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團建飲酒後死亡,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56
來源:天山網-2024-11/2820:22組織員工團建,是公司常見的活動之一。倘若在團建期間員工飲酒死亡,公司有沒有責任?近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7月,為提升企業凝聚力,烏魯木齊市某公司負責人李某決定召集全體員工利用週末團建。
在例會上,公司公佈團建計劃:公司在附近郊區農家樂租賃了場地,提前準備了酒水、飲料、水果等物資,全體員工參加。
農家樂風景美如畫,全體員工舉杯暢飲,氣氛熱烈。聚會2小時,員工王某飲酒500ml左右後已無法站穩,眾人便將其攙扶着坐到沙發上。
團建結束,李某安排車輛將王某送回,此時王某無法站立,由同事攙扶才能上車。約1個小時後,車輛進入王某所在小區,4名同事配合將王某抬下車,后王某被2名同事架着胳膊攙扶回家。
因王某家中只有上小學的女兒,同事遂撥打王某妻子趙某的電話,告知其王某醉酒狀況。趙某詢問完相關情況後,建議將王某送至附近醫院。眾人立即將王某送往醫院,后王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異物窒息,心跳呼吸驟停”。
王某家屬認為,公司及同事未對王某的飲酒行為進行勸阻,且在王某醉酒後處置措施不當致其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王某家屬將其所在公司、活動組織者及送王某回家的6名同事訴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120萬餘元。
“王某參加單位聚餐屬於法律規定的自擔風險情形,單位在聚餐後安排專人將王某送回家,整個過程中沒有過錯,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公司律師提出辯解意見。此外,事發後公司已墊付5萬餘元醫藥費,因此,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其他被告也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水磨溝區法院審理認為,聚餐以及共同飲酒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行為,法律並不禁止飲酒,故聚餐共同飲酒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另外,同飲者在飲酒過程中對醉酒者的提醒、勸阻屬於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定義務,不能因為王某過量喝酒時同事未提醒、勸阻或者提醒、勸阻不力而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從本案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其他共同飲酒人存在對王某強行勸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不當行為。
但當天王某因醉酒已致全身癱軟、既不能坐、更無法站立,被架上車時已處於昏迷狀態。當同飲者發生醉酒,特別是因醉酒處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應當負有對醉酒者進行妥善救助的義務,以避免危險發生。當王某因醉酒昏迷不醒,李某等同飲者對王某負有扶助、照顧、護送、送醫等救助義務。
客觀上來説,李某安排未飲酒的其他同事將王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有盡扶助、照顧之義務。但原告妻子作為一個普通人,得知王某狀況即要求送醫搶救,李某等人也是非醫學專業人員,其判斷力應當不低於王某家屬。事實證明因送醫延遲,導致王某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李某等人未及時將王某送醫,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其行為屬於履行救助義務不完全適當,應認定存在未盡法定救助義務從而構成不作為之違法行為。
從原因角度分析,王某的死亡後果是其過量飲酒的自身行為直接導致,而作為共同飲酒人,在飲酒後履行救助義務不適當是王某死亡後果的間接外部原因,所佔因素不超過10%。
今年6月,法院判決公司、李某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費用9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各被告已按照判決書履行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