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向《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序言和第一章)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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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二零五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本法以下正文及附屬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可簡稱為:“月球特別行政區”),包括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行政執行委員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司法監督委員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科研管理委員會的產生辦法》,附件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月球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月球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月球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2053年5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零五三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央和月球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執行委員會
第二節 司法監督委員會
第三節 科研管理委員會
第四節 公務人員
第五章 經濟生產及科研
第六章 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則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行政執行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司法監督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科研管理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序言
月球特別行政區,包括位於月球南極的廣寒市、位於月球正面靜海的蟾宮市、位於月球背面東方海的問天基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擴建的位於月球表面及月球軌道(軌道最近點距離月面兩百公里以內的環月軌道)的長期有人居住地點,是中國政府和人民通過五十餘年的不懈努力,在地外空間建設而成的有人長期居住的地外區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它相關法律的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北京時間二零五三年五月一日零時起,正式對月球特別行政區所規定的地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開發月球,探索宇宙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長期繁榮,以及月球的經濟發展和科研探索,考慮到月球的特殊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月球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月球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在月球實行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月球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月球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月球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權。
第三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科研管理機構由月球特別行政區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依本法規定保障月球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實行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第六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依照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但因月球特別行政區的特殊情況,月球特別行政區居民在月球特別行政區內不享有不動產的相關權利。
第七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由月球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和開發,任何個人或法人實體不能佔有。
第八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科研管理機構使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漢語為唯一正式語文。
第九條 月球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月球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月球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環形山、第一代廣寒基地和空間超大型引力波探測器金色圖案的藍色旗幟。
月球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環形山、第一代廣寒基地和空間超大型引力波探測器圖案,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月球特別行政區”。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月球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科學研究相關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月球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