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 字商標風波:夜郎古上訴,能否撥開“霸凌”競爭疑雲?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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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七佰
郎酒股份旗下的四川省古藺郎酒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台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迎來最新進展:
據貴州廣播電視台酒業動靜欄目11月18日報道稱,經多方證實夜郎古酒已依法正式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夜郎古酒業此前曾表示,夜郎古商標合法存續且不存在混淆,天價判賠缺乏合理性,26年企業名稱字號也應該保留。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夜郎古酒業對司法公正充滿信心,相信本案糾紛終將會獲得公平公正的終審判決結果。
自11月7日一審判決公佈以來,這場因一個“郎”字引發的原本小眾的商標糾紛案,在互聯網上掀起軒然大波。夜郎古和法律界專家,為何紛紛向郎酒堅決説“不”?
“夜郎古”與“郎”:不混淆
郎酒與夜郎古酒這場商標權糾紛雖然引發了不少爭議,不少法律專家對於“夜郎古”與“郎”商標是否容易產生混淆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孔祥俊、陶鑫良、楊明等多位法律專家紛紛公開表示“不混淆”。
公開資料顯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的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教授孔祥俊認為,“‘夜郎古’這個詞彙已經被正式核准為酒類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因此將其用作商品名稱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這個名稱被理解為‘夜郎的古酒’,它也僅僅被理解為夜郎地區的古酒,與‘郎’字既不構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孔祥俊還表示,商標權要保護,也要防止商標霸凌和強者通吃。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教授陶鑫良指出,“實體上,‘夜郎古’與‘郎’兩者至多引起一些聯想,但消費者不會將兩者混同致生混淆。”
“一審判決着重討論‘夜郎古酒’不是註冊商標‘夜郎古’的規範使用,但又稱因為‘被告選用與註冊商標‘夜郎古’字體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變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所以‘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這一推論缺乏邏輯性。”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楊明認為。
1979年參與商標法立法及修改的魏啓學教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考慮商標近似的時候有3個要素,一個要素就是商標的外觀如何?外觀是不是近似。第二,它的發音是不是相近似?第三,它的含義是不是相近似?”
魏啓學進一步指出:“如果你考慮‘夜郎古’和‘郎酒’是不是近似的時候,你不能僅僅抓住‘郎’吧?它整體上還不一樣,人家還有個夜字、還有個古字。而且,‘郎’的含義和‘夜郎’的含義也不一樣。一審法官在判斷商標的時候,沒有考慮到觀察商標近似的三個方法!”
這些專家憑藉其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所給出的專業判斷,充分表明了“夜郎古”商標的獨立性與合法性,不應被無端質疑與判定侵權。
1.96億“天價”索賠:不合理
郎酒向夜郎古酒索要1.96億元賠償。其中1.95億元是因為商標侵權。
“兩億,對200億級企業郎酒來講,可能還算毛毛雨,可對2024年上半年營收僅為1.71億元的夜郎古來説,可能就是滅頂之災,簡直是要了老命。”白酒行業媒體《新酒食》認為。
楊明教授表示,一審判決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十分牽強——其核心地是對“商標貢獻率”的確定——這既缺乏邏輯也缺乏常識。
“本案被訴行為並非‘盜版型’侵權,被告使用的標識‘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對白酒銷售的貢獻率與使用標識‘郎’對白酒銷售的貢獻率不可能等同,因為被訴行為無論如何都無法產生令消費者‘導致混淆’的效果。”
“對於不同類型的商品或服務來説,商標對銷售獲利的貢獻率是有很大差異的,即便是馳名商標,如何衡量商標能夠為商品或服務所帶來的增量收益,這是會計學和商標法上極難的問題,一審判決用‘綜合認定’一語帶過,難以令人信服。”
“在系列疑問的累積下,一審判決又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儘管判決書中擺出了條條理由,由於這是建立在上述牽強的侵權認定的基礎之上,懲罰性賠償更可能是對之前錯誤的放大。”楊明教授進一步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強調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要充分考慮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避免因失當過重的判罰而摧毀一個企業。一審高達 1.96 億的判賠金額,顯然與這一司法理念背道而馳。
這意味着,該案也可能在整個白酒行業乃至更廣泛的商業領域引發不良的示範效應,阻礙行業的創新與進步,破壞市場的和諧與穩定。
“瀘州必勝客”:不可取
這次商標案,郎酒選擇了在瀘州主場起訴,這一舉動不由得為郎酒貼上了“瀘州必勝客”的標籤。
陶鑫良教授分析指出,“判決書卻非要指鹿為馬認為這是改變了‘夜郎古’白酒類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藉此規避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將依法原應先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受理解決的案件,收歸庭下,攬案管轄……”
“收歸庭下,攬案管轄”之説,也得到了行業的認同。白酒行業知名獨立酒評人周山榮撰文稱,“郎酒是‘大明白’。他知道他要的東西,不是1.9億元的賠償,也不是夜郎古酒停產和更名,而是‘耗’死夜郎古酒。”
此外,據行業人士表示,判決結果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中“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指導思想還有較大差距,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簡稱《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31條》)違背。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活躍的市場經濟,必須依賴公平透明的執法。“收歸庭下,攬案管轄”,是對一個地區和企業的傷害。
郎酒集團與夜郎古酒業的商標之爭,凸顯了商標霸凌的問題。在這場紛爭中,大企業憑藉其在市場中的強勢地位,似乎能夠輕易地將商標局授予的合法商標置於法院的“審判台”上,通過過度保護其“馳名商標”的方式,無形中給中小企業設置了難以逾越的障礙,這無疑是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挑戰。
《商標法》作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初衷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企業的創新發展。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過度傾向於大企業,就會成為其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工具,從而擠壓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制約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要讓《商標法》迴歸其初心,就必須在保護大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加關注中小企業的利益。首先,應進一步完善《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明確商標保護的界限,防止過度保護帶來的負面影響;其次,要加強監管力度,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最後,法院在審理商標案件時,應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避免對大企業或馳名商標的過度傾斜。
只有這樣,《商標法》才能真正成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無論企業大小,都能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中競爭。同時,防止過度保護帶來的商標霸權和效率損失。
貴州多家行業組織發聲:不講理
針對該案,貴州省的商協會相繼發出倡議,共同呼籲雙方尋求和解之道,攜手推動赤水河白酒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貴州省白酒企業商會11月12日發出倡議,建議郎酒與夜郎古酒作為赤水河上下游的傑出代表,應共同維護赤水河谷的發展大局,以理性務實的態度進行溝通,妥善處理現有糾紛。
該商會認為,雙方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通過協商解決問題,不僅有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整個白酒行業健康發展的積極貢獻。
11月13日,仁懷市酒業協會在倡議書中對一審判決及郎酒公司相關訴訟理由和訴求表示“震驚與遺憾”。
該協會建議,涉訴雙方認同並珍視赤水河谷人文傳統,以理性務實態度溝通交流,妥善處理知識產權等方面分歧,共同促進赤水河流域醬香白酒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仁懷市酒協還特別提到,川黔產區代表企業2020年6月共同簽署了世界醬香型白酒核心產區企業共同發展宣言。該協會表示,願意與四川有關方面溝通對話,為郎酒、夜郎古酒的和解搭建橋樑。
11月14日,遵義市酒業協會也就夜郎古酒涉訴有關問題發文,建議雙方消弭分歧,強化共識,通過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爭議問題。
遵義市酒協稱,歷史上的“郎酒”是川黔兩省毗鄰二郎灘一帶所釀“二郎灘酒”的簡稱。因為四川郎酒對貴州夜郎古酒發起的侵權訴訟,國有的“郎”、文化的”郎”、法律的”郎”,以及千年以來的二郎灘酒、夜郎古國等共識,正在被撕裂和放大。
“我們希望,遵義產區白酒企業堅定發展信心、堅守實體產業,不畏經濟和競爭環境的波動,與赤水河兩岸企業合作共贏,共同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遵義市酒協的呼籲意味深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