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張伊寧:離婚經濟幫助沒有想像的那麼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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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張伊寧】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二》),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然而這個《解釋二》卻引發了網友們紛紛“吐槽”:結婚率還是太高了。有網友評論,《解釋二》偏向女性,是女權主義的表現;也有網友評論,在男權社會,女性還是弱勢。看網友評論,好像看一場大型辯論賽,雙方辯友似乎主要分為男性陣營和女性陣營,都可以從《解釋二》中看到對己方不利的一面。
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還是想盡可能不帶性別立場地談一談《解釋二》的“立法”傾向以及是否公平。

《解釋二》無疑是帶有一定傾向性的,雖然《解釋二》的正文沒有明説,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的徵求意見寫道“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還是可以看出這次“立法”是傾向保護在婚姻關係中通常被認為的弱勢方——女人、老人、孩子和殘疾人。
為什麼?真的如網友説的是女權主義戰勝了男權主義?我表示懷疑。
司法解釋的“立法權”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常是由院長、副院長、專職審委會委員和部分庭長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委會的男女性別比,我沒有數據,無從得知,但按官網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男女比例是9比3。也就是説,司法解釋大概率還是一個由男性居多的機構制訂的。
當然,我們應該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領導的專業素質和客觀立場,但我更願意相信,在大多數時候和婚姻案件中女性仍然處於弱勢的現實,讓帶有傾向性的《解釋二》的出台成為可能。也就是説,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都看到了在現實婚姻關係中男女依然不平等的問題,認為需要司法予以干預。
就拿我個人經驗來説,我曾經當了十多年法官,審理過不少離婚案,也看過太多的“渣男”,相當於閲讀了N部“渣男進化史”,真可謂“罄竹難書”——離婚案的法庭也許是可以見到最多“渣男”的地方。有一個現象值得我們注意:離婚案原告大多是女性(按官方數據,我國女性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大約是70%)。為什麼?道理很簡單,更多男性不想離婚。


摘自民政部《2022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是男性對婚姻更忠貞嗎?不是,至少不全部是。更可能的原因是婚姻對男性更有利。有些男人在家外“彩旗”飄飄,在家裏“紅旗”不倒,不管家,不顧家,把孩子丟給女人和老人帶,過着比舊時代妻妾制度下還“瀟灑”、不是單身勝過單身的日子。如果離婚了,這日子就過得沒那麼舒坦了,“紅旗”走了,“彩旗”來了,也許要養新家,也許要帶孩子,也許要付孩子撫養費,“幸福指數”直接下降。
就拿離婚後可能支出保姆費來説,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在離婚前可能是長期“免費”的。更多的情況是,離婚了孩子一般歸女方直接撫養,而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撫養費,甚至可能不夠請保姆。因為,孩子與母親的天然連結與親近,可能使很多選擇離婚的女性明知帶孩子對其不利,還是選擇孩子。
作為一名男性,基於現實和良知,我實在沒辦法完全站在男性的立場“為男性説話”。就像最高人民法院的男領導們,我想,他們也看見了我看見的,所以才會支持《解釋二》。儘管我們不願承認,但婚姻可能是男人可以佔的最大便宜,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
從這個角度看,《解釋二》對女性等相對弱勢羣體的保護,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必要的。很簡單的道理,和吃東西一樣,缺什麼補什麼。如果大多數女性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或已經實現了實質性的男女平等,那麼《婚姻法》《民法典》《解釋二》就不需要再提保護女性了,也就不需要《婦女權益保護法》了。
《解釋二》的內容很多,涉及重婚、“假離婚”、同居析產、直播打賞、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等等,限於篇幅,難以一一盡述。其中,第20條“離婚經濟幫助的處理”,似乎是爭議最大的一條。
第20條規定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其實不是什麼新鮮玩意,《婚姻法》《民法典》都有規定,但一直沒有具體規定,所以,這個制度在實踐中很少被用,以至於很多人對這個制度無感,誤以為是《解釋二》的“發明創造”。
有網友説,第20條太不公平,如果女方出軌,男方還得管女方住,離婚太可怕,不如不結婚!我覺得,網友説的極端情形不是不可能出現,但有必要先看清楚第20條,這條的適用是有前提條件的:離婚時,夫妻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仍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
也就是説,離婚時,一方的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另一方又有負擔能力,才給予適用幫助。
幫助的方式可以是一定期限的房屋無償使用權、適當數額的房屋租金、通過判決設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權和其他符合實際的方式。也就是説,這個幫助主要是因為一方離婚後無房造成生活比較困難,另一方在居住方面給予的幫助。所以,當看懂了第20條後,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沒有想像的那麼可怕。
其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也是“舶來品”,借鑑了域外離婚配偶扶養(贍養)制度。德國、美國、法國等國家都在法律中設立了離婚後對弱勢一方的扶養制度。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569條規定:“配偶任何一方在離婚後有義務自行維持生計。配偶一方在離婚後不能自行維持生計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另一方有受扶養請求權。”
對於支付配偶扶養費的具體原因,《德國民法典》1570條-1577條分別列舉了請求支付扶養費的原因,如:因照顧子女而進行的扶養、因年老而進行的扶養、因疾病或殘疾而進行的扶養、因無業而進行的扶養、基於公平原因而進行的扶養、因貧困而進行的扶養等。
對於支付配偶扶養費的額度,《德國民法典》1578條規定:“扶養費的額度依婚姻生活狀況予以確定。扶養費涵蓋全部生活需要。”但同時也規定“離婚配偶的扶養請求權必須減至適當的生活需要”。
例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8條甲款規定,當夫妻一方在婚姻解體時所分得的財產不能滿足合理生活需求或者因為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而導致無法外出就業的情況,該方具有獲得撫養費的資格。
第308條乙款規定支付扶養費的金額和期限由法庭決定,而法庭在確定撫養數額時應當綜合考量請求扶養費一方的經濟來源:被扶養的一方為找到適當就業所需要教育或訓練的必要時間長短;婚姻持續期間所形成的生活水平;婚齡以及支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等。
例如,法國《民法典》第270條明確指出其設置“補償性給付”的目的,就是儘可能補償因離婚解體而造成雙方各自生活條件的差異。該法條還明確該項補償性給付的性質屬於一次性給付,若是過錯方提出該項補償性給付的,法官得以拒絕給予此種給付。
從各國立法看,對於離婚配偶贍養制度大多持肯定和積極的態度,其制度設計的理由是對另一方因婚姻家庭的較多付出而產生損失的公平分擔,制度設計上也大多設定了適用的前提條件和具體方式,與《解釋二》有相似之處,可以借鑑。例如,我們可以借鑑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若是過錯方提出經濟幫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避免一方出軌、離婚後雙方還共居一房的極端情況出現。

如果我們不能正視婚姻關係中的實質不平等,不願承認大多數情況女性對婚姻的付出,將使本已困難的婚姻變得更加困難。圖片源自網絡
很多時候,夫妻一方為婚姻家庭的付出是看不見的,比如一方在外掙錢,一方在家帶孩子做家務,哪一方對婚姻家庭付出更多?顯然不能以經濟創收來衡量。更可怕的是,夫妻雙方在經濟上的不平等可能因為離婚而加劇——如果家庭主婦或主男要進入或重返職場,又要撫養孩子,困難顯然是加倍的。
當然,我國的情況可能和國外的情況不完全一樣,比如,國外男主外女主內的情況更多,而我國雙職工的情況更多。但是,婦女確實因育兒、顧家,付出了更多。比如,在通常人們認為的高收入行業——律師業,不少女律師因生育孩子,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在家,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使其在市場競爭中相較於男律師處於天然的不利地位。
順便説一句,律師不像許多人想像的,做一單吃三年,往往是一段時間不做業務,業務就越來越少,長期不做業務甚至可能淡出市場。所以,女律師往往因生育孩子而面臨事業重啓的困境和挑戰。一方在婚姻中付出了更多,另一方實際上“賺到了”,但像某電影裏説的“出來混遲早要還的”,在離婚時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總的來説是公平的。
如果我們不能正視婚姻關係中的實質不平等,不願承認大多數情況女性對婚姻的付出,那麼將使本已困難的婚姻變得更加困難,將使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女性害怕結婚或不想結婚。事實上,不想結婚,不想生孩子,在我國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年輕人的選擇或想法。儘管老一輩人可能很難接受不婚不育的觀念,但不可否認的是結婚和生育的成本越來越高。從這個角度上看,《解釋二》不是將降低結婚率,而是正視了結婚率下降的事實。
與我國文化、國情較相似的鄰國韓國,也面臨着一場影響全社會的生育危機。據韓媒報道,為了祝賀某地三年內迎來首個新生兒,韓國總理韓德洙參加了該新生兒的週歲宴,並發表致辭稱,“(迎來新生兒)不僅是村裏的喜事,也是整個韓國的喜事。一國總理參加新生兒週歲宴的魔幻情節,反映的是韓國殘酷的生育現狀——最近幾年,韓國的總和生育率直線向下,2023年平均每對韓國夫妻只生0.72個孩子。近年來,我國的總和生育率也在持續下降,總和生育率在1.0左右,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中倒數第二,僅高於韓國。
反映普通女性婚後生活的韓國電影《82年生的金智英》公映後,女性給出了9.09的超高分,而男性僅僅打出了1.35分。在評論區,女性紛紛吐槽“真實的韓國女人過得比金智英還慘”,而男性則質問“難道男人不也在努力工作嗎”,性別大戰打得不可開交。相似的“情景劇”,似乎正在我國《解釋二》的評論區上演。可見,性別對立、男女平等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但我想説,無論不同國家不同性別的立場如何,追求男女平等至少都是一個得到法律承認的普遍共識。

韓國電影《82年生的金智英》劇照
就像任何一個制度一樣,《解釋二》也不是完美的,也不可能在修改後變成完美的,但它至少表明了一種承認婚姻現實狀況和追求男女平等的司法態度。看了《解釋二》更不想結婚?不看《解釋二》,也未必更想結婚。和對待婚姻一樣,對待《解釋二》也需要更多的理性。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羅曼·羅蘭説,“世界上只有一種真正的英雄主義,就是認清生活真相後,依舊熱愛生活。”雖然我們不都是英雄,只是在婚姻“圍城”的城內人或城外人,但我們都應認請生活的殘酷與現實,認清婚姻的困難與幸福,然後依舊選擇我們想要的生活。
【作者張伊寧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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