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馬拉松成“抬轎”賽?從北京半馬的“陪跑”爭議説開去-腓特烈的大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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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腓特烈】
一、壞事月月有,本月田徑家
體育圈最近流行着“你方唱罷我登場”的盛景,當然,沒有一件是好事。
僅筆者在最近幾個月內,已相繼就體育圈內各種各樣的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足球、籃球、枱球(斯諾克)等發表了評論文章。但實在沒想到,最近出事的,竟然是沒對抗、不沾賭、基本沒有賽風賽紀、在城市內跑也沒什麼安全問題的城市半程馬拉松。
在4月14日結束的北京半程馬拉松比賽(以下簡稱“北半馬”)中,中國選手何傑以1小時3分51秒奪冠。然而,比賽最後卻發生了引發極大爭議的一幕——在比賽的最後幾百米,何傑原本落後,而領先於他的三名外籍運動員紛紛做出回頭看、擺手、説話等動作,在明顯有餘力的情況下不但不衝刺,還主動放慢速度,甚至與何傑一起“伴跑”、“陪跑”等,直到最後已明顯體力不支的何傑完成反超並奪冠。

何傑在三名外籍選手“陪伴”下衝向終點(轉播截圖)
對此事件,各方眾説紛紜,網友們以之前爆火的網絡迷因“黑人抬棺”為參考,將此次“保送奪冠”稱為“黑人抬轎”。而4月16日何傑本人發佈了“我也是受害者”的採訪內容後[1],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公眾震驚,體育比賽還能這麼玩?比賽真的會出現保送他人第一的怪異之事?如果調查屬實,是否應作為消極比賽行為被紀律處罰?【注:4月15日,北京半馬組委會發布通告稱,對男子組比賽結果問題已成立專項調查組;截至發稿時,暫未發佈調查結果。】
二、並非總是“更高、更快、更強、更團結”——商業馬拉松賽事的利益觀
此次“黑人抬轎”事件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爭議,大概是因為我國人民從小到大都被教育學習、實踐奧林匹克精神,特別是認為,對奧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強、更團結”的追求,應當是每一項體育運動開展的不二原則。
不得不説,人民羣眾的信念是正確的、心願是美好的,但問題是:並不是所有的體育運動在其現有的所屬運動體育產業基本狀態下,都始終以追求更高更快更強更團結為目的(或者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這麼做的)。
在現實中,那些以追求更高更快更強為信念的體育項目,多集中於身體對抗激烈或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以追求“爆發性”效果的項目,前者包括足球、籃球、拳擊等,後者則包括舉重、短距離游泳、短跑等。這些賽事商業化程度高、觀眾和消費者眾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觀賽者能從比賽中感受到“腎上腺素爆發”的暢爽感覺。
相反,長距離、考驗耐力且沒有身體對抗的運動,即使再追求更高更快更強,受制於人類的生理限制,觀眾也只能看到“一羣人慢騰騰地跑”(如馬拉松)或“一羣人慢騰騰地走”(如越野)再或“一羣人慢騰騰地不像跑也不像走”(如競走),完全無法達到“腎上腺素爆發”的效果,這就導致了這些項目被觀賞的價值是非常有限的;吸引不到足夠的觀眾,也就無法在轉播權、轉播植入廣告等方面取得突破,必須要採取措施“另謀生計”。

而如筆者之前在多篇關涉體育的文章中所述,體育賽事的看點無外乎兩個:要麼是緊張刺激,要麼是“我上我也行”。像(半程)馬拉松這類運動,在緊張刺激方面無文章可做,那麼就只能考慮“我上我也行”了。
所謂“我上我也行”,即增加擬定受眾的沉浸感、投入感,打造羣眾性的賽事。其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盈利:
1.通過讓更多的人因覺得“這是一項我身邊的比賽”、“我也有能力參加這項比賽”,而擴大賽事的受眾面,從而“不收轉播費,卻收參賽費”;
2.同時通過對大量參與賽事的普通羣眾的展示,向贊助商們表達其賽事“深入羣眾”、“受眾廣泛”的特點,從而吸引贊助商。
需要注意的是,在轉播費金額極其有限甚至乾脆沒有、報名費價格低廉(以本次北半馬為例,報名費為每人120元,這價錢如果去看中超或者CBA都不知道得坐到多靠後的位置)、參賽人員有限但後勤維護成本更高(本次北半馬總參賽人數兩萬人,低於中超比賽的平均上座率,但包括但不限於場地協調、安保、後勤保障、工作人員等方面產生的成本投入要遠高於一場中超比賽)的情況下,對於馬拉松賽事而言,贊助商的經濟意義要比足球等賽事更加重要,辦賽方也需要將更多精力投入贊助商的維護中。
既然馬拉松這樣的賽事想要增加營收,幾乎唯一的立足點就是“我上我也行”,那麼追求“更高更快更強”,不但對賽事增加營收於事無補,甚至是有害的:
1.雖然觀眾在電視上看到的馬拉松比賽選手總是在“慢騰騰地跑”,但對交了參賽費的參賽選手而言並非如此,如果選手之間差距太大且明顯,將會大大影響選手的參賽熱情。
2.對於賽事最重要的經濟來源——贊助商而言,其在賽事中總有着獨到的目的,最常見的莫過於讓自己簽約的代言人運動員在賽事中取得好成績從而“瀟灑亮相”,以同時在“賽”和“人”上達到希望的宣傳效果,但如果此時有些個“不知好歹”的砸場子的競爭對手,一溜煙把贊助商擬定的“大明星”的風頭都搶了,那還了得?
3.甚至於,有些贊助商還會要求賽事籌辦方限制乃至禁止那些簽約了其競品品牌的運動員參賽,或者要求所有參賽運動員只要不穿贊助商提供的裝備則必須貼標……等等等等。
贊助商支付的贊助金越高,其對於賽事產生的影響力就越大,對賽事甚至是競賽部分的話語權就越重,辦賽方就越對其忌憚,必須考慮甚至遵從其意見。因此,比賽中出現了一些不那麼“更高更快更強”的事件,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體育精神糾錯機制不明的賽場
不少閲讀本文的讀者,可能之前也閲讀過筆者關於上賽季CBA聯賽消極比賽的文章,並就此次事件發出疑問:
“如果籃球比賽中可以有消極比賽情況,且主辦方可以對消極比賽的主導者進行紀律處罰,那麼在本次北京半馬事件中,相應運動員特別是那三名‘陪跑’的外籍運動員的行為,是否構成消極比賽?主辦方是否應當或有權像中國籃球協會一樣,對這種消極比賽的行為進行處罰呢?”
這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田徑比賽中是否有類似於籃球比賽中的“消極比賽”(西方沒有“消極比賽”的概念,而將與之類似的行為歸入“操縱比賽”)違規行為及其處罰;第二,如果有且構成消極比賽,主辦方是否應當像中國籃球協會去年處罰違規俱樂部一樣對其進行處罰?

1、是否違規?
首先,如果我們以田徑運動的世界性的管理準則,世界田徑聯合會(World Atheletics,即原國際田徑聯合會IAAF)的紀律管理規定作為相應依據的話,那麼這三名“陪跑”的外籍運動員的行為,有極大概率會被歸為“操縱比賽”的行為。
世界田徑聯合會在其多項文件中對“操縱比賽”的行為進行了定義和規範。作為世界田徑聯合會“基礎法”之一的《誠信行為準則》要求,“為了保護⽥徑運動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聲譽,世界田徑聯合會要求所有適⽤⼈員(這當然包括運動員在內)在其治理和管理中符合最⾼道德標準(‘誠信標準’)”(第3.1條),這其中就包括“保持⽐賽的誠信:確保⽥徑⽐賽的公正性,不從⽥徑⽐賽中獲取不當利益,特別是遵守《反操縱體育⽐賽守則》”(第3.3.4條)。
而世界田徑聯合會《反操縱體育比賽守則》則對防範各項操縱比賽的行為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對於何為世界田徑聯合會管轄的田徑賽事中的“操縱比賽”行為,《反操縱體育比賽守則》第4.1條明確規定,其指的是“故意安排、作為或不作為,旨在不當改變賽事或⽐賽的結果或進程,以消除賽事或⽐賽的全部或部分不可預測性,從⽽為⾃⼰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而就此次北京半馬賽而言,這三名外國籍運動員的行為,如果放在世界田徑聯合會那裏,恐怕第一時間就會被打上“有高概率進行操縱比賽之行為”的備註,然後等着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部門敲門調查了。
2、是否應被處罰?
世界田徑聯合會《反操縱體育⽐賽守則》第11.1條規定:“任何違反本守則規定的⾏為均構成違紀,將因此受到誠信部⻔根據《報告、調查和起訴規則-⾮興奮劑》的調查和起訴,並可能根據《紀律仲裁庭規則》被進⾏紀律處分。”而根據世界田徑聯合會《紀律仲裁庭規則》,如果運動員被紀律仲裁庭認定為操縱比賽的,運動員可能被處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懲罰(《紀律仲裁庭規則》第11.1條):
罰款;
賠償金;
提供社區服務;
停職或免職;
取消世界田徑聯合會授予的獎項或其他榮譽;
取消成績資格,並因此沒收包括但不限於由此產生的獎牌、頭銜、積分和/或獎品等;
取消比賽資格;
在指定期限內禁止參加任何世界田徑聯合會或其會員協會以任何方式授權、組織、控制、認證、批准和/或支持的任何賽事或活動,直至終身禁賽。
有些朋友可能會擔心,雖然世界田徑聯合會的規定全面系統且應有盡有,但我們決不能“拿前朝的劍,斬本朝的官”——北半馬歸世界田徑聯合會管麼?不歸世界田徑聯合會及中國田徑協會管的話,世界田徑聯合會和中國田徑協會憑什麼處罰?
這種擔心確有合理之處。而就現有情況來看,有一個比較尷尬的事實是——世界田徑聯合會,也包括中國田徑協會,是否對北半馬有紀律方面的管轄權,是不確定的。
對於此次北半馬,我們需要明確以下幾個事實:
1.北半馬的主辦方是北京市體育局,承辦單位是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和國際交流中心、中奧路跑(北京)體育管理有限公司。世界田徑聯合會、中國田徑協會並不是其辦賽直接相關的權利義務主體:

2.雖然根據北半馬《蒙牛2024北京國際長跑節-北京半程馬拉松競賽規程》信息,北半馬的認證單位是世界田徑聯合會、中國田徑協會:

但這不意味着世界田徑聯合會必然對該賽事有紀律管轄權。根據包括但不限於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行為準則》在內的世界田徑聯合會紀律規定,其紀律管轄對象包括(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行為準則》第1.1條等):
1.該組織官員(或申請成為官員的個人,下同);
2.該組織地區官員;
3.該組織會員單位官員;
4.申辦或主辦世界田徑聯合會賽事活動的主體;
5.世界田徑聯合會的工作人員;
6.參加世界田徑聯合會賽事的主體;
7.書面同意接受本準則約束的其他主體。
上述第1到6項受管轄對象,都是世界田徑聯合會的強關聯方,顯然,北半馬或其參賽者不屬於其中任何一類,只有第7項可能使北半馬及其相關人員接受世界田徑聯合會、中國田徑協會的管轄,然而,在包括上述的《競賽規程》中,主辦方提到,其遵守的文件包括:
1.中國田徑協會審定的最新版《田徑競賽規則》及世界田聯最新修訂內容等;
2.《世界田聯2024年標牌路跑賽事計劃的申請標準、條款和條件》;
3.《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發佈的《反興奮劑規則》等。
這其中,第1項為競賽規則文件,第3項則只涉及反興奮劑,而第2項中雖然提及了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部門(AIU)的管轄,但該等管轄亦只限於反興奮劑。此外,北半馬也沒有在包括《競賽規程》、《報名須知》在內的公示材料中聲明本賽事接受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行為規則》管轄,或要求運動員遵守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行為準則》的規定。
因此,僅就北半馬自身的聲明和文件來看,北半馬有較高概率不受世界田徑聯合會《誠信行為準則》管轄。
而北半馬自己的紀律管理規定中,亦無對於消極比賽或操縱比賽的紀律處罰規定——其《競賽規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十三種違規行為,沒有一項能和消極比賽或操縱比賽掛上鈎的,哪怕是最後一條兜底條款——“其他違反賽事規定、影響社會安全的行為”——“黑人抬轎”怎麼都不會影響社會安全吧?
由此觀之,在世界田徑聯合會大概率管不了、北半馬自身依規沒法管的情況下,此次事件有不小概率要變成不了了之的“無頭懸案”了。
四、總結
與筆者之前闡述過的大多數的職業體育賽事不同,像北半馬這樣職業選手和業餘選手混合參加的馬拉松比賽,其賽事性質的界定、紀律處罰的邊界等等,本身仍然處於不規範、不確定的“薛定諤的貓”的狀態,對其或許需要制定出台更加系統詳盡的治理政策和規定。
同時,正如筆者一位熱愛參加跑步賽事的朋友所言,如果北半馬兩萬名參賽選手中,只是為了享受比賽過程、為了打卡拿牌子甚至只是為了參加全國各地的馬拉松賽吃吃喝喝地方美食美飲,全程走走停停完賽,讓比賽變成“歡樂的海洋”的業餘跑手佔了絕大多數的話,那無論是三名外籍運動員的所謂“黑人抬轎”爭議行為,也包括對可能也在其身後存在的更深層次的人、事和原因,上升到紀律處罰的高度,究竟還符合不符合這項賽事設立的初衷呢?而這,或許是我們在賽事運營、紀律處罰等“專業”層面的問題外,額外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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