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放法院鴿子,陝西某銀行拒不配合執行被罰100萬、負責人拘15日
guancha
據“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公眾號24日消息,1月23日,安鐵法院對拒不協助法院凍結、扣劃存款的陝西某銀行開出百萬罰單,銀行負責人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依法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罰款十萬。
觀察者網注意到,這是對該類違法行為的頂格處罰。
安鐵法院辦理的陝西某公司與某縣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協議一案,系省高院交叉執行重點案件。1月22日,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經查詢得知,被執行人相關部門在陝西某銀行有存款數千萬元。執行法官於當日11時即向該銀行送達執行裁定書以及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等協助執行文書。但該銀行工作人員以審核人員下班、扣劃需銀行負責人簽字、系統審核不通過等原因,拒不協助該院辦理凍結、扣劃業務。直到當日19時以大額轉款系統關閉為由,僅扣劃1400餘元。



執行法官於當日12時開始,通過直接聯繫、銀行工作人員代為聯繫,多次撥通該銀行負責人電話,要求其到單位協助執行,但該負責人卻在表示儘快到達後屢屢爽約。最終該負責人經法院多次警告,迫於強大執行威懾,才於19時20分到達銀行,其故意規避、拖延、拒不配合法院執行的行為,嚴重妨害了法院正常執行工作,致使存款未能扣劃到位。





鑑於該銀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銀行負責人阻礙法院執行職務,法院對該銀行負責人進行詢問,該銀行負責人對銀行及自身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為維護司法權威,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抗拒執行行為,安鐵法院果斷亮劍,根據違法行為事實、後果,決定對協助執行人陝西某銀行罰款100萬元,對該銀行負責人拘留15日並罰款10萬元。面對處罰結果,該銀行負責人深受教育、悔恨不已。
法官説法
切實解決執行難,非法院一家之事,更需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形成合力。尊重執行、配合執行,不僅僅是句口號,更是實實在在的法律義務。**陝西某銀行及其負責人看中一時經濟利益,置國法於不顧,面對安鐵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拒不協助凍結、扣劃,嚴重阻礙法院執行公務。**這種短視行為最終換來的,沒有經濟利益的增加,只有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