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使用微信文字溝通,導致3人死亡…事故調查公佈
guancha
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人民政府公佈的一則事故調查報告,引發關注。
事故經過
2023年11月13日,廣西舜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拓公司”)在未制定此次爆破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情況下,安排在高峯山礦區爆破作業。
計劃起爆次序為一期150平台深孔、二期山頭西面淺孔、二期山頭東面淺孔、一期165平台深孔。參與爆破作業人員共10人。
警戒期間, 在二期山頭東面的爆破技術員蔣永春在微信羣裏講:“對講機沒電了”“誰在後山”,安全員在核對二期山頭東面各個警戒區域完成警戒後,在微信羣裏回覆:“充電了”(“充電”是給起爆器充電)“速度”,蔣永春回覆:“好”。

在一期165平台的爆破技術員蔣永東看到手機微信羣裏的信息後,以為一期165平台已做好警戒,也在微信羣回覆:“充電”。
於是蔣永東在並未得到一期165平台完成警戒的信息的情況下於12時52分實施起爆,約20秒後,二期山頭東面淺孔由蔣永春實施起爆。
13時左右,其他爆破員檢查一期165平台深孔爆堆,發現爆堆裏掩埋着一輛皮卡車,清點現場作業人員,才發現少了3人。
事故最終造成3人死亡,1輛皮卡車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420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
據調查報告顯示,高峯山礦區一期165平台爆破作業面技術員蔣永東未按規定使用對講機進行通訊,違規使用手機微信羣進行文字溝通,在未得到警戒完成指令的情況下,違規履行本該由爆破員俞日良履行的起爆職責,按動起爆按鈕。未進行爆破指令再確認,未使用爆破預警、起爆及解除信號。
事故追責
1.蔣永東,舜拓公司爆破技術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2.蔣永春,舜拓公司爆破技術員、現場爆破作業技術負責人,負責爆破作業現場管理和指揮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6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