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法工委定調後最高法院火速響應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44分钟前
轉自法學學術圈公眾號↓↓
近日,四川高院執行局的一紙通知與法工委的表態,如同巨石投入法治中國的湖面,激起千層浪,將最高法院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一場關乎司法解釋合法性、司法實踐走向以及法治未來格局的大戲就此拉開帷幕。
回首事件源頭,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於7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這本是推動市場經濟法治進程的關鍵一步,各地法院依據相關規則投身於裁判案件的浪潮之中,力求為商業世界的糾紛化解提供精準導航。這本是法治進程中按部就班的推進之舉,然而,風雲突變,四川高院執行局12月5日的一紙暫緩執行通知,仿若在平靜湖面投下巨石,打破了原有的和諧節奏,預示着暗流湧動。
緊接着,法工委藉由 “法治日報” 這一權威喉舌發聲,毫不留情地直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的溯及既往有違法之嫌。此論斷仿若一道凌厲的法治閃電,剎那間照亮了法律圈的每一個角落,引發的震動如漣漪般迅速擴散,讓所有法律從業者乃至關注法治進程的民眾都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最新發展是,最高法院2024年12月24日以批覆的形式確認相關條款不再溯及既往,雖然自扇耳光,但也保留了最後的一絲“體面”。這一場景,不僅僅是兩個權力主體間的簡單對峙,更是對法治根基穩固與否的深度叩問。

回首過往,類似的 “法權齟齬” 並不鮮見,樁樁件件都給今日的法治新局敲響了沉重警鐘。早些年,知識產權領域正值蓬勃發展,新問題、新糾紛如潮水般湧來。最高法院見狀,匆匆出台司法解釋,意圖為法官們在錯綜複雜的案件迷宮中點亮一盞明燈,統一裁判尺度。然而,這盞燈卻沒照對地方,部分條款被指嚴重偏離立法原意,如同給企業維權之路蒙上了一層厚厚的迷霧,一時間,同案不同判的亂象肆意橫行,法律的確定性被無情踐踏。好在立法機關及時介入,艱難地將司法解釋拉回正軌,勉強平息了這場風波。
時間再近些,環境法領域同樣未能倖免。隨着環保熱潮高漲,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最高法院也緊跟步伐,針對環境侵權案件炮製出司法解釋,細化責任認定與賠償標準,本想着助力司法實踐,卻沒想到在生態修復費用的計算環節
“馬失前蹄”。一些地方法院機械照搬司法解釋,全然不顧當地生態環境的特殊性,硬生生地將生態修復項目逼入絕境,公眾對此憤怒不已,質疑聲浪滾滾而來。最終,還是立法機關出面收拾殘局,或頒佈立法解釋,或修訂法律條文,才讓法治的航船重新找準方向。
這些前車之鑑赤裸裸地揭示出一個殘酷真相:司法解釋權與立法解釋權倘若不能在法治的軌道上和諧共舞,那法治建設這輛高速列車必然會脱軌翻車,摔得粉身碎骨。
從學理的深度層面剖析,司法解釋權的存在並非無根之木。在大陸法系的傳統理論架構下,法律條文往往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與一般性,面對現實中層出不窮、千奇百怪的案件,難免力不從心。最高法院作為司法體系的 “巔峯王者”,憑藉深厚的審判經驗與精湛的專業知識,對法律條文進行精細化闡釋,這無疑是司法能動性的極致彰顯。
然而,另一邊的法工委所執掌的立法解釋權,那可是憲法賦予的 “尚方寶劍”,肩負着守護法律 “源代碼” 的神聖使命。立法者嘔心瀝血雕琢出法律條文,立法解釋就得在歲月流轉、社會變遷的浪潮中,精準還原立法初衷,確保法律大廈的根基堅如磐石。
深入剖析此次衝突,諸多弊病暴露無遺。這場司法解釋權與立法解釋權的激烈碰撞,雖然帶來了劇痛,但也未嘗不是法治蜕變的契機。各方都應以此次風波為鏡鑑,深刻反思、痛定思痛,迅速修補制度漏洞,讓權力重回正軌,協同發力。只有這樣,才能驅散籠罩在法治天空的陰霾,讓公平正義的陽光再次普照大地,為社會的穩健前行築牢堅實的法治根基。否則,法治的未來將在黑暗中迷失方向,陷入無盡的混沌與迷茫。
相關事件的時間線,“證券法律評論”整理並評述:
一、法工委的《備案審查報告》
2024年12月22日,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報告公佈了多起典型案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其中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的溯及力問題。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火速回應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法釋〔2024〕15號就新鮮出台。回應的方式也是頗耐人尋味!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覆(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是否溯及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於2024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對於2024年7月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本批覆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批覆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是以個案批覆的方式做出的。
三、批覆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規則”、“批覆”和“決定”五種。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批覆”的形式。
既然是司法解釋,那麼當然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只是,好奇的是,為何不直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可能的解釋是,全部修改,程序較為繁複,時間較長,而當前司法現實需求迫切。所以,通過“批覆”形式,速度較塊。
與此相對應,是“答覆”的效力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各類司法依據文件”的答覆》中認為,“您在來信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濟南訊華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與威海海澄水務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一案中涉及法律問題的請示答覆[2013]執他字第12號”文件,已在2013年《山東商事審判》一書中予以收錄,可供您查詢。該答覆屬於具體個案的請示答覆,其法律拘束力僅限於個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將上述答覆直接作為裁判依據。而對於具有普遍效力,指導各級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採用司法解釋等形式予以公開發布,並可以在報刊、互聯網上進行查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正在着手進一步加強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積極推進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的轉型升級,不斷提升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故此,“答覆”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四、批覆之後,債權人利益如何保護?
2024年7月1日,未屆出資期限,股東惡意轉讓股權的,債權人的權益如何保護,我們在《資管爭議系列研究三: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價值與原則的衝突與解決 | 德恆研究》中,給出了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