就是破壞了公共衞生系統的公信力。這樣的醫療欺詐甚至導致致患者殘行為,居然發生在昔日“北協和、南湘雅”的國內醫療重鎮,於湘雅醫院不啻是一場社會信譽災難。這就不能不引發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人們的高度警覺和甚至全社會的深入反思!
過去的中國人做人做事從來都是有底線的,傳統儒學觀念對於個人的社會行為是具有相當道德約束力的。因此,位列滿清中興功臣之首的曾文正公沒有改朝換代做皇帝的意識,中國的藥商是講良心的,中國商人是講信用的,普通人也是在看上去一團和氣的環境中生活的。
當然,這也與改革開放後這40多年,在打開國門之後來自境外的金錢至上觀念與極端個人主義意識,對當今一些中國人行為意識所造成的嚴重衝擊與深刻影響相對應。在我們的國家通過改革開放取得歷史性成建設發展成就的同時,我們也應該坦誠面對相對於發達國家高度富有五彩斑斕的物質生活,太多的中國人內心自我約束防線坍塌了,沒有了底線,什麼錢不能掙,什麼事不敢,什麼樣的醜聞不可能發生的嚴峻現實!劉湘峯只是個案,但從其醖釀、發酵到發展成一場災難,卻又具有某種教科書式的社會反面教材般的實質內涵!這也是我們在此討論這一陳案的意義之所在。
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什麼?
就在於通過懲治犯罪、警示社會、教育人民,建立並維護一個人民滿意的社會秩序。因此,司法實踐是否能夠實現人民滿意、得到社會公認和擁護,這才應該是真正的衡量標準。過去曾經有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罪加三等”“押解巡遊”甚至“藉沒其家”的司法實踐概念,現在都完全過時了嗎?個人觀點並不全都是這樣的!
因此,對於那些引起天神供怒、罪大惡極的罪犯,是不應該完全按照書面條文形式上的規定給予懲罰的!否則,就很難真正起到法治意義上維護法律尊嚴,懲治犯罪、警示社會、教育人民的社會作用。
中國實行的是成文法體系,不過現在我們也有了相應的一些彈性做法。如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進行立法,香港國家安全法就是這樣出台並得以推行的。這樣做的效果有目共睹,曾經一時甚囂塵上的2019年“黑暴風波”是否真的就能反了天?看看現在港區的社會秩序,真正的中國人應該都是普遍認可的。除了那些持英國屬土護照移居英國、並在境外繼續堅持當時政治主張的人。
如以刑法修正案形式,以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的犯罪現象問題。這樣在保持現行《刑法典》的權威性和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又能適應社會發展的新要求,效果也是非常好的。記憶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並頒行的《刑法修正案》已經公佈了至少超過十部。
同時,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拓寬並具體規定了現行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問題,如江蘇高院提請最高法有關賣淫罪主體的釋法,就解決了當時相關案件中在運用刑法規定時的現實“技術障礙”。
因此,個人認為對於類似劉湘峯這樣人神共怒的刑事犯罪案件,我們也是可以通過這些方式強化法律制裁的力度,從而有效實現懲治犯罪、保護普通人基本權利的目的。還有此前**哈爾濱某社區商住樓被非法改建導致形成“危樓”**的類似情形。
總之,法治精神的時代內涵就是要能夠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的客觀現實要求而及時做出必要的調整。尤其是對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關係到廣大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很大、為全民所關注的案件的處理,恰好為中國法制的進一步健全,提供最好的調整完善時機!
初稿寫於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