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之險:八樓洗衣機“空襲”,未傷人仍入刑!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28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4-
12/17
18:39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危害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有的高空拋物行為,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後果,也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日前,經廣東省中山市第二市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24年6月15日下午3時,在中山市黃圃鎮某住宅小區,一聲巨響打破了寧靜,正在該小區2棟3樓進行裝修施工的一名工人聞聲跑到陽台查看,發現一台洗衣機掉落在陽台,砸穿了遮陽棚。
“2棟目前僅有4樓、7樓和8樓入住,4樓和7樓住户均打電話投訴樓上有人往下扔東西,因此洗衣機很可能是8樓住户扔的。”小區物業排查鎖定嫌疑住户後,前往8樓瞭解情況。打開8樓住户房門,只見屋內一片狼藉,四處散落着玻璃碎片,一名男子還在陽台繼續朝樓下扔家用電器,物業見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
警方到達現場調查後得知,事發當日,張某因瑣事被母親田某嘮叨數落後,雙方爭執不休。其間,田某將張某的手機、筆記本電腦摔爛……雙方情緒越發激動,張某開始打砸家中物品,並將洗衣機、消毒櫃、飲水機等物件逐一從陽台扔到樓下,其中洗衣機砸爛了同棟3樓的陽台遮陽棚,造成經濟損失4490元,其餘物件均砸落在小區花園商鋪區路面上,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8月28日,該案被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雖然從高空拋擲的物品較多、體積較大,但考慮到拋擲物品掉落區域商鋪均未投入運營,且小區入住率低,平日鮮有車輛和行人經過案發路段,加之張某在高空拋擲物品前留意樓下無車輛、行人途經的情況,故張某主觀上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較低,因此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張某故意連續從高空拋擲較多重物,給他人造成一定財產損失,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故該院以高空拋物罪依法對張某提起公訴。10月,法院採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以高空拋物罪對張某作出上述判決。
高空拋物行為如何定性?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在刑法第291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291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公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