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警方:在住宅、高層寫字樓等地藏煙花爆竹3100餘箱,5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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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平安天津”1月13日消息,近日,天津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兩起在住宅、高層寫字樓等地非法儲存、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案,共查獲煙花爆竹3100餘箱,對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依法刑事拘留,3名涉案人員依法行政拘留,及時消除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


近日,公安津南分局辦案民警在工作中,發現一車輛疑似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通過分析研判、循線深挖,確定肖富某(男,34歲)、王某某(女,34歲)分別在津南區小站鎮某村平房、小站鎮某工地、雙港鎮某村廠房以及某高層寫字樓內等四處地點非法儲存煙花爆竹。
2023年12月25日,公安津南分局出動警力實施抓捕搜查,在其中一處儲存地點將肖富某、王某某二人當場抓獲。經審訊,肖富某、王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民警對另外三處儲存地點進行搜查,共查獲煙花爆竹2900箱,消除了重大安全隱患。
12月26日,辦案民警順藤摸瓜,將非法購買、儲存煙花爆竹的於某某(男,36歲)、王美某(女,27歲)抓獲。經核實,於某某、王美某從肖富某手中購買了數萬元的煙花爆竹,分別儲存於雙橋河鎮某村一集裝箱內和雙橋河鎮某公司房屋內。經詢問,二人對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肖富某、王某某二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於某某、王美某分別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10日。
2024年1月5日23時許,接羣眾舉報,在東麗區新立街一居民樓單元房內有人存放大量煙花爆竹。接報警後,公安東麗分局迅速派警調查。經查,劉某某(男,36歲)將購買的228箱煙花爆竹儲存在房屋內。隨後,民警將劉某某傳喚到派出所,其對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劉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5日。
法律法規鏈接
對於非法儲存、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對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