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謙看《飛馳人生2》“盜攝”?本人回應
guancha
2月15日,微博@薛之謙發佈《飛馳人生2》觀後感受併為電影做宣傳。

涉事長評全文,轉自微博@薛之謙
網友們發現他發了三張在影院的屏攝圖片,引發爭議。隨後,“薛之謙 盜攝”的詞條衝上熱搜第一。

有網友稱,拒絕攝屏是觀影的基本要求,公眾人物帶頭盜攝,確有不妥,“既不尊重電影也不尊重觀眾”。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雖然薛之謙的行為確實屬於“盜攝”,但幾張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劇透效果,也沒作商業用途,沒必要上綱上線。
不少人也坦言,自己看電影過程中,有時也會拍幾張照片發朋友圈…

16日上午,薛之謙發佈打油詩疑似回應“盜攝”質疑,“祝你慧眼,識圖看片,本尊在謝,你在塞臉,習慣示眾,罪帶笑點,此心光明,亦復何言。”

薛之謙是否構成盜攝行為?有人認為,薛之謙是在為電影宣傳,照片都是預告片中出現過的所以不算盜攝。但大多數人認為這並不是理由,“只要拍了就屬於盜攝。”2月16日,頂端新聞記者查詢相關規定,並聯系律師與影院從業者求證,薛之謙的“盜攝”行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薛之謙行為是否屬盜攝?關鍵在於出品方態度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一般來説,對外放出連續性正在影院上映的電影片段攝像、導致觀眾失去對電影劇情內容的期待,破壞上映期間電影的神秘性才能構成盜攝。”
“要構成盜攝,拍一兩張圖片是不夠的,不足以構成對電影神秘性的破壞和對電影版權的侵害。但是如果影院和電影版權方鄭重聲明不得在影院拍攝、對外發布任何有關電影的照片,則一兩張照片也有可能構成盜攝。在影片沒有聲明的情況下,薛之謙的情況還不足以構成盜攝。”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其作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如果屏攝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可能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截至發稿,《飛馳人生2》出品方尚未對此事表明任何態度。
對於薛之謙為《飛馳人生2》宣傳時引發的“盜攝”質疑,付建表示,“如果確實存在未經授權的拍攝行為,那麼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作為公眾人物,薛之謙應該更加註意自己的行為,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從法律角度來看,盜攝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屬於侵權行為。從民生角度來看,盜攝行為可能導致觀眾無法欣賞到正版的高質量作品,影響觀眾的觀影體驗。”付建認為,無論是從哪個角度來看,“看電影攝屏”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
鄭州奧斯卡七天地影城店長劉溪則認為,“在影院內錄屏、攝屏都是不被允許的,特殊影片除外,比如泰勒·斯威夫特演唱會大電影。薛之謙的行為算攝屏,正常情況下會被阻止,我們影院的工作人員在巡廳時,如果發現有拿出手機來拍攝屏幕的話都會去制止一下。”
盜攝不但不文明,更涉嫌違法
在2024年春節檔,引發盜攝爭議的還有《熱辣滾燙》,“賈玲減重100斤後長啥樣?”令無數觀眾好奇,網上不斷流傳電影中賈玲減重後的照片。
《熱辣滾燙》上映當天,影片官方微博發出觀影提示,“拒絕盜攝,一起文明觀影。”此前2021年春節期間百餘位明星曾發出拒絕盜攝倡議:正在放映的電影不是景點,屏攝是不文明行為。
僅拍幾張照片,也沒有盈利,為何被列為不文明行為?影迷小韓向記者分享了對盜攝的看法:“拍兩張照片看似問題不大,但很不文明。舉起手機這個行為干擾了他人的觀影體驗,不僅擋住了後面觀眾看屏幕,手機裏的亮光也在影響他人。”
頂端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屏攝電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如果發現有人進行錄音錄像,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劉溪介紹,影院在電影放映前往往會播放“保護電影版權,請勿拍攝銀幕”的提醒。據統計,2019年至今,各級版權執法、公安部門共查辦院線電影侵權盜版案件557起,920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觀察者網綜合頂端新聞、微博@薛之謙、每日經濟新聞及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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