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孩子的房產,父母能隨意出售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來源:法治日報
-2024-
11/24
07:52
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那麼,父母能夠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因父親私自將贈與自己的房產轉賣,小黃和母親將其告上法庭。
陳女士與黃先生婚後育有一個女兒小黃。2018年,陳女士與黃先生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位於昌平區的共同財產某房屋歸小黃所有。房屋暫時登記在黃先生名下,黃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權,待小黃年18週歲時過户到其名下。該房屋不允許進行抵押、更名、轉讓等,若出現此類情況,黃先生將被取消永久居住權。離婚當日,陳女士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黃先生名下。
2021年,黃先生擅自將房屋出售給張先生,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格為208萬元。交涉無果,陳女士和小黃遂訴至法院,要求黃先生賠償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損失。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黃先生與陳女士在簽署離婚協議時明確約定將涉案房屋贈與小黃。黃先生未經陳女士及小黃同意自行處置涉案房屋,陳女士、小黃要求黃先生賠償相關損失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先生賠償小黃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損失208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那麼,贈與孩子的房產,父母可以隨意出售嗎?
本案主審法官、昌平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傅靜表示,我國民法典明確了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以“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和“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為原則,強調在財產監管方面,“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該規定是對監護人法定代理權的法定限制。監護人在取得監護權的同時也取得了以被監護人名義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如果監護人不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監護人名義處分其財產,應當認定其為超越法定代理權限,構成無權代理。該處分財產的行為對被監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由監護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造成相關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黃先生在明知涉案房產實際歸屬於女兒的情形下,私自將涉案房產出售,既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也侵害了其女兒小黃對涉案房產的財產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因私自出售房產而造成的損失。
對於類似小黃這樣的案件,如果房產已經出售給他人,還能要回嗎?
傅靜説,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是指行為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如果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超越了法定代理權限,則該行為對被監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被監護人有權追回被處分的財產。
本案中,黃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產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此時,涉案房產的受讓人是否能夠善意取得涉案房產,應根據上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涉案房產登記在黃先生名下,現無證據證明受讓人存在惡意,且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顯示的房屋出售價格屬於市場合理價格,房屋也已經進行了過户登記,故受讓人取得了涉案房產的所有權,小黃與陳女士無法向受讓人主張追回涉案房產,僅能向黃先生主張因其私自出售房產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