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開年1號罰單:借用賬户鉅額證券交易,涉案人被罰40萬
邹煦晨好好写稿

【文/觀察者網 鄒煦晨 編輯/呂棟】
2月18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公佈2024年1號罰單。謝某娣違規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相關金額高達35.77億元。其被廣東證監局罰款40萬元。

2024年1號罰單摘要,數據來源:廣東證監局
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謝某娣借用了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姚某鳴、趙某等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借用期間,謝某娣與賬户提供方約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資,並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經統計,上述證券賬户在借用期間合計發生證券交易35.77億元,其中股票、可轉債等交易4.9億元,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30.87億元。
有市場人士分析稱,上述“借用”賬户證券交易與場外配資賬户相似,有所不同的是,場外配資方多以高額利息的方式分潤收益,但從該罰單公佈內容來看,“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户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這或更多是一種“民間配資”違規證券交易方式。
廣東證監局認為,謝某娣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構成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2023年10月的一起處罰公告顯示,《證券法》第五十八條明確將自然人納入禁止出借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制範圍,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户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相應行為是否發生於親屬之間、距《證券法》施行日期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均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謝某娣則在申辯材料中提出:其與胡某琴、張某、尤某珍屬於合作從事證券業務關係,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出資、分成,並由賬户持有人本人承擔虧損,與借用他人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具有本質區別。另外,其不認識也從未借用、操作過“姚某鳴”“趙某”證券賬户。
對此,廣東證監局認為,在案詢問筆錄、相關協議、涉案賬户資金、交易及交易設備硬件信息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娣實際控制“胡某琴”等5個涉案賬户,且將自有資金投入涉案賬户並交易,相關行為構成借用行為。同時,“姚某鳴”“趙某”賬户所有人姚某鳴、趙某以及賬户借用中間人張某1均指認,賬户經張某1介紹,借給謝某娣使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謝某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資料顯示,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摘要,數據來源:證監會官網
需要指出的是,證監會官網顯示,出借證券賬户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捲入民事糾紛,蒙受財產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户,妥善保管賬户密碼等關鍵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
另外證監會近日召開系列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座談會上,與會代表聚焦當前市場關切的熱點問題以及制約資本市場長遠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問題深入研討,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建議。大家認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直接關係億萬投資者的“錢袋子”,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必須嚴之又嚴抓監管,匯聚合力強信心。堅持以投資者為本的理念,規範各類交易行為,提升制度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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