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斬斷“遠洋捕撈”式違規執法的黑手?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30分钟前
最近,人民日報和國務院分別批評了“遠洋捕撈”式違規執法的問題,我理解作為民間人士,是不是也可以被允許適當聊一下這個話題。
話不多説,先説觀點。
總的來講,我覺得遠洋捕撈式執法:
對律師行業是利好,對經濟發展是利差,對民營企業家信心是一劍擊穿,對法治和政府形象是一劍封喉。
先給大家講一下,什麼是“遠洋捕撈”式執法,總結起來大概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很多針對的是非傳統意義上的非典型犯罪行為。
所謂非典型,是指在理論和實操中,存在一定爭議,有些甚至存在很大爭議。
比如,我之前介紹過的遊戲沒有版號,或者雖有版號,但是沒有及時進行變更登記的情況。
按照法律規定,所有的遊戲在發行前,都必須有版號,且在遊戲內容有一定調整或更新後,必須做版號變更登記。
但問題是,在實操中游戲版號非常不好拿,且變更登記也非常不好做,變更登記所需花費的時間,也往往非常長。
但由於市場發展變化特別快,用户的喜好、市場機會等瞬息萬變,而版號申請和變更登記流程,跟市場存在脱節,很多跟遊戲產業相關的上下游公司,便不一定會去拿版號,或者及時進行版號變更登記。
這導致,有些地方的執法和司法機關,便以非法經營罪為名,去抓捕這些企業,扣押和凍結這些企業的資金。
沒有遊戲版號,或者遊戲版號沒有及時變更,雖然確實違反了行政管理性法律規定,但是否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個人認為存在很大爭議。
因為非法經營罪的條文原文,沒有把這種情況明確列進來,且在非法經營罪的構罪要件中,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要件。一款遊戲的版號存在問題,是否一定會達到“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程度,實操中存在很大爭議。
這便是所謂的非典型犯罪。
但當某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去辦理這些案件時,被執法的企業往往沒有太多反抗能力。
這還不算爭議最大的。
有些企業開發的產品,給人提供的是清理微信殭屍好友等功能。比如,可以通過這款產品,看看誰刪了自己,以及羣發微信信息等。
然後,有些地方的執法機關,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把人家抓捕。
個人認為,這個罪主要針對的是黑客行為,即你給別人提供了類似的黑客程序、工具,將可能構成該罪。但其實,這些產品中不一定有黑客程序或工具。
或者換句話説,如果你有本事黑到微信中,把微信搞到出現問題,估計不用等到某個不知名區縣的公安上門異地辦案,鵝廠自己就先報警了,深圳南山區公安先行出動了。
不知名區縣的執法機關在辦案時,我理解他們存在混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嫌疑。
刑法中還有一條罪,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但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不一樣。
前者是指你提供黑客程序或工具,且情節嚴重,後者是指你對別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於前者而言,你只要提供了黑客程序或工具,且情節嚴重,便可能構罪。對於後者而言,你還需要造成對方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造成對方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一個很高的門檻。
個人認為,有些不知名區縣的執法機關,可能混淆了這兩個罪。
他們可能用B罪的構成要件,去適用了A罪。
總之,很多案件針對的是非典型犯罪,實操中存在很多爭議。
第二,經辦這些案件的,很多是窮地方的區縣公安,或者富地方的窮區縣公安。
按我個人的瞭解,還沒見過更高級別的公安介入,多數是區縣一級。
我發現,我們的區縣公安,甚至是某個基層派出所,權力都很大。
從理論上來講,這需要全國各地所有基層執法機關,都具備極高的法治精神和能力。如果做不到,哪怕是為數不多的幾個短板,都可能造成全國範圍內的寒蟬效應,並對法治建設造成整體性的釜底抽薪式破壞。
第三,在經辦這些案件時,可能會採取“抄家式”辦案方式。
什麼叫“抄家式”辦案方式呢?
就是把企業賬户資金進行大規模凍結,動輒數千萬,有時甚至上億,把企業高管、核心人員全部抓捕,有時甚至出動大量警力和多個大巴車,把大多數企業人員或者全部人員,都抓去傳喚詢問。
有些問完便被拘留了。
有些企業,在被查辦後,瞬間便垮了。
第四,經辦這些案件的單位,可能存在以小博大嫌疑。
跑到他們單位報案的金額,往往算不上很大,比如幾萬或幾十萬,但他們跑到異地進行查封、凍結的金額,往往高達幾千萬甚至上億。
從某種程度上來説,相當於他們用一筆小錢,撬動了一筆大錢。
第五,案件流程啓動後,這些辦案單位存在不斷要求當事人認罪認罰,把案件辦成鐵案的一些傾向。
在這其中存在一個悖論。
如果你不認罪認罰,他沒有辦法做到毫無證據負擔地罰沒你的錢。只有讓你認罪認罰,把你定罪,他才能罰沒你的錢。
為了罰沒你的錢,他必須要讓你認罪認罰,否則將來可能有翻案的概率。
公安部有明令禁止,原則上不允許各地公安部門私自接受財物或捐贈。這條禁令,本意是好的,但到了實操中,由於沒法在明面上接受捐贈,一些基層窮區縣公安執法部門和企業之間,陷入殘酷的零和博弈。
第六,有些辦案單位不但會凍結企業的賬户資金,還會要求企業“自願”將部分凍結資金轉移到公安賬户。
這是嚴重違規行為,但是企業沒有反抗能力。
對於企業來講,哪怕你知道對方違規,也不太可能去舉報,因為你的命在人家手裏。
第七,被查辦的企業,很多是一些資金量比較大的中上部企業。
所謂趨利執法,主要是盯着錢來的。
如果你沒錢,則一般不會查你。
當然,如果你是超級大廠或者超頭部企業,根基深厚,一般也不會查你。我理解主要是因為執法機構大多是窮地方基層區縣執法機構,怕踢到鐵板,得罪不起。
所以,主要是查一些中上部企業,有錢,但根基又沒那麼深厚的。
總結起來,主要是以上幾個特徵。
這些事情,以前沒那麼明顯,但最近似乎變得越來越明顯。核心的原因之一是,很多地方的財政收入出現困難,沒錢。
之前網傳某廣地區有近萬家企業遭遇遠洋捕撈式執法,便反映了這種情況。
某廣地區被逼的沒辦法,搞了一個護航辦,為企業保駕護航。如果有外地公安跑到某廣地區執法,會先由當地護航辦進行證據審查,他們認為確實構成犯罪的,才放行,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爭議,會被攔下來。
當然,這個護航辦,也是一個雙刃劍。
如果你搞了護航辦,你到別的省份去執法的話,別的省份也會對你進行同等對待,不讓你在當地順利執法。
所以,一般來講只有富地方的省份才搞護航辦,窮地方不搞。不然的話,窮地方的公安,沒法順利跑到別的省份去跨省執法了。
…………
接下來講講我開篇提到的四個觀點。
一、為什麼説遠洋捕撈式執法,對律師行業是利好?
平白無故多了很多案件,涉案金額往往數千萬甚至上億,很大,且很多企業在案件執法過程中,有很多冤屈感,讓律師不但賺足了律師費,還賺足了正義感。
二、為什麼説遠洋捕撈式執法,對經濟發展是利差?
因為這些辦案單位拿着放大鏡找案子,找到後便直接把人家連根拔起,苗都不剩,對經濟發展當然是利差。
創業是很難很難很難很難很難的。
原諒我連續説了五個“很難”,因為確實很難。
能從千軍萬馬中殺出來,最後做到行業的中上部,底下養活幾百個或數千個員工的,這種存活概率大概是1%。
也就是説,在100個創業者中,最後大概只有1個創業者,能做到這種程度。
但遠洋捕撈式執法單位,直接跑去便把這僅存的1%企業,連根拔了。
拔了就是拔了,沒了就是沒了。
經濟發展靠千千萬萬這樣的企業,在各行各業大放光彩,他們為國家繳納税收,為社會提供就業,為經濟增加活力。
如果網傳某廣地區近萬家企業遭遇遠洋捕撈式執法為真的話,則這近萬家企業,沒了便是沒了。如果你再想培育這類似的一萬家企業,理論上需要大約100萬個創業者。
難度可想而知。
創業需要時機、資金、人才等各種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
沒了,便是沒了。
三、為什麼説遠洋捕撈式執法,對民營企業家信心是一劍擊穿?
你原本在屬地幹得好好的,有些已經幹了好多年甚至一二十年,屬地政府也沒説你這個企業有什麼大問題,結果某天突然毫無徵兆地被異地公安上門查辦,企業資金賬户被大規模查封,企業人員被大規模傳喚、拘留。
你要是遇到這種事,你的信心也會被一劍擊穿。
一千個正能量美好宣傳,都抵不上這一件糟心事的破壞。
你也不要覺得自己沒問題,即便被拘留也不怕。異地公安有權拘留37天,普通人很少能抵得過37天。
等37天結束後,還可能有其他措施。
前兩天網傳內蒙公安跨省跑到北京執法的事,不知道大家看了沒。這個姓邢的企業家,死了。
按照內蒙公安的説法,説他是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自殺的。
如果這個説法為真,大家想想,是什麼樣的壓力,能夠讓一個人選擇了結自己的性命。
假設我現在給你一根繩子,讓你上吊自殺,你下得去手嗎?
四、為什麼説遠洋捕撈式執法,對法治和政府形象是一劍封喉?
政府為了宣傳法治和樹立自己“為人民服務”的形象,花費了很多力氣和心血。但這些事情出來後,涉事企業和當事人,很難再去相信這些東西。
人的認知,主要是由經歷決定的。
宣傳很難改變人的經歷認知。
一個完善法治體系的建設,不但需要有相對齊全的法律條文體系,也需要有一套相對中立客觀的執法體系。
這套執法體系,不能受到利益的影響。
辦案子,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打擊犯罪,而不是為了某些利益,也不能跟利益掛鈎。當掌握執法權的公權力,跟利益掛鈎後,不管是過程還是結果,都必然存在歪的可能性。
…………
再聊點別的。
有時我在想,如果有些地方政府真的缺錢,中央政府不如印點錢給他們算了,因為這總比他們搞遠洋捕撈來得強。
印錢,只是會造成通脹,但遠洋捕撈會造成經濟面的損傷,外加民企和社會對未來經濟發展信心的流失。
對於地方政府缺錢這件事而言,從邏輯上來講,解決方案大致是兩個:
要麼減員,要麼發錢。
如果你既不給他們減員,又不給他們發錢,他們便可能會藉着公權力去搞遠洋捕撈式執法,帶着大家集體走向滑坡。
或者,要麼你就把他們的異地執法權,收掉。
比如,跨縣的案件由同屬市級機構執法,跨市的由同屬省級機構執法,跨省的由中央執法。
本地的公安,只能辦本地的案件,除非是情況非常緊急的跨地域惡性人身傷害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異地,則必須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來辦理,尤其涉及到經濟罰沒類的案件。
個人感覺,要儘快出台實質性的解決方案,不能拖。
不然的話,民營企業家和民營資金會不斷流失。
小老百姓可能很難理解這種感受,因為你賬上那點錢,不夠人家捕撈成本。但如果你賬上有幾千萬甚至上億,則在這種寒蟬效應下,可能會有種不安全感,這種情緒會加速民營資本的流失。
假設等到人家跑的差不多了,你再出台實質性方案,叫人家回來,難了。
…………
外部經濟環境是好是壞,我們沒法作出選擇,但是內部的好壞,我們可以作出選擇。
不是説有問題不執法,而是説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執法體系,不受利益干擾,該查的查,不該查的不查,該抓的抓,不該抓的不抓,該查到什麼程度,便查到什麼程度,不該查的部分,不隨意擴大。
總之,辦案不能是為了搞錢,通過辦案也不能獲利,不管是執法人員還是執法人員所在單位,都不能通過辦案有任何獲利。
執法或司法人員有納税人的税款供養,收入穩定,旱澇保收,退休後有穩定的退休金,他們不是律師,不需要通過市場行為養活自己,也不能跟案件利益有任何掛鈎。
以上只是個人意見,講得不一定都對,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