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學者全方位解説23條立法:這是世界體系權力結構性轉移的一個縮影-田飛龍、李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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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語】**香港23條立法在香港迴歸27年後完成,其歷史意義、政治意義、法治意義甚至文化意義重大而深遠。23條立法具有政治象徵性,是中西方在港綜合影響力的博弈焦點之一。2003年立法挫折,是“一國兩制”和愛國者治港的時代挫折,是中國綜合實力有限性的時代印記。2024年立法成功,是新時代“一國兩制”與愛國者治港的時代成就,是中國綜合實力結構性壯大的里程碑。
23條立法是科學、民主與時代化的良法,有效兼容、銜接和補充了上位國安法規範、本地涉國安條款以及普通法世界的國安法經驗,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法治里程碑。這一立法必然遭受本土勢力和美西方的政治批判甚至制裁干預,但這無損於立法的正當性和香港法治與發展前景。23條立法統籌發展與安全,為香港打下更堅實法治基礎,對香港繁榮穩定、由治及興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意義。
作為“一國兩制”與港澳基本法研究的一線學者,我接受觀察者網約請與委託,組織內地與港澳台青年學者就23條立法的政治、法治、文化與國際化的多層面問題進行筆談交流,以學術分析為主調,以思想碰撞和政策關懷為互動方式,對新法進行解説,對香港由治及興與“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進行制度把脈和政策建言。(田飛龍,2024年3月22日於民大辦公室)

3月1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三讀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圖片來源:新華社
23條立法是香港由治及興的法治里程碑
田飛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香港23條立法延宕太久,一波三折,在2024年初以高質量、高效率方式完成,從結構上彌補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法律漏洞,從政治上進一步擠壓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破壞活動空間,從法律上兼容、銜接和有效補充香港國安法及本地法例,並通過大量研究、借鑑和轉化普通法適用地區國安立法與判例經驗,實現與普通法體系的法理和制度溝通。本次23條立法因其科學性、民主性和制度規範的“普通法”屬性,而成為香港迴歸以來本地立法史上的一個典範,成為香港法治進程的里程碑。
23條立法可視為香港政治與法治進程的“硬核議題”,自2003年立法受挫後,歷屆特區政府對此議題都有所忌憚,雖聲稱肩負憲制性責任,但缺乏政治意願和能力實際重啓和完成。23條立法完成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其一,中央層面的立法加持和強有力的政治支持,亦即若無先期制定的香港國安法,本次23條立法仍然很難闖關;其二,“愛國者治港”之管治體系與社會政治基礎的結構性鞏固和優化,因缺乏社會支持和民意共識度,23條立法很可能半途而廢;其三,對外部干預的有效排除,這一排除當然與大變局及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有關,美西方的代理人網絡遭到法律壓制,干預行為受到制約,話語權和煽動力出現短板。故23條立法成功本身就是“一國兩制”制度安全與中央管治權實效性、高度自治權自主性的體現,是“愛國者治港”綜合實力與效能的體現。
2024年3月19日是個標誌性時刻,立法會全票通過法律草案。“全票”既是愛國者立法會政治本質的體現,也是香港社會對國家安全極高共識度與支持度的 體現。立法審議過程也提出了數十項修正案,甚至有較為激烈的辯論,但沒有出現2019年之前立法會中的那種“惡意拉布”,沒有出現對國家安全的根本政治敵意和立法阻撓。完善選舉制度後,行政立法關係得到結構性改善,制約博弈焦點從政治阻撓轉向良性的政策理性辯論,這是香港民主文化與民主過程迴歸理性的重要標誌。
3月23日是一個更重要的標誌性時刻,《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生效,成為香港特區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並與香港國安法構成完整的國安法網,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根基得到進一步鞏固,香港法治權威性得到進一步增強。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里程碑,也是“愛國者治港”的里程碑,更是中國與西方文明、制度競爭的里程碑。23條立法是中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在香港平台的文明綜合實力的展現。
對23條立法的本地民意接受和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的接受,是一個複雜的事件與過程。“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從西方影響力主導到中國影響力主導,從普選民主的議題聚焦到國家安全的議題聚焦,從“顏色革命”基地的西式建構到“愛國者治港”的本位建設,從“仰視”西方的價值與制度偏差到“平視”西方的身份與意義的重構,從“殖民史觀”疊加“本土史觀”的高度對抗性政治到“愛國愛港史觀”疊加“融合發展史觀”的良性互動性政治,香港的文化與制度跨度不可謂不大。這樣劇烈的文化與制度變遷,必然帶來人心與認同的震盪,以及西方體系的反彈甚至打壓。
愛國者及其背後的中國文化與政治背景,面對的是香港西化歷史中沉澱的西方價值觀與西方代理人精英網絡,23條立法無論在2003年還是在2024年都是橫亙在二者之間的政治象徵物和法律標識物。2003年立法受挫,其深層次含義在於愛國者及中國文明與政治力量不佔主導,香港儘管迴歸,仍是西方影響力的場子,但2024年立法成功,則證明了愛國者與中國人主場時代的到來。這是中國民族復興與世界體系權力結構性轉移的一個縮影。
對23條立法的各種形式的批評,並無新意,是西方體系的本能反應,也是本土勢力的政治幽怨。香港的本土派並不習慣,更不接受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本地的愛國者治港,他們為了拒絕這一前途進行了兩場香港歷史上空前高漲的社會運動,即2014年非法佔中和2019年修例風波。兩場運動根源於對國家權力介入的恐懼和對香港政治演變方向的焦慮,他們僅僅聚焦本土價值和本土普選,堅決拒絕思考和承擔任何形式的國家安全義務,對國家缺乏底線忠誠和認同將他們引向了極端對抗的深淵。他們放縱且濫用了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自由以及中央權力高度節制給出的政治空間,他們突破了國家安全的底線和“一國兩制”的政治極限。
2020年以來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建設,即香港國安法、選舉制度改革、區議會改革、愛國者治港系列政策改革,以及本次23條立法,都是在清晰勘定“一國兩制”的制度安全邊界以及愛國者治港的具體制度形態。如今23條立法通過,統籌發展與安全,兼顧國家成文法和普通法,整合本地涉國安法例條文,一體考量和應對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大量引入普通法國家最新立法和判例經驗,這些嚴絲合縫的立法大動作,要建立的正是香港繁榮穩定的長期制度安排基礎,也是為香港營商環境、自由權利、民主運行、文化改良、社會和諧提供可依賴的安全基礎。如果沒有23條立法的周全保障,香港發展的制度風險點和衝突點仍然難以消除,且可能落後於世界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國安法制。有力23條立法,香港法治與發展才能從此高瞻遠矚,行穩致遠。
立法已經通過,香港邁入由治及興的新階段。普法工作不容忽視,因香港民眾、外國投資者、國際社會對該部法律的具體內容、影響及威力還存在太多的誤解或不利猜測,需要足夠權威和可持續的法律資訊與普法溝通來釋疑解惑。應對美西方非法干預制裁的心理建設和反制工具準備也不容忽視。美國的《香港政策法》最新年報即將公佈,美國涉港製裁的《香港製裁法案》《香港經貿代表處認證法案》箭在弦上,美西方還可能醖釀並協同推出新的制裁打壓香港的法案或行政措施,並在國際社會竭力污名化“一國兩制”和香港發展前景。這些都是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社會在後立法時代需要特別關切和應對的,也是中央政府需要共同面對和提供保護與支持的。
2024年是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深刻演變的關鍵年份,也是美國總統大選年,“香港牌”必然再次成為焦點,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如何波動與維護,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如何保持,香港融入發展與全球化發展如何平衡,香港政治社會的和解團結如何突破,香港民主法治體系如何展現良政善治新格局,香港經濟民生如何補足“績效合法性”並支撐港式賢能政治深化建構,這些都需要愛國者與愛香港、愛“一國兩制”的各方力量羣策羣力,集思廣益,共同破解,打造香港美好未來。
香港國安立法不會損害自由權利
李曉兵(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對於23條立法,此前一直有聲音擔心會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集會自由,也有聲音擔憂如何定義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罪,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的空間和爭議都很大。這種擔憂並無必要。
關於這個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的關係,我們要看到他們之間的這種衝突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是底線,那麼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的實現是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前提,不能把這個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當成一種絕對權力。在“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自由和秩序之間要保持基本的平衡,在常態化和非常態化下,這種平衡也是一種動態的平衡,需要國家安全立法來予以明確和保障。
在實踐中,如果我們能夠非常遊刃有餘的非常成熟來解決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存在的一種緊張關係,實際上是這種衝突是不存在的,如果説發生衝突的話,那就是我們對於自由權的行使和國家安全問保障的認識出現了偏差,所以只要我們對於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等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有深刻的認識,那麼這種衝突,這種矛盾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之所以存在,如果出現的一定是我們的認識出現了偏差,一定是我們的實踐還不夠成熟。我們可以通過實踐中的一些典型的案例的處理來進行探索積累經驗,再一個我們要在理論上深化對於自由和秩序、國家安全之間關係的認識,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認識要更加的理性,更加的深刻,更加的成熟。
2004年,我們國家第三次修改現行憲法的時候已經把“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了,今年正好是人權入憲20週年,在人權入憲20週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刊憲生效實施,實際上就是表明,我們要尊重憲法所規定的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原則,立法的精神是和憲法的規定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其中總則部分也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這次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制定過程中也高度重視人權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權是被作為國安條例的基本原則在前面部分予以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了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正當法律程序、一事不再理等法治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樣的一個基本的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二者是不衝突的,國家安全立法是劃定底線和紅線,構建一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攔網,每一個香港同胞根本不用擔心,因為有了這個法律制度攔網,有了這個紅線和底線,我們就知道我們的行為的邊界在哪裏,我們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學習不會去主動地觸碰這個紅線和底線。
另外,有了這樣一個法律制度攔網,有了法律上的紅線和底線,實際上是為“一國兩制”實踐的行穩致遠和香港特區的繁榮穩定保駕護航的,所以這跟人權保障之間是不存在衝突的。我們是在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下進行立法,我們也一定要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來實施這個法律。社會上之所以存在聲音説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有衝突,其中有誤解誤讀的因素,也有故意帶偏社會輿論的操作,還有就是國際上的一些反對聲音,這些雜音是對“一國兩制”實踐進行污名化、妖魔化習慣性的操作而已,可以説是居心叵測,信口雌黃,混淆視聽,製造輿論,誤導民眾。
23條立法對香港國安法的有效銜接
康玉梅(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24年3月19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香港全票通過,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歷經27年終於落地生根,香港跨越了歷史性的一步。至此,2020年6月3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與即將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23條”)共同構築起了香港國家安全法治屏障。在“一國兩制”體制下,國安法與23條的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層面:
首先,從效力等級上看,二者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國安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它屬於“法律”中“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位階。而23條立法由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屬於基本法中的“條例”,位於立法法中“地方性法規”的級別。因此,二者從效力等級上看,國安法是高位階的法律,23條是相對低位階的條例或法規,它們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
其次,從調整範圍來看,二者是全國性法與地方性法的關係。儘管國安法主要是針對香港國家安全的立法並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它涉及中央和香港的憲制責任與職權分工,效力及於整個國家,仍然是一部全國性的法律。顯然,23條主要是香港本地落實國家安全的立法,效力僅及於香港特區,是一部地方性法律規範。
最後,從內容來看,23條立法既是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也是對國安法的細化落實和延續銜接。國安法主要從國家整體安全觀的前提和要求下,規定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和機構、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相應的處罰問題,以及中央駐港安全機構。但23條立法在弁言部分就直接表明本條例是對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等相關法律和決定關於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落實和完善國家安全的法律要求。因此,23條不僅從內容上落實完善了國安法的四類犯罪的規定,而且包括了國安法中未涉及而又獨屬於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相關罪行類別,處理了二者之間有部分交叉重疊的與境外干預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相關罪行,並作出了程序上如何執行的具體規定,實現了與國安法很好地銜接協調和在本地的落地生根。同時,就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安法最新的解釋(2022年12月30日),23條也在程序規定中進行了吸納完善,並進一步對本地相關立法進行修訂,實現了香港本法律整體上的協調統一。因此,即使已有國安法,23條立法不僅“應當”,而且“相當必要”。
23條立法順利完成特區憲制責任
夏璐(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款,約定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安的行為,但1997年香港迴歸以來一直未能實現,所以才有學者指出香港經歷了二十六年才完成了這項任務。具體而言,《基本法》第23條所列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2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華啓動本地立法,但諮詢期不足,而條例草案字眼被指模糊嚴苛,在2003年引發了數十萬人上街的“七一遊行”,其後代表商界利益的建制派力量沒有堅持,使政府未能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票數,最終撤回草案。從此,《基本法》23條的本地立法成為政治上的“燙手山芋”,歷任四名特首都未能完成這項“憲制責任”。
黨的十八大以來,尤其是2014年中央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並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來,國家安全等諸多問題被提升至戰略高度,成為與發展並重的提法。這些都為《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供了頂層設計、政治方向和立法原則。
《香港國安法》是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是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的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香港特區立法會的本地立法,是履行《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的“憲制責任”。 二者雖然分屬不同法系,但是立法過程均符合法定程序,內容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撐,目的都是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障香港本地絕大多數市民的安全和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這兩部法律文件的制訂和頒佈更好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原則,必將為香港法治建設堵塞漏洞、補上短板,將這個困擾香港27年的問題畫上句號,為香港安全穩定築牢屏障,為香港由治及興提供支撐,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香港愛國團體遊行,支持23條立法。圖片來源:環球網
《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輔相成
冷鐵勳(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在“一國兩制”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中央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則負有憲制責任,兩種責任是有機統一、缺一不可的。《香港國安法》的制定,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緊急應對近年來香港所凸顯的國家安全風險而行使法定職權所作出的決策和處理行為,擔當的是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香港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所負有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即應自行立法禁止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且《香港國安法》僅就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的部分嚴重罪行作出規制和懲治,香港特別行政區仍應自行立法禁止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香港面臨的內外國家安全風險無日無之且錯綜複雜,要有效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就必須立足預防為主,加強制止和懲治,加快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正是在這樣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下,《香港國安條例》應運而生,從而補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領域中極為重要和關鍵的一塊短板。由此看來,香港履行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而制定的《香港國安條例》,絕不是可有可無,它與《香港國安法》相輔相成,共同致力於維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對此,《香港國安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因此,儘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立法,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職責。而且即使制定《香港國安條例》後,也不意味香港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就一勞永逸,仍需根據新情況不斷健全維護國家安全體系。
總之,作為在香港適用的全國性法律的《香港國安法》,以及作為基本法二十三條所要求的香港本地立法的《香港國安條例》,兩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內在要求和現實需要,是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生動體現。
23條立法是普通法世界國安立法的高質量範例
吳英鵬(香港基石大律師事務所大律師)
本次23條立法尊重和反映“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23條立法規管的罪行事關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本來就屬於中央事權,中央本來完全可以自行立法,但是中央在《基本法》立法之初就信任並授權特區自行立法,並且在近年香港經歷一系列的社會動亂以後,中央仍然讓特區自行立法,這是中央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維護特區高度自治的體現。另一方面,特區政府自行進行《基本法》23條立法具備堅實的法律基礎(包括《基本法》第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香港國安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等),是特區依法正確行使高度自治權、履行特區憲制責任的體現。
23條立法的提出和審議過程廣泛凝聚了各界的經驗智慧和強大民意共識,樹立了高質量立法的典範。科學的立法離不開遵守嚴謹的法定程序和各界的廣泛參與,本次23條立法的過程中,行政和立法機關堅持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立法,並讓公眾廣泛參與其中。在立法初期,政府專門開展近30場諮詢會,廣泛聽取包括本地和國際商界、法律界、金融界、教育界、新聞界和其他專業界別、全國性團體代表、地區人士、政黨和相關團體以及外國領事等的意見,政府在諮詢期間收到的1.34萬份意見中高達98.64%支持立法。在法案委員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過程中,各個界別的議員密集式開會,逐條審議,提出了嚴謹且尖鋭的問題,官員們積極回應和解説,釋除疑慮,並且博採眾議以進一步完善草案。可以説,23條的提出和修訂凝聚了各界的經驗智慧和強大民意共識,並且經過了嚴謹和合理設計的立法程序,充分體現了依法立法和民主立法的結合,本次立法樹立了高質量立法的典範。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主持《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圖片來源:ICphoto
23條立法科學完備、剛柔相濟,科學劃定了罪與非罪(辯解理由)、罪輕與罪重的標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清晰訂明瞭構成犯罪的各種元素,同時也列明瞭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並且提供適當的辯解理由,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還考慮社會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和現實需求,例如考慮新聞傳媒行業的特殊性,允許將公眾利益作為侵害國家秘密類犯罪的辯護理由,平衡了公眾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之間的價值衝突;又例如,考慮到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需要保持高度開放和營商自由,為了保護合法的非政治性組織(特別是商業機構)的活動自由和國際交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境外干預罪的構成要素上設定了非常高門檻,即要求同時具備配合境外勢力丶使用不當手段、意圖有干預效果三個元素才構成犯罪。在罰則方面(以最高刑為例),且不論美國、新加坡等國家仍然保留對部分危害國安罪行施以死刑,以相同性質犯罪比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設定的最高刑普遍較英國、加拿大、澳洲的刑罰輕緩和人道許多,有些罪行的最高刑期只是英國同類罪行刑期的一半。
在刑罰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依據普通法傳統方式起草,各罪行均訂明最高刑,這本身就是一種法治文明的體現。至於刑罰設置的嚴厲程度,取決於多種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質(嚴重性)、社會環境(和平或動盪)、當局刑事政策(阻嚇力)、風土習俗等多方面因素。刑罰的“輕”或“重”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能簡單看最高刑期,還要看參照的標準。
與同時期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在刑罰的人道化和輕緩化方面,香港一直走在世界前列,本次也不例外。西方輿論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屬於“嚴刑峻法”的謠言不攻自破。
仔細閲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觀察整個立法程序後,我深感本次23條立法充分尊重 “一國兩制”的實踐規律,整個立法程序合法、嚴謹且高效,公眾參與廣泛且積極,官員和議員們履職盡責,充分展現了落實“愛國者治港”後新選制的優越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體例上科學完備、剛柔相濟,屬於高質量的成文法例,我相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制定和實施,不僅能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香港特區的人權,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也將會成為普通法世界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高質量立法的經典範例。
23條立法標誌香港實質迴歸與法治完善
楊明勳(澳門大學濠江學者計劃博士後研究員、皖台融合發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中央要求港澳履行憲制責任的法治任務,中央全面管治權仍保留對國家安全事務的主導權、主動權。基本法第23條在立法政策和立法技術上,呈現香港和澳門兩地特區法治相同的規範,都是來自中央管治權授權港澳兩地實施地方立法,通過港澳高度自治的法治路徑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作業。由於香港反對派長期惡意拖延第23條立法,中央在2019年暴亂事件後不得為“止暴制亂”提供法源基礎支撐,制定港區國安法,但並不免除香港本地立法責任。
香港迴歸後實施的“一國兩制”本質上是不完整的法制結構,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今年才填補這一法治空白。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進程受到境外敵對勢力和本地亂港分子的惡意干擾,香港多次大型暴亂和社會抗爭事件都聚焦抵制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辯論,甚至釀成大規模煽動民眾參與暴動,對抗公權力執法。“一國兩制”帶來中國香港有別於祖國大陸地區政治生活的差異,中國香港市民在享受資本主義的寬鬆環境之下,不能或忘背後有祖國的堅強支持,同為中華民族成員一分子,香港不應缺席參與國家安全建設。
在維護國家安全前提下,才有高度自治的不斷完善和優化,帶來香港特色的政治新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施普選是基本法制定時中央的莊嚴承諾,逐漸推進高度自治內涵,是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的前提條件,必須堅持“愛國者治港”。從比較政治和比較法檢視,沒有哪一個國家不以“愛國者”作為管治隊伍。在香港情況更為複雜,由於歷史因素和基本法規定,持有外國護照和外國公民身份的香港永久居民,也有權參與特區政治,換言之,向外國憲法和外國政府效忠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管治團隊中扮演一定角色。香港未來針對公務員的國家忠誠審查,要有新的方式方法,確實甄別愛國者,把不愛國者從特區政府中淘汰。近年僅解僱不願意效忠基本法和特區政府的公務員,更深層次調查是否存在宣誓效忠的“兩面人”是當務之急。
香港國家安全隱患仍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只是法護香江的開始,應保持審慎務實心態面對。有觀點認為立法後就可以完全投入經濟發展,忽略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的國家安全建設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克竟全功。對香港社會宣傳國家安全有關政策,呼籲市民支持政府;推廣愛國主義教育,提升香港居民對於憲法和基本法的法治意識;進行國家安全教育,提升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憂患意識,主動參與國家安全建設,都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仍有待持續深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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