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還未實際發生的後續治療費能否一併主張?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31
來源:山東高法
-2024-
12/30
14:38
交通事故的傷者依據司法鑑定意見書,要求事故責任方將尚未實際發生的後續治療費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賠償,是否合法有據?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6日,方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某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遇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該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雙方發生碰撞,造成唐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後雙方就各項費用的賠償協商未果,唐某將方某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多項費用,其中包括後續治療費14000元。
方某辯稱,原告主張的後續治療費是期待權,非既得權,應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本案審理過程中,唐某就傷殘等級、誤工時間、後續治療費等申請司法鑑定,經法院依法委託,甲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其中關於後續治療費意見為:被鑑定人唐某後續治療費用約需12000-14000元,或建議以實際支出核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後續治療費應否在當下一併得到賠償?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方某駕駛非機動車與唐某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承擔全部責任,唐某無責任,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均無異議,法院予以採信。因此,唐某要求方某對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甲司法鑑定所依法接受委託,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鑑定人員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意見明確具體,對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法院予以採信。
關於唐某主張後續治療費14000元,其提交司法鑑定意見書予以證實,方某辯稱,後續治療費是期待權,應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經鑑定,唐某後續治療費約需12000-14000元,或建議以實際支出核定。因此,唐某按照鑑定意見主張後續治療費14000元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最終,經審查核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方某賠償原告唐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多項費用,包括後續治療費14000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在(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醫療費是常見的賠償項目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的賠償原則是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實際支出的醫療費,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並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在部分案件中,傷者的治療並非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多次或長期的治療。對必要且合理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根據該條規定,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到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而對於後續治療費,一是可以待後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後,由賠償權利人另行起訴;二是可選擇採用定型化賠償方法,對於符合“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這一前提的,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撰稿:李文筱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