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券商原副總裁違規炒股,罰沒近1.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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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證監會網站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城證券原副總裁韓飛因違規買賣股票,被沒收違法****所得58684867.53元,並處以58684867.53元罰款,總計被罰沒近1.2億元。同時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韓飛,男,1974年出生。1997年6月起任職於長城證券,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間,歷任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創新產品開發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營銷管理總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臨時負責人、長城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長城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及長城證券副總裁等職務,屬於《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業從業人員。
韓飛本人持有“韓飛”“韓浩”兩個身份證,韓浩身份證由韓飛長期持有並使用,經核查,韓浩與韓飛為同一人。韓飛實際控制並長期違規使用以“韓浩”、其父親“韓某超”、二嫂“張某蘭”、妻子“麥某笑”、妻妹“麥某鋒”等名義開立的共計六個證券賬户。
2016年1月至今,“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共有140筆廣東省外下單、交易金額122066605.09元,其中137筆交易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匹配金額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具有交易品種集中、交易期限長、交易軌跡集中、交易頻率偏低的特點,且賬户之間交易品種高度重合,資金去向均為韓飛投資、購房和消費等。綜上,“韓浩”等證券賬户組與韓飛存在人員、資金、行為、交易設備高度關聯,結合賬户的交易特徵、相關交易IP地址與韓飛工作及出行同軌跡等客觀證據,認定“韓浩”等證券賬户組由韓飛控制使用。
處罰決定書顯示,韓飛使用“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合計交易金額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證監會認為,韓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同時,應當事人韓飛的要求,證監會於2023年9月1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複核,證監會對韓飛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韓飛)
當事人:韓飛,男,1974年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對韓飛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韓飛的要求,證監會於2023年9月19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韓飛從業情況
韓飛1997年6月至今任職於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於2004年5月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執業證書編號S107*******096,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間,歷任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創新產品開發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營銷管理總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臨時負責人、長城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長城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及長城證券副總裁等職務,屬於《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業從業人員。
二、“韓浩”等六個證券賬户由韓飛控制使用
(一)證券賬户基本情況
韓浩身份證由韓飛長期持有並使用,經核查,韓浩與韓飛為同一人。“韓浩”國信證券深圳泰然九路營業部賬户(以下簡稱“韓浩”賬户)於2010年3月18日開立,資金賬號190******781,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27*****99、深圳股東賬户014****388,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工商銀行6222***********4325,該賬户由韓飛實際控制使用。
韓某超是韓飛的父親。“韓某超”長城證券廣州天河北路營業部賬户(以下簡稱“韓某超”賬户)有兩個子賬户,其中普通賬户開立於2010年10月27日,資金賬號180******988,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33*****15、深圳股東賬户002****103;信用賬户開立於2012年12月7日,資金賬號180******988,下掛上海股東賬户E00*****40、深圳股東賬户060****554,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招商銀行6226********7682。
張某蘭是韓飛的二嫂。“張某蘭”長城證券呼和浩特錫林南路營業部賬户(以下簡稱“張某蘭”賬户)有兩個子賬户,其中普通賬户開立於2011年9月27日,資金賬號360******688,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30*****18、深圳股東賬户014****990;信用賬户開立於2013年3月4日,資金賬號360******688,下掛上海股東賬户E00*****62,深圳股東賬户060****443,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招商銀行6226********7783。
麥某笑是韓飛的妻子。“麥某笑”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營業部賬户於2005年2月16日開户,資金賬號220******551,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45*****41、深圳股東賬户002****299,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工商銀行9558***********8584。“麥某笑”桂林穿山東路營業部普通賬户於2016年6月16日開立,資金賬號840******666,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45*****41、深圳股東賬户002******299;信用賬户於2016年7月8日開立,資金賬號840******666,下掛上海股東賬户E04*****51、深圳股東賬户060****246,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招商銀行6226********8886。2016年6月,“麥某笑”南寧民族大道營業部賬户餘股轉託管至“麥某笑”桂林穿山東路營業部賬户,南寧民族大道營業部賬户停用,因此將上述兩個賬户合稱“麥某笑”賬户。
麥某鋒是韓飛的妻妹。“麥某鋒”長城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賬户(以下簡稱“麥某鋒”賬户)有兩個子賬户,其中普通賬户開立於2010年8月2日,資金賬號050******737,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30*****43、深圳股東賬户014****020;信用賬户開立於2021年7月8日,資金賬號050******737,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30*****43、深圳股東賬户060****516,三方存管銀行賬户為中國銀行6013***********1717。
上述證券賬户合稱“韓浩”等證券賬户組。
(二)“韓浩”等證券賬户組資金情況
“韓浩”賬户大額資金(50000元以上,以下均按此口徑統計)累計轉入2490000元,其中2070000元直接來源於韓飛工行4000***********8005賬户工資收入,420000元來源於其妻麥某笑銀行賬户基金贖回資金。該賬户累計轉出資金2500000元,其中1000000元直接去向韓飛招商銀行賬户用於購買基金,1500000元去向工商銀行歸還韓飛銀行貸款。
“韓某超”賬户累計轉入資金2060500元,其中2000000元直接來源於韓飛招商銀行4682********5888賬户,最終來源於其他賬户代收轉入的韓飛個人應得獎金。該賬户累計轉出資金6610000元,直接去向均為韓飛招商銀行4682********5888賬户,最終去向為韓飛歸還房貸、投資和消費等。
“張某蘭”賬户只有一筆大額資金銀證轉入1,500000元,資金直接來源於韓飛招商銀行賬户,最終來源於韓飛贖回基金、財付通代發備用金及韓飛工資收入。截至調查日,該賬户未銀證轉出過資金。
“麥某笑”賬户累計轉入資金3050000元,其中2500000元直接來自韓飛招商銀行賬户,最終來源於韓飛其他銀行存款及個人銀行貸款。該賬户累計轉出資金5371097.24元,其中2877225元直接去向韓飛工商銀行賬户,最終去向“張某蘭”賬户;1000000元直接去向韓飛招商銀行賬户,最終用於韓飛歸還他人借款;1,250000元用於以麥某笑名義投資私募產品。
“麥某鋒”賬户自開立以來共進行7次50000元以上銀證轉入,共計957000元,其中822000元來源於麥某笑招商銀行賬户,最終主要來源於麥某笑個人其他賬户轉入及理財產品到期回本。截至調查日,該賬户開立以來從未進行過銀證轉出。
(三)“韓浩”等證券賬户組操作情況及交易記錄重合情況
調查發現的177****9561手機號碼是“韓浩”等證券賬户組主要使用的下單手機號碼,設備名為“DESKTOP-BFD7JGQ”電腦、“VAIO”電腦為“韓浩”等證券賬户組的主要下單電腦,“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委託下單使用的電腦終端存在交叉關聯。
其中,2016年1月至今,“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共有140筆廣東省外下單、交易金額122066605.09元,其中137筆交易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匹配金額118323258.57元,匹配度96.93%。
“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具有交易品種集中、交易期限長、交易軌跡集中、交易頻率偏低的特點,且賬户之間交易品種高度重合,資金去向均為韓飛投資、購房和消費等。
綜上,“韓浩”等證券賬户組與韓飛存在人員、資金、行為、交易設備高度關聯,結合賬户的交易特徵、相關交易IP地址與韓飛工作及出行同軌跡等客觀證據,認定“韓浩”等證券賬户組由韓飛控制使用。
三、韓飛使用“韓浩”等證券賬户組的交易情況
2010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14日,韓飛使用“韓浩”賬户買賣股票金額為553261532.85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2308716.84元。
2010年10月28日至2022年1月26日,韓飛使用“韓某超”賬户買賣股票金額為2283522665.47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29447801.69元。
2011年9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韓飛使用“張某蘭”賬户買賣股票金額為776040189.7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6580423.29元。
2005年2月17日至2022年3月8日,韓飛使用“麥某笑”賬户買賣股票金額為700808988.56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8646687.78元。
2010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20日,韓飛使用“麥某鋒”賬户買賣股票金額為66122159.09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1701237.93元。
上述證券賬户合計交易金額4379755535.73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867.5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任職資料、涉案賬户開户資料、涉案賬户交易資料、銀行賬户資料、手機取證記錄、出行記錄、通話記錄、詢問筆錄、交易所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韓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在聽證中,韓飛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關於韓浩的身份。韓浩並非當事人,該身份系當事人的二哥韓某。一是韓某作證稱韓浩是在90年代為多佔商品糧指標所購買的一個身份。二是韓飛家庭之所以長住在以韓浩名義購買的廣州**灣房屋,則是因為該房屋由當事人父母出資購買,且當事人父母此前長期與當事人家庭同住。三是“韓浩”賬户是由韓某本人開立。
第二,關於賬户組的資金情況。一是事先告知書統計的資金數額與當事人統計的資金的數額存在細微不一致。二是事先告知書僅僅截取韓某超和張某蘭賬户部分時間段,又遺漏各賬户所有人自身投入情況。三是賬户組的資金主要為各賬户獨立運作炒股,部分資金往來均屬於家庭之間正常的款項往來,有合理事項印證,該等資金往來均無法證明韓飛家庭獲得相應資金收益,更無法證明韓飛控制該等賬户以及賬户中的資金,故不屬於韓飛獲益的所得應予以扣除。
第三,關於賬户組在廣東省外下單的匹配情況。一是省外行程重合度數據是統計口徑經選擇所形成,且顯然不夠客觀公允。二是省外下單中,首先存在多筆顯然與當事人行程存在衝突的交易,以交易日為口徑比例達30%;其次,偶合行程中,當事人顯然無下單時空間的也不在少數;再次,當事人省外出差行程年均100次以上,存在少量重合具可能性;部分交易日的IP查詢情況因所處地理位置不能排除通訊信號偏差原因;事先告知書認定的省外下單實際為唐某華或其委託鄧某志操作。三是IP地址本身在實踐中存在不準確的各類客觀因素,現有技術手段也可篡改IP地址,以IP地址進行比對顯然存在偏差的極大可能。
第四,賬户組主要由唐某華控制使用。一是各賬户持有人系親屬,且均由證券經紀人唐某華操作,證券組賬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種集中顯然是正常情形。二是下單手機號碼177****9561手機號一直由唐某華使用。唐某華使用多個設備,或臨時委託其他交易員幫忙下單,均屬正常操作,賬户組各賬户之間就下單終端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關聯顯然合理正常。三是進行比對的電腦設備名本身非唯一性,系用户可自定義的命名,以此進行所謂設備終端的比對,是嚴重的邏輯錯誤。四是當事人的手機及電腦未出現在賬户組任何一次交記錄中,故不是韓飛交易的所得應予以扣除。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
第一,關於“韓浩”賬户的控制使用問題。相較於韓某在聽證會上自認是韓浩的證言,證監會對於“韓浩”賬户實際使用人的認定已形成“明顯優勢”:一是根據公安機關協查資料顯示,“韓浩,4123**********0017,曾用名韓飛、韓建紅,系户主三子”,而“韓某的曾用名為韓長江”。二是韓浩身份證使用人在銀行辦理信貸及徵信業務的出行記錄與韓飛匹配,與韓某不匹配。三是“韓浩”賬户的開户預留電話為韓飛本人手機號碼188****8820,聯繫地址為韓飛身份證住址。韓飛本人手機號碼188****8820還多次登錄和操作“韓浩”賬户下單。四是“韓浩”賬户省外下單交易IP與MAC與韓飛高度吻合,轉入及轉出資金基本為韓飛銀行賬户。五是當事人提供“韓浩”賬户開户簽名為韓某的筆跡鑑定,僅可能證明“韓浩”賬户或由韓某開立,但無法證明韓浩即韓某,亦無法證明“韓浩”賬户由韓某實際控制使用。
第二,關於資金流水的問題。一是當事人對於韓某利用當事人出借的集資建房的資金炒股數年的主張,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支持。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韓浩”等證券賬户組僅包括6個證券賬户,並不包括“韓浩”等證券賬户組賬户名義人的全部證券賬户,且統計資金時按照五萬元以上資金作為統計口徑。三是“韓浩”等證券賬户組中的部分賬户從其他未認定賬户轉託管的股票,已按期初市值作為成本予以扣減。
第三,關於廣東省外下單IP地址匹配問題。一是本案以違法所得作為計算處罰金額的標準,因此以成交的下單交易作為計算廣東省外下單的統計口徑並無不當。當事人認為不應截取部分時間段進行比對,證監會實際已調取所認定的全部時段交易證據並結合資金、工作地點、出行記錄及言詞證據進行分析及綜合認定。二是使用IP地址進行輔助認定屬於證監會執法慣例,將廣東省外下單IP與當事人出行記錄的匹配程度作為認定本案賬户控制關係的維度之一並無不當。三是當事人稱廣東省外下單主要由唐某華或唐某華委託鄧某志操作,經核查,140筆省外下單記錄與當事人韓飛的出行記錄、交易軌跡匹配,與唐某華或鄧某志不匹配。四是對於省外下單IP地址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當事人所稱恰好正在省外參加會議、恰好正在當地調研且無下單交易的操作時空間、因距離近出現信號重疊、正乘坐交通工具無法下單等理由均不屬於合理解釋或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説明,證監會不予採信。
第四,關於“韓浩”等證券賬户組主要由唐某華控制使用問題。當事人及代理人在聽證過程中主張6個證券賬户並非賬户名義持有人或韓飛交易而主要由唐某華使用177****9561手機號下單,並且下單終端名稱可以修改,因此證券組賬户交易策略相同且交易品種集中,對於前述主張當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補充核查,從交易時間、軌跡及資金來源和去向等方面,當事人韓飛提供的由唐某華交易“韓浩”等證券賬户組證據未達到“明顯優勢”,故相關交易所得不應予以扣除。對於當事人所稱其手機或電腦均未出現在“韓浩”等證券賬户組任何一次的交易記錄中的申辯意見與現有證據不符。
綜上,證監會對韓飛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當事人韓飛的違法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韓飛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場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市場禁入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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