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拿走車鑰匙發生事故,車主是否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小时前
來源:山東高法
-2024-
12/29
07:41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王忠駕駛趙智所有的桂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S221省道與鄂XX號小型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鄂XX號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在2023年4月支付鄂XX號小型轎車損失16624.35元。
2023年12月,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博白縣人民法院旺茂法庭起訴被告王忠、趙智二人,要求兩被告賠償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給小轎車車主經濟損失16624.35元。旺茂法庭審理後查明,被告趙智為桂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有人,被告王忠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爭議焦點
摩托車所有人趙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王忠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小轎車車主代償款等共計13299.48元;被告趙智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小轎車車主代償款3324.87元。 目前,該案已生效。
案件評析
本案中,被告趙智作為涉案摩托車的所有人,雖然辯稱涉案車輛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被告王忠所盜用,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認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車輛的保管和管理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所有人對機動車疏於保管或管理,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告趙智將涉案車輛交給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王忠使用且該車輛存在逾期未年檢的情況,對車輛存在管理不善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智對自己的車輛疏於管理,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王忠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文中人名為化名)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出借車輛的現象普遍存在,不管出借人還是借用人都要十分謹慎。出借車輛前要檢查車輛情況,確保安全無故障,同時出借人要仔細審查借車人有無駕駛資格、駕照是否在有效範圍內等情況;如果未盡審查義務,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出借人亦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車輛出租或者出借給別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一般情況下,車輛的租用人、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責任。但是,車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車輛所有人,請勿隨意將機動車借給他人駕駛,車輛停好後請記得收好鑰匙,以免他人偷開車輛造成事故,如發生事故,車主也難以脱逃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