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財務造假,會計法擬將10萬頂格罰款大幅提高至違法所得10倍
guancha

4月2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為加強財會監督,嚴肅財經紀律,遏制財務造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會計法修正草案的議案。
10萬頂格罰款大幅提高至違法所得10倍
據瞭解,現行會計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歷經1999年修訂和1993年、2017年兩次修正,在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會計工作面臨着新形勢新任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會計法進行修改完善。
此次提請審議的會計法修正草案圍繞加大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追究力度提出多項規定,其中包括提高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額度作了相應調整。
根據草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相比現行的會計法相關處罰力度有非常明顯提升。比如,現行會計法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上述草案未設罰款金額上限,而是設定了違法所得最高十倍罰款,力度明顯加大。
委員建議明確會計違法行為民事責任追究
而在分組審議期間,楊振武委員認為,這一處罰力度仍然不夠,因為實際中很多財務造假案件,違法所得遠低於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夥同會計師事務所聯合造假,對市場信心、上下游企業和股民的傷害,也不是違法所得可以衡量的。
對此,楊振武建議修正草案綜合考慮財務造假違法所得的涉及金額、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進一步完善違法行為懲處制度,科學確定法律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
史耀斌委員認為,修正草案加大對財務造假法律責任的追究力度,合理且必要。他注意到,因會計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規定,但並未對會計違法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時如何追究民事責任等作出規定。建議進一步強化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追責,在違法行為造成經濟損失追究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沈金強委員對此表示認同,他指出,會計違法行為同樣可能帶來民事侵權,還應當在法律中明確提出“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的相關表述。
(觀察者網綜合新華社、第一財經、法治日報)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