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社區矯正期間,因見義勇為獲准減刑
guancha
微信公眾號“莆田中院”消息,4月16日上午,莆田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緩刑罪犯郭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案件。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減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二年。在案件庭審中,邀請市人大代表,並組織三十餘名社區矯正人員旁聽。

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施行以來,全省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因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案件。
2022年10月,郭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郭某在緩刑期間,依法在莆田市秀嶼區司法局平海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023年7月16日,一名男子在秀嶼區平海鎮嵌頭村黃金沙灘海邊游泳時,正值漲潮,被海水吸扯無力游回岸上,隨時可能溺亡,情況十分危急。郭某見狀,不顧生命危險前往施救,成功將遇險男子營救上岸。11月14日,郭某被莆田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評為“莆田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莆田市社區矯正管理局認為此舉屬於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向莆田中院提出減刑建議。
開庭過程中,執行機關莆田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提供了郭某具有社區矯正期間表現情況、見義勇為認定以及立功授獎的相關材料,申請證人到庭作證、質證。法院還聽取了執行機關、檢察機關對本次減刑的意見以及郭某所作的陳述。
莆田中院經審理查明,郭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嚴格遵守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確有悔改表現,其在社區矯正期間的重大立功表現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減去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考驗期相應縮減為二年。
此次庭審全程按照《福建省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庭審程序指引》開展,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要求,嚴格把握減刑的實體條件、規範辦案程序,推進減刑案件審判工作在陽光下進行。
本案中,郭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見義勇為,不顧個人安危救起遇險者,傳遞了社會正能量。法院對該犯減刑,並組織其他社區矯正人員旁聽,深化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助於激勵和促進社區矯正對象積極改造,進一步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