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佈詐騙罪“數額巨大”認定標準:由六萬調整為十萬
guancha
據“江蘇高院”公眾號消息,2024年1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對此前標準予以修訂,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文件提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江蘇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標準: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關於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我省執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意見同時明確,詐騙數額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或者使用詐騙的款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多次詐騙的;
(六)曾因詐騙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
(七)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上述第(一)、(二)、(三)、(七)、(八)項情形之一的,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此前發佈的規範性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