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湊熱鬧後跌倒死亡家屬索賠,法院駁回,有助於剎住“死哪訛哪”的風氣_風聞
志伟_微雨筹谋-律师,金融专家-1小时前
2023年12月某日上午,新郎徐某甲前往某賓館迎娶新娘。徐某甲的親屬徐某乙按照農村習俗在賓館大廳門口向來“沾喜氣”的人們發放喜煙、喜糖等喜物。與妻兒一同看熱鬧的王老漢在徐某的親屬處拿取喜物後離開,在賓館院內行走時突然跌倒。
王老漢妻兒以及到場民警撥打120,王老漢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王老漢的妻兒遂將徐某甲及其父親、徐某乙、某賓館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漢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王老漢與新郎新娘雙方素不相識,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疾病仍自願參加活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新郎新娘雙方正常舉辦迎親活動,按照農村習俗發放喜煙、喜糖等喜物,該活動並非面向社會公眾舉辦,參加人數不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羣眾性活動。發放過程中,現場人員沒有推搡、拉扯王老漢的行為,也沒有對王老漢實施其他侵害行為。因此,新郎及其親屬對王老漢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現場不存在過分擁擠的現象,涉事賓館也沒有維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漢跌倒與賓館的硬件設施無關,因此某賓館並無安全保障方面的過錯。
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什麼是安全保障義務,如何認定?
據法官介紹,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兩種責任類型:一是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損害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二是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使被保護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合理確定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範圍,既要以人為本,對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或者活動,要求行為人履行必要的防範損害發生的義務,充分保護羣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又要考慮到對社會和諧穩定的影響,不能盲目擴大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範圍。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如何認定?
(1)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要滿足以下要件: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採取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被侵權人因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履行義務而受到了損害;不存在第三人行為的介入。
(2)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為而產生損害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要滿足以下要件: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採取防範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或者防止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確實,讓我説,目前這樣處理,有助於剎住“死哪訛哪”的風氣,這個案例值得多宣傳。
判決的關鍵在於沒有無限擴大“安全保障義務”適用範圍,不讓普通人因正常生活而莫名揹負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被告在賓館舉辦婚禮,在賓館大廳門口按照習俗派發喜煙、喜糖,死者張某(與這對新人並不認識,也不是受到邀請的婚禮賓客,純路人)在搶完喜糖後離開大廳,隨後在賓館院子裏跌倒、心跳呼吸驟停、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另據二審法院查明,有現場視頻顯示死者和這對新人“並未發生拉扯、推搡行為”、“未與任何人發生糾紛”與其家屬陳述不符。
通俗來理解,就是您把大傢伙邀請過來參加活動,例如紅白喜事、展覽會議、促銷特賣之類的,事是自己張羅的,人是自己請來的,賓客的安全也要由您負責,這一點也符合大眾樸素的公正觀念。然而,向路人派發喜糖的確不應被解釋為“羣眾性活動”,否則就可能導致人人自危、因為擔心引來法律風險而無所適從。
另外,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來看,行為人也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 若是我們假設另一種情形,土豪為了擺闊,明明有理由知道可能造成混亂,仍執意在迎親路上當街拋撒百元大鈔引發路人哄搶、造成踩踏事故,那自然可以認定為存在過錯。但按照當地風俗、派發寄託美好寓意的小禮品讓路人沾沾喜氣,卻不應當被認為存在過錯。
綜上我們從法律角度再分析下,法院判決駁回的依據吧!
這實際是一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一般侵權責任講究的是過錯責任。
就是説構成侵權責任的要件包括
1.權利人受到了可以被救濟的損害。
2.侵權行為人與權利人損害的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3.侵權行為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而有心臟病的老人貪便宜去領喜糖這件事裏,結婚的夫妻,二人發喜糖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沒有侵權的故意,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未盡安全義務,進而新婚夫妻沒有引起危險的過失。所以他們的行為不構成對老人的侵權。
這個老人摔倒屬於意外事件,責任在他自己。
因此,其家屬以侵權損害賠償為請求提出了民事訴訟,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合法合理!
為人民法院主持公道,維護正義點贊!
總之,這一判決沒有用“人道主義賠償”和稀泥、打破了“誰死誰有理”的常見模式,秉承實事求是的態度準確把握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確實值得傳播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