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養死葬”協議引發繼承糾紛,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09
來源:廣西高院
-2024-
11/26
11:47
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生養死葬”義務成為了一些孤寡老人“老有所養”的另一種選擇。不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在什麼情形下能優先於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呢?桂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遺贈扶養協議引發的遺產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梁輝與梁生是同姓同村人。梁輝沒有妻兒。2003年2月5日,梁輝與梁生簽訂《承嗣書》,約定梁生對梁輝履行“生養死葬”義務,梁輝把其名下的財產贈與梁生。之後,梁輝於2018年2月5日病故。梁生依約對梁輝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並按《承嗣書》約定接收了梁輝的遺產。此後,作為梁輝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梁應和梁肖(2人系梁輝的兄弟)提出異議,要求繼承梁輝的遺產。雙方就此事多次協商,均無法取得一致意見。
梁生認為,他與梁輝簽訂的《承嗣書》屬於遺贈撫養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該協議已實際履行。梁應、梁肖以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身份要求繼承梁輝的遺產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於是,梁生向桂平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梁輝的遺產及土地收益應歸他所有。
法院審理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承嗣書》是否構成遺贈扶養關係?梁生有無盡到扶養梁輝的義務,遺贈是否有效?
桂平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梁生與梁輝所立的《承嗣書》,實質上已經構成了民事法律上的遺贈扶養協議。雖然梁生長期在外務工,未能親自照顧梁輝,但一直有支付生活費用、醫療費等,並委託其兄弟代為照顧。後梁輝數次因病住院治療,均由梁生支付治療費用,並由梁生的兄弟照顧護理梁輝。梁輝病故後,他的葬禮等有關事宜均由梁生操辦,開支均由梁生承擔。梁生已經充分履行了對遺贈人梁輝“生養死葬”的義務,依法應當享有接受梁輝遺贈的權利。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不久前,桂平市法院依法確認梁輝的遺產及土地收益歸梁生所有。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而在遺贈人去世後,扶養人可以獲得其遺產。這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遺贈扶養協議適用於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義務的情況。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時,只要存在遺贈扶養協議,就應當按照協議內容處理。
來源:桂平法院、廣西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