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家中挖40平米藏寶室,大搞“雅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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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佈消息稱,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被逮捕。通報中提到其“既想當官又想出名,違規收受名人字畫、紀念幣等禮品和禮金,大搞雅腐”。
唐雙寧曾笑稱自己“擅長於書法,精通於詩詞,略懂金融”。有報道稱唐雙寧將自己的書法稱為“飛狂草書”,他還以“霜凝”為筆名加入了一些文藝團體。不論是在職時還是退休後,他都經常參加相關社會活動,作品曾在多家著名美術館、畫院、博物館辦展覽。

圖/視覺中國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報道,行賄人不送官員真金白銀、香車豪宅或有價證券,而改送高檔相機、名家字畫、珍奇古玩等,這種賄賂被一些媒體稱為“雅賄”。“雅賄”並非法律術語,亦不屬於紀言紀語,其“雅”只是相對赤裸裸的送錢等“俗賄”而言。“雅賄”不那麼直來直去、簡單粗暴,交易載體搖身一變,不但顯得“有品位”“檔次高”,而且讓交易雙方覺得“隱蔽”“安全”。
涉及“雅賄”的官員不在少數,如曾任甘肅省定西市委書記的張令平被稱為“字畫書記”,他收受名貴書畫40餘幅,價值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被稱為“玉石省長”,他收受的玉石佔受賄總額近八成;浙江省麗水市建設局原副局長鄒建新被稱為“藏寶局長”,他在家中專門挖了個40平方米的地下藏寶室,收藏古瓷、古玉、名畫。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雅賄的“雅”字只是一種偽裝,本質上是權錢交易的升級版,與送金錢、房產等傳統意義上的行賄方式相比,“雅賄”注重滿足官員的精神需求,手段隱蔽,更容易圍獵到官員,所以更具靶向性和殺傷力。
“雅好”催生“雅賄”
最高檢民行案件諮詢專家、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淵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23年7月,劉偉淵團隊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近5年來的受賄罪案件,共檢索到4694件,其中,提到“玉石”的98件、“書法”的36件、“文玩”的7件、“陶瓷”的82件。
一些官員因痴迷個人“雅好”,最終走上了貪腐道路。貴州科學院科技與經濟戰略研究中心原主任王正強就是其中一個典型。案例顯示,王正強對古玩迷戀到失去理智的地步,他每天除了上班就是研究古玩,一下班馬上奔赴古玩市場,甚至長年安排單位公車幫其運送古玩。他的違紀違法所得大多用於購買古玩。在他的家中,不僅牀頭邊、案板前擺滿了古玩,甚至其名下的另三處房屋內均堆滿了古玩。
河南省某市一位紀檢監察干部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近年來,在持續高壓的反腐態勢下,一些人對赤裸裸的錢權交易行為有所顧忌,“雅賄”因具有隱蔽性而頗受行賄人和受賄人“青睞”。
這名紀檢監察干部還稱,很多行賄人認為“不怕領導講原則,就怕領導沒愛好”。因此,他們挖空心思,千方百計打聽領導幹部的個人喜好,進而精準行賄,一些官員也甘願被圍獵。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披露,無錫市司法局原局長劉亞軍共收受玉石掛件167件,工藝品31件,名貴表14塊,字畫25件等。有涉案人員説:“劉亞軍喜好玉石、手錶。有時候請他辦事兒,送這些更合他的心意。”
金華市政協原主席陶誠華有鑑賞音樂等“愛好”,他結交了許多“商人朋友”,在這些“朋友”看來,投其所好送上高檔音響器材,比直接送錢更能取悦陶誠華。他使用的7.5萬元的進口CD套機、10萬元的低音音箱、28萬元的前級功放設備等,均由老闆們埋單。
還有案例顯示,有的領導幹部甚至主動開口要求商人為其“雅好”埋單。
陝西省漢中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黨振清痴迷攝影,甚至在工作時間多次外出從事攝影活動。起訴書顯示,黨振清曾心儀一套售價接近26萬元的徠卡相機,便點名要求陝西一位魏姓老闆付款購買。後來,他又選中一套價值27萬餘元的佳能相機,再次要求魏老闆埋單。
湖南省長沙銀行原副行長孟鋼為滿足個人愛好,託人從廣州購買一艘雅馬哈242型噴射型遊艇,要求老闆張某以公司名義支付購艇款50餘萬元、嶽麓區漁人碼頭遊艇泊位租用費1.5萬元。張老闆照做後,將遊艇鑰匙交給孟鋼。
另外,還有一些行賄人出資為官員辦攝影展、畫展,出版畫冊等。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秦玉海愛好攝影,北京某影像有限公司老闆曹某為其出版《真水》作品畫冊,拍攝以秦玉海攝影活動為主題的電視紀錄片,先後4次出資為秦玉海舉辦攝影作品展,甚至將其作品展覽到了意大利、法國和英國,累計花費580多萬元。
武漢市燃氣集團原董事長張民基有同樣的愛好,他曾利用職務便利為一家廣告商承接業務提供幫助。這家廣告商出資為其出版50本個人攝影作品集。
此外,還有一類常見的“雅賄”類型是:行賄人給行賄對象某種榮譽、頭銜,滿足他們的精神需求和虛榮心。有的官員還憑藉這些頭銜開講座、題詞,以收取費用,將頭銜變現。
在一些文化類活動上,唐雙寧喜歡以“我是藝術家、詩人霜凝”作為開場白。相關簡介中也稱其為文化學者、詩人、畫家、散文作家、書法家等。他還擁有中央文史研究館特約研究員,中華詩詞學會顧問,中國楹聯學會名譽會長,中國作協會員,中國書協會員,李可染畫院名譽理事長、研究員等多個頭銜。

(資料圖片)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圖/IC
因受賄罪獲刑十五年的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靳綏東,曾擁有中國書協會員、河南省書協名譽主席、安陽市書協名譽主席等多個頭銜。有媒體報道稱,靳綏東喜歡在各類書畫展開幕式上亮相,對題詞秀書法樂此不疲。在他多年主政的安陽市,有許多他的題字、題詞。
“領導幹部能寫會畫,就如同領導幹部過去會種莊稼、能開車牀一樣具有一技之長而已,但從來沒有人願意再給自己戴一頂農民、工人的帽子,為何現在卻要給自己安個名位。對於一些人來説,原因很簡單,無非是名正言順地收錢,默許雅賄;人們之所以往書畫協會擠,尤其個別人作品低劣,卻賣得很火,實際上是利用協會領導的幌子中飽私囊。”陝西省書法家協會原主席週一波曾撰文批駁“雅賄”現象。
洗錢背後的藝術品市場亂象
有一部分領導幹部接受“雅賄”,還有洗錢的目的。廣東華人書法院院長劉佑局表示,這種洗錢方式非常隱蔽,往往有官員親友參與,有的還與藝術品鑑定機構、拍賣行等達成某種交易,可謂是形成了一條產業鏈。
“曾經某地一位市委主要領導找到我,説他兒子想開一家畫廊,裏面放我的畫,這位領導負責安排企業家來畫廊高價買我的畫,每‘賣出’一幅,我和他兒子五五分成。我意識到這名官員這麼做是在洗錢和接受‘雅賄’,就果斷拒絕了。”劉佑局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這類案例屢見不鮮。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文清之子史家昌是一名“80後畫家”。史文清曾向商人温和魁提出“強買強賣”史家昌藝術作品的命令。2018年,温和魁聽從史文清要求參加拍賣會,在史家昌畫作《太平有象》不斷被抬價的情況下,他以380萬元的價格將其拍下,加上拍品佣金,共計花費431.3萬元。
《中國紀檢監察報》曾報道稱,北京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早年認識了經營北京融德畫廊的孫某某,2009年到2014年4月,宋建國先後介紹多人到孫某某的畫廊裏購買字畫,而這幾人均找過宋建國辦理“京A”車牌,宋建國都幫他們辦成。孫某某稱,他和宋建國達成默契,只要後者“介紹”的買賣,他就和其分成,至案發前,宋建國獲得的收入高達153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貪腐官員洗錢過程中,贗品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媒體曾報道,以贗品為工具的洗錢流程可分為兩個:
其一,首先將贗品通過不合法的鑑定渠道鑑定為真品後,送予受賄者。然後,行賄者再以受賄者名義將該贗品交給拍賣公司拍賣。行賄者指定一競買人,競買人舉牌高價競買。如此,受賄者以隱秘方式獲得錢款。
其二,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玩術,即受賄者將歸其所有的贗品存放在某經銷商處,有行賄者意圖行賄時,受賄者或直接或間接地告知自己有收藏雅好,同時指定特定的經銷商。行賄者從該經銷商處高價買得贗品,經銷商獲得一定提成。行賄受賄過程即告終結。
一位曾經偵辦過“雅賄”案件的檢察人員稱,很多經銷商在售賣收藏品時不開具發票、收據等證明文件。如此,一旦查獲貪官受賄物品為贗品時,無法證明其中的受賄環節。若按贗品定罪,則有輕縱之嫌。隨着技偵和監控手段的提高,不少貪腐案件的突破性線索也是從拍賣公司或經銷商處獲得。
劉偉淵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藝術品等物品往往沒有明確的購買憑證和交易記錄,因此難以追溯其來源和價值。一些行賄人還會通過非法渠道獲取藝術品等物品,以此規避法律的制裁”。
劉佑局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國際上,一些國家為了防止官員通過藝術品受賄,嚴禁其在職和退休後接受他人贈予藝術品。官員如果得到贈予,必須登記到國庫,讓相關藝術品成為國有資產。“比如,我曾將一幅畫作贈予意大利佛羅倫薩市市長,他收到後及時上交給國家,沒有變成其個人財產。”
他表示,很多國家在藝術品拍賣時都有嚴格的監督措施,比如英國著名的藝術品拍賣行蘇富比和佳士得,在落槌後,這些藝術品的擁有者(如收藏者、創作者)都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税後才能得到拍賣款,買者也要繳納增值税。而且,落槌的那一刻,監督員、税務人員等都必須參加。
劉佑局稱,“雅賄”亂象不斷髮生,暴露了我國藝術品行業的亂象,要想整治,需要文化管理部門、税務部門等嚴格監管,同時藝術家本身也要提高自覺性。
監管難題如何破解?
2023年9月21日,貴州省紀委常委、省監委委員、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任康廷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稱,近年來,衍生出的掛名著書、高價“墨寶”、文玩玉器以及比賽獎金等賄賂形式,使得腐敗表現形式更加複雜,也更加難以被識別。
毛昭暉表示,從刑法角度來説,在國際上很多國家對“賄賂”的認定注重“需求論”,即滿足人的物質與精神的一切“需求”。比如,按照美國聯邦法律,“賄賂”是指影響公務行為而向官員給付的任何“價值”(value)或非法“對價”(consideration);在日本刑法中,規定“個人向公職人員行賄、提供或承諾行賄,包括滿足個人願望的賄賂,均構成賄賂罪”。
他稱,在我國刑法中,賄賂更注重“財產論”,即注重從財產角度來認定賄賂。所以在定性時,通常需要把雅賄的物品折算成實際價格。
《中國紀檢監察報》稱,司法實踐中對“雅賄”物品的鑑定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文物部門鑑定真偽或價格,或者直接委託物價部門鑑定價格;另一種則是直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真偽和價值一併鑑定。然而,藝術品在不同時期的價值不同,在具體估值中,是按照收受賄物時的價格算還是按照查處時的市場價格算,難以界定、頗有爭議。
劉偉淵認為,根據不同的情況,“雅賄”犯罪數額的認定方法也會有所不同,主要根據“鑑定價格”和 “購買價格”來確定。
以前者來看,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雅賄”物品,但是證據表明他對“雅賄”物品價格確不知情,那麼可以根據刑法上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無論行賄人以多少價格購買,都以鑑定價格來認定。
以後者來看,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明知“雅賄”物品的價格還要收受,或者看中了指定物品,要求行賄人購買指定物品的,因為受賄人有收受具體價值財物的主觀故意,這時候就以購買價來認定。
對於“雅賄”的治理難題,毛昭暉表示,首先,要儘快完善立法。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這兩個概念進行具體解釋。所以,應完善《監察法實施條例》,將這兩個法律概念進一步具體化,將“雅賄”行為中非物化利益納入到這個概念之中。
其次,增加對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和退休後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可以規定官員退休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接受相關學術機構、文化組織等授予的榮譽、頭銜,不能出書法集、畫冊等。
另外,亦有專家建議,應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針對行賄人和參與“洗錢”“行賄”的公司機構,不但要進行處置和留案底,而且要對涉案的“雅賄產業鏈”進行進一步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