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工勞務報酬所得税部分劃轉為個人社保的建議_風聞
步亚辉-网络作家、工程师-步亚辉55分钟前
**摘要:**我國農民工羣體以勞務用工形式為主,農民工勞務用工權益難保障,社保繳納差,個税偏重。建議政府單獨研究農民工個人所得税政策,將農民工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部分劃轉為個人社保,並在一線城市開展試點改革,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未來的養老、醫療問題。
相關背景:“勞務用工”是我國農民工羣體從業用工最多的形式之一。然而,貫徹勞動法方面,農民工權益難保障,特別是為農民工繳納社保做的最差。農民工繳納社保方面(含醫保、養老、失業金),不可謂是“鳳毛麟角、杯水車薪”。很多農民工簽訂的並非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甚至沒有合同。勞務合同就不存在僱傭上班關係,而是農民工獨立從事勞務,企業無需為其承擔繳納社保的義務和責任,實際上這也是一種規避《勞動法》的畸形用工方式。很多農民工勞務報酬多以計件、計時、承包等方式進行計算,其勞動所得並非是工資薪金所得。所以,用工企業在發放農民工勞務報酬時,通常採取代扣代繳的納税方式,即為農民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如此就不用為農民工繳納社保。不用為農民工繳納社保,未來必然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負面效應,即使農民工年輕時辛苦勤奮工作,但年老時卻養不活自己,甚至在年老體衰疾病多發時,難以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
**相關問題:一、縱觀建築、快遞、外賣、物流等行業,普遍利用“勞務用工關係”規避勞動法,農民工無法在國家減免個税政策中獲益。**2019年,國家税務總局聯合人社部出台政策,將在職職工的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進行綜合彙算,減輕了很多在職職工,特別是職工業餘從事第三產業獲益後所要繳納的所得税。雖然,通過綜合彙算繳納所得税的税率總體上來看是大幅下降的,但這樣的惠民税收政策僅針對受僱的在職職工能享受優惠減免。對於非正式在職,勞務用工狀態,沒有簽訂過正式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並沒有獲得半點減税政策上的優惠。
二、**農民工羣體普遍得不到社保繳納,相關部門存在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力度偏弱等問題。**目前,我國城市間流動的農民工大約有2億多人,是十分弱勢的羣體,他們文化層次和教育水平遠低於城鎮人口的在職職工,很多農民工搞不清“舉報”途徑或害怕“舉報”,甚至都不清楚國家税務總局出台的所謂在職職工税收綜合彙算政策,就連繳納“社保”的問題也大多混淆不清。據調研,一些建築農民工自己在老家繳納“社保”,實際上是繳納的是老家的鄉村醫保或農保;一些物流行業的農民工認為,企業已經統一為他們繳納了“社保”,實際上企業統一繳納的是“意外保險”;還有一些農民工知道企業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但也無可奈何,面對嚴峻的經濟形勢,先確保能吃飽飯成為他們唯一生存下去的希望。
我國2億多農民工實際取得報酬的途徑大部分為勞務報酬所得。由於他們大多屬於非長期在職職工,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其用工形式導致他們沒有繳納過社保,或斷斷續續繳納過社保,或參加老家農村社保,但總的來説歸納為四個字,“杯水車薪”。
由於很多農民工是以“臨時工身份”為工作狀態,流動率高,其服務的企業或對象也存在着五花八門等問題。這樣的工作狀態和用工形式,導致他們很難像正式的在職職工一樣,有固定企業為其社保賬户穩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金等社保金。
加之,有關部門不積極干預和認真調研,不主動貫徹國家法律法規,也是導致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力度偏弱,落實政策成為“掛在牆上、説在嘴上”的尷尬問題。
**三、農民工羣體繳納個税偏重,企業利用勞務報酬繳納個税甩掉農民工繳納社保的責任包袱,不利於社會公平。**筆者認為,勞務報酬減除800免税額後按20%計算税額的重税賦去徵收農民工羣體的個人所得税,是否顯得太重?一般勞務報酬計算税額的標準如下: 1、小於4000的勞務報酬,減除800免税額後按20%計算税額。 2、大於或等於4000的,分為三個層次(2萬以下20%速算扣除為0,2~5萬30%速算扣除為2000,5萬以上40%速算扣除為7000)。由以上速算公式可知,勞務報酬是累進制的,而且税賦較重,獲得的勞務報酬越多扣除繳納的所得税也越多。然而這樣的累進扣税税率對農民工羣體並無任何受益,無形中增加了農民工取得報酬的負擔,無形中代扣代繳企業正是利用該個税繳納形式在規避勞動法所規定的用工須同時繳納社保的形式。
**相關建議:一、建議政府將農民工勞務報酬所得税部分劃轉為農民工個人社保,減輕農民工税賦負擔,促國家經濟增長。**當農民工羣體的勞務報酬所得税部分劃轉為農民工個人社保時,實際上就是為農民工減税,且減税方式利好農民工未來,農民工未來養老、醫療等得到進一步保障。筆者以經濟學中拉弗曲線原理為例:當税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時,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當税率超過這一限度時,再提高税率反而會導致政府税收收入的減少。因為較高的税率會抑制經濟的增長,使税基減小,税收收入反而下降,反之,減税可以刺激經濟增長,擴大税基,使税收收入增加。
**二、建議政府單獨研究農民工羣體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税政策,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保護農民工羣體的基本利益,十分需要國家税務總局和人社部及各部門在統收勞務報酬所得税的同時,單獨研究農民工羣體的勞務報酬所得税政策,是否可以將該羣體以20%累進制税率繳納的所得税税額中的8%~10%劃轉為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以幫助農民工們積蓄未來的養老資金和醫療保險。而不是以目前的20%税率苛以重税,農民工羣體取得的都是血汗錢,並非不勞而獲。通過徵收的農民工勞務報酬所得税後部分直接劃轉為個人社保基金,不但有利於整個社會的公平,拉近貧富差距,更有利於刺激更多農民工主動要求申報勞務報酬所得税以充實社保基金。
三、**建議政府在一線城市開展政策試點,通過改革農民工羣體的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税政策,促進社會進步。**筆者建議政府選取部分大城市,特別是農民工羣體較多的一線城市優先開展改革試點工作。要讓農民工羣體切實感受到國家政策的天平在向他們傾斜,如此不僅能促進社會進步和公平,更能進一步激發改革紅利的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