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七個有之”的李金柱被提起公訴
guancha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金柱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金柱,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擔任陝西省寶雞市委副書記,陝西省榆林市代市長、市長、榆林市委書記,陝西省副省長,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3年12月7日通報,經查,李金柱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棄守政治責任,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背道而馳,搞“七個有之”,污染地方政治生態和社會風氣;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經商辦企業;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公共財政資金分配;家風不正;“靠煤吃煤”,貪婪無度,官商勾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通報中提到的“七個有之”,即“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製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願、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
李金柱簡歷
李金柱,男,漢族,1955年2月生,河北滄州人,1982年2月參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研究員。
1978年2月至1982年2月在阜新礦業學院地質測量系礦山測量專業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2年2月至1990年1月任煤炭工業部煤炭科學研究院開採研究所技術員、院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院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84年8月至1985年7月在北京外國語學院學習)
1990年1月至1993年12月任煤炭工業部煤炭科學研究總院辦公室主任(其間:1991年8月至1991年10月在波蘭上西里西亞大學作訪問學者)
1993年12月至1998年7月任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副院長(其間: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遼寧工程技術大學採礦工程系採礦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1995年4月至1995年7月在中央黨校國家機關分校學習)
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煤炭科學信息研究所所長、中煤信息開發實業總公司總經理(正廳級)
1999年3月至1999年6月任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黨委書記,中煤科技集團黨委書記、副董事長,煤炭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所長
1999年6月至2001年11月任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黨委書記、副院長,煤炭信息研究院院長(其間: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
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任國家行政學院辦公廳主任(正廳級)(其間: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在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課程高級進修班學習;2002年10月至2002年11月在美國錫拉丘茲大學公共管理培訓班學習)
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任國家行政學院辦公廳主任、研究部主任(其間:2003年10月至2006年4月在陝西省寶雞市掛職鍛鍊,任市委副書記)
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任陝西省榆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任陝西省榆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任陝西省榆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在中央黨校第二期地、市書記培訓班學習,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在中組部香港、上海浦東學院城市建設管理培訓班學習)
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任陝西省政府黨組成員,榆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任陝西省副省長、黨組成員,榆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7月任陝西省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5年1月20日,陝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李金柱辭去陝西省副省長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5年1月30日,陝西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選舉李金柱為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中共陝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省十二屆人大代表。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簡歷自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