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人組團盜掘明代古墓被判,賠償墓主人後代2萬元獲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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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江西法院”2月2日發佈文章披露一起盜掘古墓案。
文章顯示,2023年5月,被告人姜某告訴雷某武寧縣某地附近有古墓。雷某遂聚集鄭某、陳某、施某、姜某商討挖掘古墓事宜。2023年6月29日,雷某開車載其他四人,攜帶探測儀器、撬棍和鋤頭等工具來到古墓附近,雷某負責望風,其餘四人攜帶工具對古墓進行撬挖。四人挖開古墓葬的石制棺槨後,盜取了兩個器物碗和碟。
經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鑑定,該墓葬和被盜的出土器物青釉碗和青釉碟的年代均為明代,屬於古墓葬。案發後,公安機關已將被盜青釉碗和青釉碟追回。
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古墓葬作為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代表着一種歷史傳承,還對社會有重要的教育意義,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被告人雷某、鄭某、施某、姜某、陳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情節較輕,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應予懲處。
雷某等五名被告人就盜掘古墓葬行為向墓主人的後人支付了賠償款20000元,並取得了墓主人後代的諒解。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賠償古墓葬保護修復費4000元,承擔損害修復評估費用2000元,並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