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離婚要求退彩禮,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52分钟前
來源:湖南高院
-2024-
12/25
07:39
12月19日,湖南高院召開“聚焦主責主業 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新聞發佈會。會上通報了2024年以來湖南法院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情況併發布司法為民十大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文身、高額彩禮、農民工討薪、繼承權糾紛等民生痛點難點,湖南高院公眾微信號將陸續發佈這批案例。
“閃婚”不到一年又“閃離”,
女方起訴離婚,
男方則要求全額返還彩禮,
法院該如何審理這起涉彩禮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陽某(女)與張某(男)經人介紹於2022年7月相識、相戀,2022年10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期間,張某給付陽某禮金19.99萬元及“五金”、紅包轉賬、生活及人情開銷等共計29萬餘元。
2022年11月,雙方辦理婚姻登記。因張某在廣東務工,陽某在老家生活,雙方分居兩地。婚後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陽某於2023年10月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張某同意離婚但要求陽某返還彩禮29萬餘元等。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給付目的、當地習俗、財物價值等事實,張某給付的禮金19.99萬元及“五金”合計23萬餘元,可認定為彩禮範圍。張某主張的紅包轉賬、生活開支及人情開銷等費用,金額較小,且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和日常消費,不應認定為彩禮。同時,張某轉給陽某的款項中有大部分是向親人所借,該彩禮金額亦已遠超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數倍,可以認定案涉彩禮數額過高。
張某與陽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實際共同生活時間才一個多月,尚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狀態,離婚訴訟也並非張某提起,張某對離婚沒有過錯,對於彩禮去向及其嫁妝情況陽某也未舉證證明。
綜上考慮,法院在判決准許雙方離婚的同時酌情判令陽某返還彩禮金額16萬元。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藴含着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姻,辦理結婚登記是締結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雙方長期穩定共同勞動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質特徵。
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於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數額、雙方過錯等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基於此,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