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一下人大法工委的法不溯及既往説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51分钟前
朱祖飛,北京德恆(温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一
2024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報告公佈了多起典型案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其中案例三就最高人民法院對新《公司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釋提出督辦意見。
案例三: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於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些公民、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不應適用於法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是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公司法第八十八條是2023年對該法修訂時新增加的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之後發生的有關行為或者法律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但書情形。法工委將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二
在我看來,人大法工委的這一舉措,疑似將新公司法立法中的失誤“甩鍋”給最高法院。因為即便按照德國條文主義代表、著名法學家拉倫茨在《法學方法論》中所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源於立法信賴保障原則,但只有當立法信賴是正當時,才應受到保護。因此,存在四種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便是“當時現行法不清晰且雜亂無章”(中譯本533頁)。
司法解釋所涉及的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股權所引發的糾紛,正是當時現行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且全國司法裁判未形成明晰有序的情況。因此,這理應屬於新公司法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情形之一。否則,如果法工委這種觀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三、四、五、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三條,也都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是,歷來最高法院類似的司法解釋也都難逃如此厄運。
所以,問題核心不是司法解釋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欠妥,此規定沒有充分吸取之前全國各地法院的經驗教訓,採納不同分類的精細做法,而在未作具體情形區分的情況下,將股轉等同於債的加入,一律要求轉讓股東承擔補充責任,過於簡單粗暴地擬製公司意志,必然引起社會的反彈。
立法必然存在漏洞,望司法裁判者,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面對個案時能夠始終保持理性和審慎。在實體法律的適用中,應避免“一刀切”的做法,而是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最後,我懇請立法者能夠深思熟慮,因為立法絕非僅僅是專家意志的體現,它更是生活世界本身需求的反映。再者,鑑於立法者位高權重,一旦曲解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將會產生不可估量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