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養的烈性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承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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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月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6個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法呼籲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
最高法負責人有關表示,據統計2022年中國城鎮犬隻數量為5119萬隻,部分犬隻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管理,導致犬隻在衞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面都影響到他人生活,由此引發了矛盾糾紛。尤其是,隨着犬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隻品種增多,近年來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社會治理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注的重要內容。
其中案例1中指出,禁止飼養的大型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1顯示,劉某某飼養了一隻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引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萬餘元。
審理法院認為,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在享受樂趣的同時應承擔較高的管理責任,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以降低所養動物給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帶來的危險,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沒有任何的免責事由可以援引,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承擔着更重的法律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劉某某飼養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
陳宜芳表示,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隻,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隻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人民法院針對犬隻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