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私帶警械跨省抓人索財,“趨利執法”必須嚴懲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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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通報今年以來全省“檢察護企”專項行動開展工作情況。記者注意到其中一起趨利性執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楊某某、佔某某濫用職權案,警察私帶警用裝備跨省抓人,企業家被索財後跳車報警。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佔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同年6月11日,兩人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沈某乘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並報警。最終,楊某某、佔某某被判犯有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這一案件的性質十分惡劣,嚴重敗壞了司法公信力、損害了人民警察的聲譽。司法權力被楊某某、佔某某用於勒索錢財,無異於知法犯法,這是打着法律的旗號違反法律,拿着正規的警械將黑手伸向民營企業家。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9月26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要幫助企業渡過難關,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監管行為。這為規範涉企執法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解決逐利執法、選擇執法、過度執法等提供了重要遵循。
人民警察行使刑事偵查等司法職權,是正當的職務行為,刑事偵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扣財產等等司法權力都直接關乎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乃至人身安全。因為司法權力是如此重要、如此嚴肅,所以,國家通過法律要求公民配合執法,人民羣眾也對警察辦案給予充分信任。
但如果司法權被不當甚至惡意利用,可能使公民陷入“不設防”的危險當中。本案當中的民營企業家沈某,面對身着警服、裝備警械的民警要求其“配合調查”,非常配合,怎麼會想到這是一場索取財物的騙局?最後事件升級成“跳警車、再報警、抓警察”的荒唐地步。
值得警惕的是,如此荒誕、如此明顯枉法的操作,既有司法監督、懲戒手段還是顯得準備不足。本案中,德清縣警方最先認為兩人可能是冒充警察,按“招搖撞騙罪”(即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罪名)展開偵查,結果發現二人真的是司法人員,“李逵幹了李鬼的勾當”,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之後,德清縣、湖州市兩級檢察院主動介入,針對兩人司法人員的真實身份,精準確定司法偵查方向,按照“濫用職權罪”偵查、起訴,終於將兩人繩之以法,體現人民檢察院的擔當作為、“檢察護企”的動真碰硬。
這也説明這種趨利性執法,甚至赤裸裸的公器私用,有相當的隱蔽性、不易受監督,形式要件上滿足了“正規辦案”的要求,但執法動機就是直奔非法謀利而去。近期,法律界、企業界在熱議所謂“遠洋捕撈”式執法問題,這起荒唐的個案可視為“趨利性執法”“違規異地執法”的典型案例,值得反思。
司法權是國家公權力,絕對不能淪為牟利的道具。這種公然利用警權的新型勒索犯罪,雖然只是個案,但隱蔽性強、傷害面大、羣眾意見極大,必須露頭就打,保持高壓態勢,絕對不能姑息縱容“知法犯法,執法犯法,靠法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