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要給自家收割機加的100多升柴油,被罰了3萬,大家怎麼看?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49分钟前
澎湃新聞
安徽省淮南市壽縣農民顧某為收水稻,要給自家的收割機準備燃料,開着小貨車帶着容器到加油站買了100多升的柴油,結果被交通運輸部門認定為“未取得危險品道路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品運輸”,遭到扣車2個月,罰款3萬元的處罰。這個處罰引發了熱烈的討論。
12月13日,淮南交通執法官方賬號發佈通報稱:本案“違法事實清楚”,本機關按法律規定最低限額作出處罰。

就顧某自運柴油來説,柴油的確是《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所規定的“高危物品”;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運輸“高危物品”的確是要取得許可;而顧某肯定沒有辦這樣的許可。讓法條“跑一下程序”,做一個邏輯推演,結論必然是顧某違法。
但是日常的生產、生活有豐富的細節,不能機械套用法條的演繹。就如當事人所説:正值農收時節,收割機不能停,他家田地距離最近的加油站約10公里,農用機械設備大多是履帶,不準上路行駛。“你不讓農户自行運輸柴油,那怎麼加油?”這不是顧某一個人的糾結和尷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明確對於運輸危險化學物品需要辦理特殊許可的“大原則”同時,執法者也應該思考:類似農户、科研院所等單位需要購買少量的燃油時,該怎麼運輸?
法諺説:“法律不強人所難”,即,法律不強求人們去做難以做到的事情。事實上,像顧某這樣自己開車買柴油的情況在農村相當普遍,是不是都要按3萬元一次作出處罰?
近幾年,有關法律和現實之間的落差、有關“小過”和“重罰”之間的討論,已經展開了好幾輪。這不是公民惡意挑戰法律,而是説日漸嚴密的法律體系和紛繁複雜的生產、生活之間有着不小的“間隙”,所以,提升法律執行的嚴謹度、避免機械執法,特別是要貫徹《行政處罰法》所明確的“輕微違法不罰”原則。
12月16日,國務院以“加快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為主題,進行第十一次專題學習,李強總理指出,“要優化執法方式,對情節比較輕微、沒有主觀故意、對社會危害性較低的違法行為,可採取柔性執法措施。”今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加大對“小過重罰”等問題的監督,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處以高額罰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回到本案當中,農民顧某為了收水稻,才去買柴油的,結果因為“未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許可”而被處罰3萬元,這相當於多少畝的水稻收成?在目前農業機械不能夠上路加油,加油站不能“送油下鄉”,自家的小貨車辦不出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農民還要被處罰,他們會怎麼想?執法是為推動實現社會管理,而不是一次抽象的法條演繹,執法也需要嚴肅評估社會效果、法治效果。
要説明的是,“柔性執法”並不是法外開恩,它與法治原則並不相悖。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輕微違法不罰”等原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這就為“柔性執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規範涉企執法,國務院也明確優化執法方式、可採取柔性執法措施,這對執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味強調處罰,乃至“小過重罰”,並不是法治的真意。對於類似農民開車運輸自家的散裝柴油,形式上滿足違法要件,事實上卻很難避免的,職能部門應給出更有效的疏導解決方案,而不是隻做處罰,因為“罰”解決不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