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楊恆俊:有企業通過註銷規避責任,建議加大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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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調研中發現,少數涉訴企業在審理執行期間、行政違法單位在行政處罰立案後至申請執行前,突擊註銷企業登記,致使責任主體資格消滅,形成相關法律責任無人承擔的執法困局。”2024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江蘇靖江市新橋鎮德勝中心村黨委書記楊恆俊擬向大會建議,規制企業通過註銷登記規避責任現象,加大懲處力度,將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將惡意註銷的企業負責人及股東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對其在一定期限內註冊公司或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進行限制。
楊恆俊告訴澎湃新聞,根據他的調研,惡意註銷企業大部分是小微企業,註冊資本在200萬元與500萬元之間,股東結構簡單,多系親友,公司解散和清算極易完成;註銷企業隱瞞已被行政處罰或正在接受調查、正在訴訟或被執行等情況,申請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完成註銷登記。“主要是因為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未實現常態化共享,企業登記機關受理註銷登記時不掌握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法律未將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罰未結案等情況列為禁止企業註銷的情形,在實踐中對於如何適用還存在爭議。”楊恆俊説。
為此,他建議,在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打破信息孤島,構建行政執法協同平台。行政執法單位及時上傳涉企行政立案、處罰結果及催告等流程信息,與企業登記機關共享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企業登記機關將企業是否存在行政違法行為或有無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等情形列為受理註銷登記前的必查事項。
楊恆俊建議,統一執法標準,建立分類處置機制。企業登記機關在收到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時,對已立案但未作出處罰決定的企業,不得適用簡易程序,並及時反饋情況,幫助行政執法單位在企業註銷前作出處罰決定,以便加快辦案進度。對已作出處罰決定但未履行的企業,以其債務未清理完畢為由,不予受理;對已經註銷的企業,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作擴大解釋,以其隱瞞重要事實為由撤銷企業註銷登記,恢復違法企業的主體資格。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